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旅行社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背景 一、修订过程 1.研究回答三个问题:改什么、为何改、怎样改 2.必要性、定义、分类、门槛、代理体系、旅游合同、零负团费与经营模式、责任保险等八类问题的研究(工作、专家和研究小组) 3.必要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设定的重要制度、规范,与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共十六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明确旅行社及其业务定义,界定产品生产与代理的区别,为旅行社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第二条): 1.招徕、组织、接待为特征,略去代理 2.旅行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而非代理者,旅行社要对产品承担全部服务质量责任 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和
2、特征 代订服务经营模式: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代为完成旅游者要求的事项,如订票、订房等等的一种服务。 代订服务的特征: 第一,旅游者对被代理的服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旅游者通过旅行社代订的服务产品,并不是旅行社的产品。 第三,在代订服务中,旅行社获得收入的方式是收取代理费(也可称为佣金)。 团队旅游(包价旅游)经营模式: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定制旅游线路,自主向其他服务提供商采购线路中涉及的行、游、住、食(有时可能再加上娱乐)产品,再追加自身直接提供的导游(或许还有信息)服务,组成一个全新的为旅行社所拥有的旅游产品,批量向社会公众销售。 团队旅游服务的特征: 第一,旅行社对团队旅游中
3、的要素产品及自己提供的导游服务具有决定权。 第二,旅游者在旅行社购买的团队旅游服务,是旅行社自主生产的服务产品。 第三,团队旅游服务赢利的途径是产品的利润。 (二)取消旅行社分类、下放审批权(第七条、第九条): 1.旅行社设立审批 2.出境游业务审批 (三)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第四条、第五条) (四)降低旅行社市场准入门槛(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注册资本(第六条) 低限要求同为30万元,国内社维持不变,国际旅行社150万的要求、外资旅行社250万的要求极大降低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第十三条) 非出境社20万,出境社140万,对现
4、有国内社增长一倍(通货膨胀因素),但其业务范围扩大了,对现有非出境国际社60万的要求、出境国际社160万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3.申请出境业务条件降低(第八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降低分社准入门槛(第十四条) (1)取消接待10万人次条件; (2)取消国际社、国内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15万; (3)现有国际社增交30万保证金降为5万,国内社5万不变; (4)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增存35万。 5.取消审批的弹性条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旅*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三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降低门槛的思考 多年来的旅行社业发展实践证明,(1)门槛不是决定
5、企业素质重要或惟一的标准,门槛高低也不必然决定企业的优劣,关键是要遵守经营规则,而我们恰恰由于缺乏经营规则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导致了行业的混乱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2)门槛高低不是企业做大做强的衡量尺度,市场是检验企业能否做大做强的衡量尺度;门槛设置高低是政府行为,企业只有在市场中发展,才能发展壮大。(3)降低准入门槛是现代世界各国和政府立法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国家和政府立法的现实做法和发展趋势(公司法对企业的资本注册金数额降至3万元);(4)降低门槛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是广开就业门路,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途径,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此外,与旅游业发达国家及
6、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数量及其服务人群的总量相比,我国现有旅行社数量并不多;(5)从旅游业发展趋势看,的潜在客源市场是农民,其自行出游能力差,应当有足够密度的旅行社提供方便服务;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一批接待型的旅行社,对当地产业转型、解决“三农”问题、方便旅游者等都有积极作用,而这些旅行社经济实力相对较差;(6)从国际上看,旅游业发达国家更注重对中小旅行社企业的保护,防止大企业形成垄断。(7)从法治社会的角度看,如果大幅度提高准入门槛,导致中小旅行社退出市场。其退出市场是由于政府提高了门槛,而不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政府补偿。 (五)保证金制度及其动态
7、管理机制(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缴交方式转变 专项账户、银行担保(第十三条) 2.利息完全归属企业(第十三条) 3.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鼓励旅行社网络化发展(第十条、第十一条) 1.分社基本问题(第十条) (1)非独立法人,可以母社名义在母社业务范围内经营招徕、组织、接待业务(不得超出),责任归母社承担 (2)全员劳动合同 (3)合同章处理 (4)全力监控风险(吊销许可证) (5)设立阻力 2.分社设立及备案 (1)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要求同母社; (2)分社名称要求; (3)备案级别同工商登记; (4)备案文件; (5)备案登记证明。 3.服务网点(
8、门市部)基本问题(第十一条) (1)非独立法人,可以母社名义在母社业务范围内(不得超出)招徕、收客,责任归母社承担; (2)区域限制与市县互设; (3)名称问题,建议为门市部; (4)全员劳动合同; (5)合同章处理; (6)全力监控风险(吊销许可证)。 4.服务网点(门市部)经营限制、设立条件及备案 (1)旅行社产品销售者,重点是不得组团、出团(争论); (2)场所要求; (3)名称、标牌要求; (4)备案级别同工商登记; (5)备案文件; (6)备案登记证明。 (七)为建立 1.取消招徕委托限制 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
9、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2. 挤压非组团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条例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
10、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3.业内委托的基本思路 诉讼地选择 (八)适时履行WTO承诺(第三章): 1.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2.取消独资社和分社设立限制 3.提高紧迫感及外资社出境游的可能应对 (九)强化旅游合同及其履行(第二十八条、第
11、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旅游合同必备条款 并非都需为肯定(第二十八条) 2.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和条款争议(第二十九条) 3.严格履行合同(第三十三条) 4.补救措施的采取(第三十五条) 5.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第三十六条) 6.组团社与地接社责任归属(第三十七条) 7.组团社需强化对地接社的监控 8.合同构成问题 固定内容与附件 (十)责任保险的改革(第三十八条) 1.保留强制与否的争论 2.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0326送审稿) 第四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
12、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3.保费的全面上升 4.意外险的代理 (十一)严厉惩处承包、挂靠经营行为(第四十七条) 1.承包挂靠经营行为的性质 一个经营权分解为多个 2.惩处依据充分,力度强大
13、 行政许可法具体化 (十二)重点打击零负团费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权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1.强力转变企业扭曲的经营模式 2.先收费后服务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必须强化保护旅游者措施 (1)信息真实准确的要求; (2)旅游者投诉权利; (3)采购时选择供应商的要求; (4)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对购物自费项目的拒绝权; (5)禁止价格差异; (6)转团要求; (7)任何情况下不得甩团或以甩团相威胁; (8)另见:第(九)部分强化旅游合同及其履行 (十三)保护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权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报酬权 2.拒绝权 3.人头费 4.责任保
14、险 (十四)取消年检后的应对(第四十四条) 1.报送资料的内容 2.旅游部门保密义务 (十五)对所有违法行为均设定处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第六章) 1.对违法经营企业的惩处,就是对合法经营企业利益的保护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十六)保障旅行社合法权益 1.享有的专属经营权; 2.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注册资本、保证金、缴交形式、利息和动态管理); 3.明确企业间权利义务(组团社向地接社追偿机制、组团社必须向地接社支付接待费用); 4.非常情形下对旅*程作出调整的权利; 5.打击不法,保护合法。 6.厘清民事责任问题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工作意见、工作方案会陆续公布、下发; (二)质检所问题; (三)临时导游问题; (四)散客拼团问题; (五)业务许可证年限问题; (六)审批委托和处罚权是否一并委托问题; (七)部门处罚依据不同,处罚力度掌握问题; (八)对旅行社要求过严问题; (九)个人犯错企业担责问题; (十)复议增多问题; (十一)处罚裁量权过大问题; (十二)擅自变更合同nbsp; (十三)港资社出境业务问题; (十四)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 (十五)旅游法和旅游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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