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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docx

1、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201265 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 5月 9 日市人民政府第 12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二O二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 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 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规定, 开展建

3、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 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注重结合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依托市级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 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第二章 评价体系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 行为评价

4、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 60%和 40%。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组 成,分别占总权重的 40%和 20%;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由企业质量行为评价 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组成,各占总权重的 20%。第七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 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 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

5、管理情况的量化评 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 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情况的量化评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段、周期等在评价标准中 明确。第八条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所有企业市场行为 评价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 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某类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 0 分的,按0 分计算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

6、价应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文件 确定开标之日的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平均分确定,直至该类行 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第三章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第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 企业自行申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 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业绩,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 集,并实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完税后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 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 报纳税信息。第十

7、四条 国家级工法、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部级工程质量类奖项、 部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等奖励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 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法犯罪信息和市级以上监督部门认定的处 罚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 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奖励信息、 处罚信息,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汇总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通常 行为评价抄告表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按评价标准

8、实施评价并 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奖励信息、处 罚信息,经抄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如实申报诚信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奖励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应由建筑 施工企业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第十九条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建筑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 认定的处罚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建筑施工 企业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执行;建筑施工企业

9、超过 20 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的,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获取该类处罚 信息后, 1 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 ,建 筑施工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第四章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采集第二十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城乡 建设 主管部门同意开工建设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对其进 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 价,且每个项目每周期原则上只评价一次。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

10、停工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限制。第二十三条 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 意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 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第二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时限,确 定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终止时间。第二十五条评价实施单位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 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第二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 评价工作,如实提

11、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二十七条 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 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 章相关规定处理。施工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 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 果视为有效。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自动评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采集的企 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

12、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收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复核意见当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 价系统公示。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在受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送有关部门核查。有关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 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收到书面核查意见当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第三十条 评价人员应在评价当日内,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录入系统或 上交审查。企业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 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 2 个工

13、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企业现场行为信息 完成审核后,应上报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 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市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不进行抽 查复查的,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 5 个 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 单位重新评价、审核后再予上报。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 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

14、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 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 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 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 管。第三十四条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企 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 并做好维护记录。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进 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第三十五条

15、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 “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和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 ”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 的,内容应相同。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施 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 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 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 现场事实为依据。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 可提出异议。异议人

16、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第三十九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应向市工程建设招标 投标交易中心提出。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建筑施工企业门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 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 录。第四十一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应向评价实施单位或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实施单位或市

17、、区县(自 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 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异议,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 日内转送有权评价实施单位处理。第四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内的企业现场行 为评价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处理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建筑施工企 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 现场行为评价

18、的最终决定。第四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 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四条 建立异议统计分析制度,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定 期将异议处理情况抄送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市级评价实施单位汇总分析后 上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填写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数据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企业 诚信综合评价数

19、据的;改的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由市工程 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不具有溯及效力。第七章 评价运用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在建筑业企业库、人员库 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 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投标评分中占 10%,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由招标 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 标之日为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 价认定。管、

20、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第八章罚则第五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综合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 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应予以通报,并 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经责令仍不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执行。第五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评价情况与实 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在全市予以通报。由此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 响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21、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建筑施工企业 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 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 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22、施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标公告 发布、招投标情况确认、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以及 诚信评价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实时记录、动态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 同。第五十六条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需在工程项目现场进行的,其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按本办法有关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规定 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年 7月 1日起施行附件:1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结构(略)2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略)3企业现场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略)4评价实施单位两级审核制度流程图(略)5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两级审核制度流程图(略)6公示期内异议处理流程图(略)7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略)8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数据更改申报表(略)9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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