1、深圳市投资商会章程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深圳市投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投资商会(英文名:SHENZHEH CHAMBER OF INVESTMENT)。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
2、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投资机构、研究机构、各类企业自愿参加的专业性、综合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会员,搭建投融资与项目平台,推进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规范化动作;促进会员与各界、会员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反映业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汇聚投资专业人才和机构,为企业培养专业投资人才,为促进深圳投资环境的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3、深圳市。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充分发挥商会的平台作用,整合投融资资源,积极促进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完善资本市场。(二)积极宣传深圳市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配合政府举办和协办各种招商引资活动,促进招商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三)向政府反映行业状况,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为会员和各类投资机构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投资渠道,提高各种类型投资的成功率,促进投资及投资服务事业的全面发展。(五)组织会员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六)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了解有关国
4、家的投资环境,与各国相关机构合作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国内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七)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受理和协助办理会员投诉服务,维护会员在国内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八)加强深港投资联盟工作,推动两地在投融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深港两地资本市场的繁荣。(九)通过与大专院校合作建立培训学院,为企业培养、输送专业型投资人才。(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业务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与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和发行商会内部刊物,为会员举办各种讲座和培训活动。(十二)举办投融资类及相关会议展览。(十三)办理会
5、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企业会员系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类投资企业或机构。团体会员系指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似,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团体。个人会员系指从事招商引资研究及服务等相关业务、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人士。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三)从事资本、实业投资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团体及个人;(四)需要寻求投资的企业和机构;(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
6、印件;(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参加本会活动。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50000元;(二)常
7、务副会长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30000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0元;(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10000元;(五)理事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5000元;(六)会员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_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8、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
9、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 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0、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
11、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 由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 将通过后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12、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会领导在任期届满后可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
13、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代表本会出席重要会议。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14、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_(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
15、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_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民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私分、侵占和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6、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_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
17、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_程经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_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_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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