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海南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代建单位管理,开展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海南省内由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且按代建模式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2、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代建单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代建单位,是指按代建模式组织建设的项目中,依法受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委托,实际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活动的企业或机构。第五条 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六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海南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对在我
3、省从业的公路代建单位进行省级综合信用评价,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良好信誉行为的补充评价;(四)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第八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招标人、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代建单位负责本单位信用评价申报、自评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二)招标人负责对参与投标的公路代建单位投标行为进行评价。(三)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项目代建单位做好信用评价自评,并对代建单位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进行评价。(四)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
4、路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上报的代建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及良好信誉行为的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和补充评价工作。(五)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其实施监督的项目的公路代建单位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做好管理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九条 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
5、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好;A级:85分X95分,较好;B级:75分X85分,一般;C级:60分X75分,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条 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表彰的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3)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四)公路代建单位履约情况等日常基础资料;(五)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六)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司法认定,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七)其他可以认定不良
6、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对信用评价年度末期发现的不良行为,相关采信依据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第二年信用评价审核程序开始前的,可纳入当前信用评价;发文日期或认定日期在信用评价审核程序开始后的,纳入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是对公路代建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二)动态评价是公路代建单位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
7、日起,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代建单位,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代建单位,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第二章 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代建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代建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公路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第十三条 公路代建单位定期评价程序为:(一)自评工作纳入评价范围的公路项目代建
8、单位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自评。(二)评价工作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代建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写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或追溯评价。2.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结合日常项目管理情况,对公路代建单位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3.其他不良行为评价。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公路代建单位的其他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
9、其他不良行为进行评价。4. 良好信誉行为评价。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公路代建单位的良好信誉行为进行记录。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良好信誉行为进行评价。(三)审核工作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直属质量监督机构对参评代建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不良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和补充评价。(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对本行政区域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厅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日起至下次评定公告日止。项目建设管理法人
10、、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审核单位。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直属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的公路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汇总、公示、公告,并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进行相应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第十四条 公路代建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或机构。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第三章 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五条 由于代
11、建单位自身原因,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公路代建单位,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合同段,但因被采集有轻微或一般不良行为而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 获评为AA级的,取消被评资格;(二) 获评为A级的,如上一年度为评为AA级则按A级发布,如上一年度为其他等级则取消被评资格。第十七条 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二)公路代建单位初次进入我省行政区域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1.属交通运输部全国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范围的,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全国综
12、合评价结果认定。2不属于交通运输部全国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单位注册地省级最新公路建设(代建)单位最新综合评价结果认定,尚无注册地省级最新综合评价结果的,按B级认定。(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分。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和对应的信用分应按下表设置。项目分类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和对应信用分满分AA级A级B级C级D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5543
13、00其他公路工程554.53.510对信用评级为D级的投标人,招标人一般应禁止其参与投标。同时,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最高比其他单位增加1个数量的投标和中标标段,减免50%履约保证金等优惠和奖励。对于信用评价为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减免25%履约保证金的优惠和奖励。(五)AA信用评价等级在招标评标中使用次数规定如下,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自愿申请是否在本次招标中使用AA级(具体填报格式见附件3): 1.仅最新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不包括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的)在参加代建招标项目投标时,可申请使用AA级2次,用完2次后招投标过程中信用等级按A级认定;2.连续
14、最近两个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不包括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的)在参加代建招标项目投标时,可申请使用AA级3次,用完3次后招投标过程中信用等级按A级认定。第十九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代建单位在海南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除D级外)。对动态评价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满(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在该代建单位定为D级期间,在海南省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评价等级恢复至B级,时间直至下
15、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在海南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其信用评价等级继续评定为D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被认定为C级的,第三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D级认定。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评价,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第二十条 公路代建项目的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管理台帐,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代建单位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代建单位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
16、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第五章 评价监督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代建单位的各类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实施处罚及通报要做到统筹有度、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对发现的一般性可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情节轻微没达到处罚程度的,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督促代建单位及时整改,整改意见一般不纳入处罚扣分,若复查时仍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依规再下发处罚文件并纳入信用评价处罚扣分;对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认为有必要停工整改、约见法人代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17、应以通报的形式下发检查结果,并严格执行信用扣分。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代建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对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直属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检查、抽查、专项督查、综合检查的记录,发现招标人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代建单位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代建单位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X月1日起施行。附件:1. 海南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海南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3. 关于使用海南省信用评价等级的申请承诺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