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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片执法规范.docx

1、卫片执法规范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九年四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卫片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1.3 标准1.3.1 技术标准1.3.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3.1.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1.3.1.3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1.3.2 计量单位1.3.2.

2、1长度单位采用米(m);地块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一位小数;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单位为万平方米(万),保留两位小数。1.3.2.2 时间精确到“月”。1.3.2.3 罚没款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1.3.3 行政界线陆地(含海岛)与海洋的分界线,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最新确定的界线。2. 工作目标和任务2.1 工作目标2.1.1 通过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建设用地扩张及耕地占用情况。2.1.2 发现、纠正、查处违法

3、违规用地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2.1.3 推动建立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2.1.4 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地、用地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2 工作任务2.2.1调查统计监测时段内监测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2.2.2 调查统计监测时段内监测区域的违法用地及其发现和制止情况。2.2.3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整改。2.2.4 分析违法用地动态,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3检查内容和依据3.1 检查内容3.1.1 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3.1.2 检查新增建设用地违法情况。3.1.

4、2.1 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和非法批地情况。3.1.2.2 是否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3.1.2.3 是否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批准用地。3.1.3 检查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3.1.3.1 是否依法履行职责。3.1.3.2 是否依法处理到位。 3.2 检查依据3.2.1 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3.2.2 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3.2.3 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规章。3.2.4 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4. 职责分工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4.1.1 国土资源部4.1.1.1 部署开展全国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1.1.2 负责解释土地

5、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界限。4.1.1.3 将地方上报的军用土地图斑汇总移交解放军土地管理局。4.1.1.4 组织督导验收。4.1.1.5 通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4.1.1.6建立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库,并与土地批后监管分析系统相衔接。4.1.1.7 采取奖惩措施。4.1.2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1.2.1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区域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1.2.2 立案查处本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4.1.2.3 按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各项统计数据及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4.1.3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6、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具体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4.2.1 地籍管理司负责组织定购、处理卫星遥感监测数据;负责组织制作卫片数据光盘;对卫片监测范围、监测时段、卫片数据光盘提供时间、监测图斑的准确性和分辨率负责。4.2.2 执法监察局具体承担部署指导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2.3 土地管理其他业务司局配合执法监察局开展督导、验收、奖惩等有关工作。4.2.4信息中心负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和开发工作,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统一建库管理,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与土地批后监管分析系统相衔接。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7、内部分工4.3.1 地籍业务部门4.3.1.1 根据需要,将卫片图斑转绘到适当比例尺的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量算并附具图斑涉及地块包含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中耕地及基本农田的面积。4.3.1.2 会同执法业务部门,核查卫片图斑,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基本情况、权属及地类情况相关栏目、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4.3.2 规划业务部门4.3.2.1 根据需要,为卫片图斑出具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4.3.2.2 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提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

8、卡规划情况相关栏目。4.3.3 土地审批业务部门4.3.3.1 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进行审核,对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的图斑提供相应批复文件的复印件。4.3.3.2 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是否办理供地手续及何时办理供地手续进行审核,对已经办理供地手续的,提供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批准文件复印件。4.3.3.3 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审批情况相关栏目。4.3.4 执法业务部门4.3.4.1 组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拟定工作实施方案,起草相关工作汇报、报告等材料。4.3.4.2 配合地籍业务部门,核查卫片图斑。4.3.4.3 负责对新增

9、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整体性审核,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违法情况相关栏目。4.3.4.4 查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相关栏目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情况登记卡。4.3.4.5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汇总上报相关报表。4.3.4.6 整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材料、图件并归档。5. 工作流程5.1 遥感监测5.1.1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与地籍管理司根据工作需要、技术条件,研究确定监测范围、监测时段、监测图斑分辨率并报部审定后,由地籍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5.1.2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组织制作卫片数据光盘,并交由国土

10、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统一组织发放。5.2 工作部署5.2.1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起草部署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文件,确定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以部名义下发,并抄送各省级人民政府。5.2.2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组织发放卫片数据光盘。5.2.3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部署下达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5.3 工作准备5.3.1 装备准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5.3.2 经费准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

11、作经费。5.3.3 资料准备市(地)级、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和供地文件、动态巡查台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案卷、违法用地举报登记材料、土地权属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记录手簿。5.3.4 组织准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地籍、规划、耕保、利用等相关业务部门成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5.4 制发卫片 省级或者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发放的卫片数据光盘后,应用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12、,套合本级行政区划界线和相应注记,利用绘图仪,印制卫片并分发。5.5 内外业核查市(地)、县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片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宗地或块地(以下统称地块)范围并判定地块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军用土地,并做好相关记录。5.6 区分地块5.6.1市(地)、县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并按附录三格式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5.6.2 将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5.6.3 为地块编号 5.6.3.1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以卫片监测图斑号为地块的编号。5.6.3.2 一个新增建

13、设用地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原图斑号为地块的编号。一个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卫片监测图斑进行分割,并编号;图斑分割时,在分割前的图斑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编号。如分割前图斑号为5,分割成两个宗地,则分别为5-1;5-2。相邻多个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图斑进行合并,以相邻图斑号中最小的图斑编号为合并后的地块编号。5.7 地块判别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的地块逐一进行判别。5.7.1 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农用地转用审批前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

14、设的,判定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前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监测时段前为形成用地条件进行了土地平整,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设具体项目的,判定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设或者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监测时段前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而土地实际状况为建设用地,且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判定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基本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5.7.2 实地伪变化的判别实地伪变化是指农用地、

15、未利用地未转变为建设用地,或者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但监测时段前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且已依法立案查处,在监测时段内改建、翻建的;其他因各种原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未改变土地利用地类的土地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批次用地中,已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政府为形成供地条件(例如三通一平等)而进行场地平整的土地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5.7.3 军用土地的判别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5.8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土地卫

16、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凭证,对判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相关栏目。5.8.1 合法用地判定5.8.1.1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5.8.1.2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5.8.1.3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5.8.1.4城市规划区内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省(区、市)政府已批准征地实施方案,且实际已使用,因供地主体不明确,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城市公共道路、绿地、河道、水面、市政广场等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5.8

17、.1.5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用地。5.8.1.6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5.8.2 时间点判定5.8.2.1 用地时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在监测时段结束前已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按合法用地统计。5.8.2.2 用地时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在监测时段结束后才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统计。5.9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将判定的违法用地按照统计要求分为非法批地和未批先用。非法批地又分为非法批准使用和以违法方式供地;未批先用又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5.9.1 未经合法农用地转用、征收(用),而擅自批准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判定为非法批准使用。

18、5.9.2 合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手续后,违反国家规定的方式供地,判定为以违法方式供地。5.9.3 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者申报后,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受理申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而申请用地者擅自占用土地,判定为未报即用。5.9.4在卫片监测期间用地申请材料已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报,在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转用、征收(用)前即开始使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5.9.5 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使用土地的,判定为未供即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按本规范第

19、5.8.1.4条的规定办理。5.10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现场照片和地块坐标文件。由系统自动生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并逐级上报。 5.11 查处整改5.11.1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查处整改建议。5.11.2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情况登记卡。

20、5.11.3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登记表。5.11.4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情况登记卡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登记表录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5.11.5 发生在新增建设用地上擅自改变用途和监测时段前土地实际状况与土地利用现状图都为建设用地上的违法行为,不作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统计,作为个案依法立案查处。5.

21、12 督导5.12.1 督导主体部署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导。5.12.2 督导任务5.12.2.1 了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12.2.2 审核图斑核查及合法性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5.12.2.3 选取土地违法典型案件;5.12.2.4 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整改的意见;5.12.2.5 提交督导工作报告和土地违法典型案件材料。5.13 验收5.13.1 验收主体部署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5.13.2 验收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5.13.2.1 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5.13.2.

22、2 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5.13.2.3 误判、错判、漏判的图斑总计超过图斑总数5%的。5.13.2.4 依照管辖权限需要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5.13.2.5 组织整改不力的。5.14 报送工作成果5.14.1 根据验收意见对核查汇总、查处整改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实修正,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5.14.2 纸质报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卫片监测所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总体情况、违法用地及查处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并附具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卫片执法

23、检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情况统计汇总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5.14.3电子报送由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详见附录三。5.14.4利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建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库,并与土地批后监管分析系统相衔接。5.15 通报5.15.1 通报内容5.15.1.1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总体情况。5.15.1.2 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和查处整改情况。5.15.1.3 排序结果。5.15.2 排序5.15.2.1 按违法用地总量和比例综合排序。5.15.2.2 按违法用地总量和比例变动趋势排序。5.16 奖惩5.16.1 奖励5.16.1.1 通报表扬。5.16.1.2 作为土地

24、考核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5.16.1.3 推荐表彰为土地管理先进单位。5.16.2 惩戒5.16.2.1 通报批评。5.16.2.2 作为土地执法考核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5.16.2.3 提请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责令整改。5.17 启动问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有关规定情形,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给予处分的,按照15号令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材料。5.18 组卷归档5.18.1 组卷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5.18.2归档要件:合法用地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证明其合法性的文件;违

25、法用地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情况登记卡(针对立案查处的地块)、违法用地处理材料;实地伪变化用地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实地全景照片。5.18.3 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其他文件材料。6. 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6.1 概念界定6.1.1 图斑编号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卫片监测最初的图斑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6.1.2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用地国家和省级发改部门立项并确定为重点工程的项目用地。6.1.3 坐标文件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大地坐标系表示的地块范围界线拐点坐标值文本文件。文本具体格式标准见附录

26、三。6.1.4 履行职责到位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1.5 非立案处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或正在处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再通过立案方式处理。如政府组织整改、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其他有权机关已经或正在查处的等情形。6.1.6 整改落实情况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27、土地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或通过政府组织整改等其他方式,对事和人的处理得到落实的情况,包括已拆除的面积、已没收的面积、已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已给予处分的人数、已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6.2 统计指标6.2.1 宗数的计算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地计算。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地计算。6.2.2 用地时间实际开始平整场地、圈建围墙等占地、圈地的具体时间。6.2.3 用地面积6.2.3.1 实地伪变化,按监测面积统计。6.2.3.2 合法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监测面积统计。6.2.3.3 违法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填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时按监测面积统

28、计,在填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情况登记卡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登记表时按实测面积统计。6.2.4 没收面积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总面积。6.2.5 拆除面积清除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总面积。6.2.6 复耕面积拆除并清理地上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可耕作条件,包括已实际复耕、或已整理并具备耕作条件可直接耕种但尚未实际复耕的土地面积。7.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7.1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7.2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附录附录一 名词解释1. 卫片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2. 土地利用动

29、态遥感监测应用遥感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地监测同一区域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前后地类、范围、位置及面积等。3. 监测图斑分辨率从遥感影像上可辨别的最小地块面积,即遥感监测最小上图面积。4. 监测区根据具体监测任务确定的覆盖监测对象的特定区域。5. 监测图斑通过对比监测时段前后的遥感影像,发现并勾绘出的土地变化范围。附录二 附表(一) 登记卡1.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2.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情况登记卡(二) 登记表1. 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2.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登记表(三) 统计汇总表1.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2.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3.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4.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情况统计汇总表5.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附录三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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