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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docx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劳动社保就业】劳动监察条例篇一: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精选试题1.位于甲省乙市丙县某建材公司是乙市所属企业,正在进行项目改造,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A.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B.甲省安全监管部门C.乙市安全监管部门D.丙县安全监管部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接受监督。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

2、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由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2.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每隔两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则、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B.对可能省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劳动监察条例篇二: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0月26日国务

3、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

4、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五、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六、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

7、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问答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制度,我国于1993年开始建立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

8、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贯彻实施。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三是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

9、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问:条例颁布的意义是什么?答: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条例的颁布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比较突出的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

10、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不久前,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执法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并得到有效监督。三、条例的出台进一

11、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在劳动保障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保障,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条例是劳动保障执法方面的专门法规,是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条例丰富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内容,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四、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部门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手段之一。通过监察执法检查和法律宣传,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1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也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该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根据目前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规定,条例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同时,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13、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另外,针对当前突出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二是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监察员资格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例同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4、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三是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和监察员的义务,以及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规定情况等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是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条例第一是原则确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第二是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在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三是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

15、;第四是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衔接方式,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的规定办理。更多热门推荐: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问答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改说明)5.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说明6.贵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修订)7.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说明8.劳动保障监察条例9.解

16、读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0.最新版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篇三:2016年广西省高温津贴规定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广西省高温津贴规定,欢迎大家阅读。2016年广西省高温津贴规定炎热夏日到来,高温津贴的发放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根据自治区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6月至10月,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津贴标准,是多少?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00元什么条件下可以得到高温津贴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

17、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的时间长。由于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应尽可能适应全区各类产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劳动者工作强度不同以及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实际情况。在广西,高温津贴标准设定在“100-200元之间”,一方面是考虑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付出劳动消耗后所必需的最低补偿,另一方面还要综合考虑各类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以确保高温津贴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各类企业将在政策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18、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员实施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高温津贴,怎么算?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自治区政府“关注民生”的一项行政性举措。因此,广西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其中,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农民工也相对集中,他们的辛勤劳动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广西早在2011年实施高温津贴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

19、温津贴的实施范围。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未得津贴,该找谁?属地调解仲裁或监察部门按照广西相关规定,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20、和生命安全。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费用。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新闻链接:随着炎热夏季的到来,陆续有企业来电咨询广西有关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等相关规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该厅劳动关系处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一、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

21、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南濒热带海洋,北为南岭山地,境内河流纵横,热量丰富,气候湿润,且有雨季与热季重叠的特点,尽管年内气温达到35以上的日历天数不如一些高纬度地区,但由于雨、热同季,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等因素综合作用下,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以上两个因素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环境以及用人单位

22、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对此做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建议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形式予以明确为宜。二、使用农民工、聘用工特别是环卫一线工人的单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温津贴?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地方劳动标准,也是政府 “关注民生”的行政性举措。因此,广西境内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农民工也相对集中,他们的辛勤劳动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广西早在2011年实施高温津贴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将环卫一线岗位

23、纳入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三、机关事业单位是否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由于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四、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高温津贴?如何支付?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五、为什么广西高温津贴标准只规定一个数值区间,而不是一个绝对值?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

24、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应尽可能适应全区各类产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劳动者工作强度不同以及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实际情况。我区将高温津贴标准设定在“100元—200元之间”,一方面是考虑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付出劳动消耗后所必须的最低补偿,另一方面还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类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以确保高温津贴政策能够落实到位。所以,各类企业应在政策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员实施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物质文明的进步,我区高温津贴标准的区间水平

25、将适时调整。六、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后,还可以另外发放防暑降温费吗?高温津贴与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七、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计入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八、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九、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为自己维权?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高温津贴的详细规定,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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