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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doc24质量检验管理资料.docx

1、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doc24质量检验管理资料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国质检通 2002 19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提高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质量,贯彻“走出去”战略,促进扩大出口,现将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抄送:局领导,认监委,标准委,办公厅,通关司,科技司,法规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监察局,存档。附件:出口货物检验检疫选题控制规范(试行)为正确履行各项职责,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特就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报检程序和内容报

2、检是检验检疫工作第一个环节。检疫部门受理报检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检验检疫工作是否顺利进行。检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受理报检。(一)主要工作环节:报检人资格认定、实施卫生注册质量许可等管理货物,按有关规定的审核、随附单据审核。(二)工作要求:1. 报检人的管理。严格执行凭证报检制度,加强对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报检人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报检工作。代理报检企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受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审核报检人提供的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加强对报检人的报检行为管理的力度,维护政党的报检工作秩序。对违反

3、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 实施卫生注册质量许可、食品标签、化妆品标签等管理货物的审核。严格对实施卫生注册质量许可、食品标签、化妆品标签等管理货物报检的审核,对报检属于实施卫生注册质量许可、食品标签、化妆品标签等管理货物的,检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禁受理非注册和未取得许可等相关证书、证明的货物报检。3. 严格随附单据审核。对于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与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密切相关的单证,检疫人员要严格审核。对于随附单证质量或单证真伪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对报检人暂缺部分单证时,经与施检部门共同协商,在不影响检疫工作开展的前提下,由报检人

4、提供后补证单资料的保函,可先予受理报检,并在规定时限内由施检部门催促报检人补齐有关证单资料。电子报检随附单据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据时实施。二、明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的依据是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基础,是确定出口产品是否合格的必要条件。检验依据包括商检法、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检验检疫标准,双边协定、协议、备忘录和相对应的标准;进口国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出口贸合同和信用证等。经检验发现出口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不准出口。检验检疫依据的选用应确保正确性和有效性。检验依据选用原则:(一)双边协议和相对应的标准

5、。(二)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四)我国标准高于合同、信用证或协议约定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检疫。(五)除转口贸易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高于国内和国际的,按照合同、信用证执行;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低于进口国规定的,按照进口国规定执行;合同、信用证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信用证条款执行。(六)对合同、信用证条款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三、 严格按规定开展现场现场检验检疫(一)要工作环节:货证核对、

6、检验标准、原始记录、结果评定。(二)工作要求:1. 出口货物受理报检后,必须认真做好货证核对,核查货物品种、数量、重量、包装、规格、运输工具、标记、封识等是否与报检单等单证相符。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国外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实施检验检疫。3.对涉及到出口货物内在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包括对货物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控。4.根据货物的种类、特性和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切实落实出口货物质量的检验工作。包括货物的性能、征状、安全性、病虫害和异物等的查验。5.对专业性很强的货物,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检验检疫。6. 按检验检疫工作规程认真做好现场检验记录,确保检验检

7、疫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7.对现场检验检疫进发现的问题,如货证不相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等,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加强对抽样工作的管理,严格按标准操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信用证中有关检验检疫项目的要求等内容,确定抽样方案。(一)主要工作环节:抽样依据、抽样方案、抽样工具、抽样标签、样品保存、抽样环境、抽样过程、样品送检。(二)工作要求:1抽样依据。要根据货物类别及相关规定确定相应抽样标准。2抽样方案。根据抽样标准和报检货物的数量、重量等及检验检疫感官、理化、微生物、残留、病虫害等对样品的要求制定现场抽样方案。3抽样工具。包括取样工具和样品盛放、保存容器,出口食品类对该工具

8、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进行准备。4抽样标签。要制作抽样标签,内容包括:品名、数重量、样品重量、抽样地点、时间、抽样人等,并贴在样品包装上。5样品保存条件。对食品类等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样品(例如:冷冻样品),应有保存设施,对从抽样到检测有时限要求的样品应按时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6抽样的环境要求。在抽样时对环境气候条件有要求的应在抽样记录上注明。7抽样过程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方案进行抽样,不能有随意性,样品要有代表性和曲型性,切实避免对不同批次货物采样造成的交叉污染。检验检疫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抽样,并做好现场抽样记录,同时提供抽采样凭证,不能让其他人员代抽样,对抽取的样品必须进行监控。8

9、样品送检。送检样品时要填写送检凭证、按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和检测时效。五、严格按照货物的检测标准和进口国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实验室检测项目实验室检测工作是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的支撑和依据,是检验检疫把关的基础和核心。(一)主要工作环节:样品交接、检测项目、标准与方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样品留存与数据保管。(二)工作要求:1实验室对施检部门送检的样品和送检凭证进行核对,并做好接收和登记工作。2根据施检部门的要求或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3检测的标准方法应根据进口国的有关标准、国际组织的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4实验室应加强测试工作各个环节的监控,严格按照标准检测,不得减少样品数量、简化测试程序、养

10、活检验检疫项目。5实验室的检测原始记录要齐全完整,数据要真实准确,要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规定的要求表示测试数据。检测结束后要及时出具规范的实验室检测报告。6实验室要对样品负责,对送样部门负责,要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对检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负责。7样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实验室检测的有关数据要妥善保管,以备复检与核查。六、认真做好证稿拟制工作证稿的拟制是签证工作的重要环节,证稿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签证的质量,并最终影响产品的出口。(一)主要工作环节:拟稿依据和标准、拟制和复核。(二)工作要求:1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结果、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施检人员及时拟制证稿。2证稿的拟制一定规范,评定结论和用词一定要

11、准确。3涉及品质检验的证稿应包括抽(采)样情况、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和评定结论等4项基本内容。4要按照国家质检决局标准证书的格式及内容拟制相应的证稿。5 没有标准证书的,可根据进口国或双边协议的要求拟制证稿。6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有特殊规定的,按要求拟制证稿(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7施检人员完成证稿拟制后,部门主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证稿正确性。七、加强签证放行管理检验检疫证单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的集中体现和最终结果。各地检验检疫检务部门在签发各种证单时要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一)主要工作环节:复审检验检疫征稿、制征、校对、签证放行。(二)工作要求:8复审检验检

12、疫证稿。(1)根据报检的类型及检验检疫方式,认真核对每一报检编号下的各种证单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检验检疫流程、证稿审核签字是否齐全。如缺资料或签字手续不全,应退回施检部门处理,并作相应记录。(3)审核证稿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文字是否流畅,用语是否恰当,译文是否准确。(4)审核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依据包括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检验标准,进口国技术法规和相对应的标准、贸易合同和信用证。要严格审查合同、信用证中的产品质量条款,检验的出口货物必须满足相关条款的规定。(5)审核检验检疫结果栏对品质的证明是否按检验检疫工作要求详细叙述了检验检疫抽样情况、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和评定结论4

13、项内容。(6)审核证稿发现差错应作记录,退回施检部门进行确认和修改,并对更改情况进行验证。(7)确保出口证书质量。对于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检验疫记录必须要由施检部门负责人签发,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出证。(8)对于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涉及实验室检测项目的货物,必须凭实验室主任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发的实验室报告方可签发检验检疫证书。2. 制证。(1)未经检务人员复审签名的证稿,制证人员一律不予制证,退回复审人员处理。(2)使用正确的证单种类,按规定格式、文本和语种缮制与证稿一致的证单,证面编排得当,美观整洁。3.校对。(1)校对人员负责以证单与证稿一致性,以及证单种类、

14、格式、文本、语种是否正确、证面编排是否合理美观进行审核。(2)对校对合格的证单应送交授权人员签字。4. 签证放行。出境货物经检疫合格,检务人员凭放行凭条或检验检疫证稿,经严格审核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八、严格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口岸内地分工协作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除外),严禁跨地区检验检疫。(一)主要工作环节:验证、核查货证。(二)工作要求:1查验的内容。货物唛头、标志、批次编号等包装标记是否完好并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一致;是否超检验检疫有效期;已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封识是否完好并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一致。2验证。实施验证放行的

15、,由检务人员逐批核查出境货物换凭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真实有效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3 核查货证。实施核查货证放行的,由检务人员验证后,根据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按13的比例随机确定查验批次,将出境货物报检单及有关单据一并转相关查验部门,实施口岸查验。货证相符,予以放行。(1)经施检部门查验合格的,检务人员凭实施部门出具的凭证,审核无误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2)经施检部门查验不合格的,与产地局联系处理。(3)报检的出境货物需要并批或者分批出境的,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4)出口查验时,发现货证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5)活动物检验检疫按有关规定执行

16、。九、加强出口货物的封识管理,确保对出口货物的有效监控检验检疫封识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对出境货物实施封存和控制的措施之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出境货物封识管理工作,防止出口货物被调换换货、掺假作伪等,保证出口货物质量。(一)主要工作环节:施封范围的掌握、施(启)封记录、施封信息传输和封识查验。(二)工作要求:1 施封范围。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加强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力度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加施封识:(1)集装箱、密闭车厢、罐装容器等封闭式装载、运输工具运输的出境货物。(2)易于发生批次混乱和掺假作伪的出

17、境货物。(3)正在进行密闭熏蒸除害处理的出境货物。(4)因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问题而需要监督销毁的出境货物。(5)凭样成交出境货物的样品。(6)高货值、高风险或经常发现问题(口岸查验货证不符)的出境货物。2 施(启)封记录。施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施加封识,必须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印制和发放的封识,严禁出卖或变相出卖封识,严禁私自印制封识。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时,应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启封:检验检疫封识的启封,由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封识。3 施

18、封信息传输。施封检验检疫机构与启封(查验)检验检疫机构不一致时,应及时互通情况。施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施加检验检疫封识后,应在该批出境货物有关证书,或换证凭单上注明相关内容。4 封识查验。实施口岸查验的,口岸局应认真核查检验检疫封识的完整性,并将封识查验结果书面详实记录并签名。口岸查验中,封识完好、货证相符的,签发相关证单予以放行;发现封识损毁、假封识的和货证不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加强出口货物的批次管理,确保查验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批次管理,是保证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与检验检疫证书对应,便于口岸查验,利于在进口国出现问题的追踪溯源,便于退货查询等的重要手段。(一

19、)主要工作环节:批次确定、印刷封签的使用、标明、查验。(二)工作要求:1.按照出口商品批次管理的规定确定批次。2.采取印刷、封签等多种方式,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上加印检验检疫批次号码。3.按规定在检验检疫证书和单证上标明检验检疫批次号码。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认真做好查验工作,发现货证不符时不准出运,并及时与施检机构取得联系。十一、对于需要监装的出口商品实施出口监装对于出口的敏感商品、对出口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易发生换货掉包商品以及合同、信用证等有要求的货物,必要时要实行出口监装。(一)主要工作环节:监装范围确定、现场监装、监装记录。(二)工作要求: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要求必须实施出口监

20、装以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质量情况而确定实施出口监装的出口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实施出口监装。2.检验检疫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装,不得进行委托。3.对装运出口商品的载体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遇大宗商品及杂货、冷冻品监装时,要审查载体的技术措施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4.审核承运人配载计划符合货运安全的要求,监督承运人按照商品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5.认真做好监装记录。十二、强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管理强化检验监管模式的管理是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实施检验检疫方式的工作转移,适应“零库存”、“现代物流”等新的外贸格局的变化,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的重要措施。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

21、规定以及本地区企业质量体系和出口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确立检验检疫模式。检验监管模式可分为批批检验检疫模式、分类管理检验监管模式、型式试验检验监管模式、过程监督检验模式、共同检验模式等。(一) 批批检验检疫模式的要求。批批检验检疫是指对每一个出口报验批次的货物实施检验检疫。1.实施范围:(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批批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2)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一些高度敏感产品、质量不够稳定产品、企业诚信度不高以及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遭到国外重大索赔和退货的出口产品,要求实施批批检验。2实施要求:(1)有规定必须实施批批检验的出口产品,必须严格执行批批检验,不允许实施其他

22、检验监管模式。(2)严格按照批批检验有关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工作要求实施。(二)分类管理检验监管模式的要求。分类管理检验是一种重要的检验监管模式,是对出口产品和企业综合考核评价后确定适宜的检验批次并结合对工厂的监管。各地检疫机构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分类管理有关文件规定要求,逐步实施对出口产品的分类检验监管工作。1 实施范围:(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商品。(2)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模式的出口产品。2 实施要求:(1)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分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确定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2)应建

23、立已实施分类管理企业的档案。(3)严格按照分类管理规定的检验比例对已实施分类管理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检验。(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的检验质量情况、后续监督管理情况并结合年度审核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分类管理的类别调整,对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要求的进行降类、吊销处理。(三)型式试验检验监管方式的要求。型式试验的检验监管主要方式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对出口产品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由此为基础加上对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和对出口企业的监督,主要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检验监管。1.实施范围: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要求实施型式试验检验监管方式的出口产品。2.实施要求:(1)对实施型

24、式试验监管的出口企业实行登记制度。(2)对出口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3)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出口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在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前,原则实施批批检验。(4)型式试验合格后,对出口产品实施抽批检验,报检时必须提供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抽批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对于没有抽到的出口批次,严格审核出口企业的检验报告或合格声明,在确认合格的条件下,出具放行通关单(仅限于国外不要证书的情况)。(5)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是确定出口产品检验方式的必要文件,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6)各地检验检疫

25、机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水平实行分类管理,以方便企业出口。(四)过程检验模式的要求。过程监督检验是指对生产企业原辅材料、技术管理、生产工序直至成品等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包括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3个阶段,将检验工作延伸至产品生产过程中。1. 实施范围:(1)出口企业按规定获得卫生注册且产品质量连续稳定。(2)出口企业按规定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且产品质量连续稳定。(3)出口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连续稳定,企业形成规模效应并经企业申请加附质量包函声明。2. 申请过程监督检验的出口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严格遵守相

26、关的法律法规,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2)已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3)按规定获得正式卫生注册证出口质量许可证。(4)产品质量稳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检验合格率98以上,没有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索赔和退货事件发生。(5)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出口产品质量合格自我声明。3. 过程监督检验内容。过程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原辅材料检查、关键工序检查(包括安全卫生检查)、成品检查、质量管理等。4. 过程监督检验的实施。(1)在规定的周期内,按规定要求,对出口企业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一次检查的内容可以是过程监督检验的全部内容或者是成品检验加

27、1项或多项,但半年内必须覆盖全部项目的检查。(2)过程监督检验周期。过程监督检验周期分为正常、加严两个档次。一般情况下,在规定的过程监督检验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派员到企业实施过程监督检验一次。5. 不合格判定及处理。(1)不合格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遇成品不合格、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过程监督检验中发现可能导致产品严重不合格的隐患3种情况判为严重不符合项。其余为一般不符合项。(2)处理。对检查中发现1个严重不符合项或其他严重问题,或出现5个以上一般不符合项影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降为加严周期,直至取消企业实施过程监督检验资格。连续3次5次加严周期合格转为正常

28、周期。取消其过程监督检验资格的企业在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五)共同检验模式的要求。共同检验模式是由检验检疫人员和出口企业或者外贸经营企业共同完成的检验方式。可与批批检验模式、分类管理检验模式、型式试验模式共同实施。实施共同检验的要求:5.出口企业必须有良好的检验检测条件,企业管理规范,企业检验人员业务素质较高,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按规定获得正式卫生注册证出口质量许可证。6. 检验检疫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对出口企业或外贸经营企业的检验人员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和检验依据的要求实施检验。(六)安全卫生监控模式的要求。安全卫生监控是指对出口企业的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全过程安全风险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控制,达到提高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目的。1.安全卫生监控的内容:出口产品的农、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放射性、生物毒素及疫情等的监控、监测。2.安全卫生监控的实施。(1)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原料生产、养殖过程的疫情及农、兽药残留及污染物控制体系。(2)督促和指导出口产品加工企业走向“贸、工、农一体化”的规模生产经营模式。(3)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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