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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docx

1、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

2、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第七条城市地下综

3、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质量。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规划行政

4、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5、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

6、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出具建设用地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

7、工许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廊抵抗地质灾害能力。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

8、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工作。第三章运营与管理第二十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为管廊运营单位

9、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费用提供参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

10、措施;(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三)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并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四)制定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六)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二)向管廊运营单位提交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

11、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七)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

12、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

13、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

14、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时,未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建设、规划、市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15、工作人员,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3日起施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目前中国仅有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沈阳等少数几个城市建有综合管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建设里程约800公里,综合管廊未能大面积推广的原因不是资金

16、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意识、法律以及利益纠葛造成的。综合管廊建设的一次性投资常常高于管线独立铺设的成本。据统计,日本、台北、上海的综合管廊平均造价(按人民币计算)分别是50万元/米、13万元/米和10万元/米,较之普通的管线方式的确要高出很多。但综合节省出的道路地下空间、每次的开挖成本、对道路通行效率的影响以及环境的破坏,综合管廊的成本效益比显然不能只看投入多少。台湾曾以信义线6.5公里的综合管廊为例进行过测算,建综合管廊比不建只需多投资五亿元新台币,但75年后产生的效益却有2337亿元新台币.其实北京早在1958年就在天安门广场下铺设了1000多米的综合管廊。xx年在中关村西区建成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综合管廊。该综合管廊主线长2公里,支线长1公里,包括水、电、冷、热、燃气、通讯等市政管线。xx年,上海市政府规划建设了大陆第一条规模最大、距离最长的综合管廊浦东新区张杨路综合管廊。该综合管廊全长11.125公里,收容了给水、电力、信息与煤气等四种城市管线。目前,上海还建成了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和一环加一线总长约6公里的嘉定区安亭新镇综合管廊系统。中国与新加坡联合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经过xx年的开发,地下管线走廊也已初具规模。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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