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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司考复习误区略览doc.docx

1、在校生司考复习误区略览doc在校生司考复习误区略览(一)然而,如何处理好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对于尚未步入成年时代的法学教育来说, 几乎似如南飞乌鹊,“绕树三匝,无枝可依”,困惑迷茫得很。在就业政策、司考 制度及高教评估体系的联合夹击下,法学教育何去何从?不仅困扰着直接承担教学职 能的教师,也让尚未走出校园的在读学生感到迷雾重重,司考复习也就很容易陷入 诸多误区。要是不能及时走出来,恐怕对提振司考复习信心、拉动司考胜算有害无 益,甚至还会荒废原本正常进行的法学教育。笔者长期从事法学本科教育及司法考 试培训,在与众多学员和考生交流及相关调研中发现,在校生司考复习主要存在复 习定位主观化、复习信心模糊

2、化、复习时间两极化、复习方法一元化、复习路线异 常化以及复习辅助妖魔化等六大误区。先来说说复习定位主观化。司法考试的复习,不能不涉及对司考的认识,确切 地说,是对司法职业证书的认识。在严峻就业形势和巨大就业压力下,“考证”依 然如火如荼,司法职业证就在其中。只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就 可拿到司法职业证书,取得进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职业队伍的准入资格。 同时,司法考试科目全部是法律类,属于文科系列,不需要考生的特别技术基础或 特殊天赋,免于计算、不用动手、无须张口,只要工夫花得上,功夫拿得下,就可 做到一证到手。所以,司法考试报名者络绎不绝,只有学历门槛,没有专业障碍, 不管

3、在读什么专业,都可以参与进来。然而,对司考及司考证书的定位却未必客观 理性,相反,在许多在校考生中存在定位主观化的误区。由于统一司法考试后,司 法职业准入需要职业证书,因此,不少考生认为参加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证书是 就业的强大武器。尤其是法学院在校生,因其与司法职业直接对口,吏是将此证当 作尚方宝剑,觉得没有这张证书就找不到工作。“有证,前途无量;无证,前途无望”。 于是,在大学校园里,司法考试的地位以压倒性优势胜过法学教育。不少学生,宁 愿选择旷课,也不能耽误司考复习。注另一种极端,就是小觑司法考试的地位, 认为其可有可无,或者其自己将来不从事司法职业而拒绝报名考试,或者象征性报 名但不用

4、心去作出复习准备。但在求职业时真正派上用场了却又拿不出来,尴尬伴 随着懊悔一涌而上。当然,如果经过理性分析,不想从事司法职业,或者有充分的 保证即便没有司法职业证书也可以顺利就业,则另当别论。造成上述误区的原因, 主要是由于目前普遍缺乏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加之对就业市场和客观现实了解不够, 大学生对未来职业定位主观性太强,表现于司法职业中当无例外。因此,在司考复 习定位上,应当客观分析个人现状及未来职业选择,结合社会需要和就业市场走势, 合理定位的基础上做到对司法职业证的客观认识。注再来议议复习信心模糊化。对在校木科生来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通常属于 第一次经历。对司考,包括模式、内容、难度、考

5、场感、通过率等的认识,基本上 是道听途说,自己并无亲身现场感悟。在这种情况下,司考复习的信心往往摇摆不 定,仿佛“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容易陷入模糊化认识误区。一方面,许多在校 生认为司法考试乃所谓“天下第一考”,难于上青天,通过率尽管稳中有升,但总 体上还是极少数考生过关。再加之法学院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模式并不一致甚至说 差异较大,非法学专业考生又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这都会导致复习信心严重不 足,复习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巨大心理压力,此压力甚至会持续至考场,惟恐出现闪 失。显然,复习信心的不足或缺失会直接殃及考试复习效果,难免事倍功半。另一 方面,也有不少在校生认为,司法考试不过是一场法律考试

6、,没有理论价值,全是 法律条文的“大PK”,自己正在学校读书学习,优势、环境俱在,只要稍微一应付, 完全轻松拿下。这种信心过于膨胀的认识误区,会直接影响到复习战术制定,极易破坏复习质量。当然,复习信心过于缺失和过于膨胀,不仅表现于不同在校考生中, 还表现于同一考生的不同复习阶段,即一个时段信心满怀,但过些时廿又一落千丈, 徘徊不定。不管是不同考生的极端信心表现,还是同一考生摇摆不定的信心表现, 都是司考复习中忌讳的。信心不应过于模糊,应清澈见底、饱满充实地洋溢于复习 的整个过程。还要讲讲复习时间两极化。复习时间的两极化,也是一类复习误区。其中一极 是越早越好,另一极是考前突击。前者,与对司法考

7、试的认识定位误区和信心误区 息息相关。大凡对司考定位于就业绝对敲门砖者,或者对复习信心严重不足者,大 都尽量提早司考复习时间。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在校生甚至在大学一年级就开始投 入司考复习了,真正实践“尽早准备起来”。显而易见,由于司考性质异于法学教 育性质,复习时间的这一极端认识,至少会牺牲自己正常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尤 其是本科教育是基础教育,打好扎实的理论功底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这就 需要法科学生对法学教育的功能有科学、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其通过专心听讲(好 课)、勤于思考(问题)、认真阅读(经典)、广泛交流(思想),勇于实践(理论)等不容 断裂的环节达到教学要求。但司考复习的过早介入

8、,无疑会冲击法学素养的良好培 育。发展至极端,会出现不上课、不看理论书籍,也不参加实践(实习)的糟糕场景, 法学院全然成了司考复习基地,如果更多的学生和教师也潜移默化地受这种风气影 响,那么最终,法学院将会彻底蜕化为司考培训学校!注其实,法学院无论如何 也不同于司考培训学校,两者在本质属性、功能任务、目标定位等所有项目上完全 是两类教育机构。大量在校生司考复习时间的过早介入,不仅破坏正常的法学教育 秩序,冲击原本就脆弱的法学教育质量,而且对司法考试复习效能也不见得一定有 益。相反,某种程度上说,越是过早介入,越是容易造成时间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大量事实反复证明,法学院四年学业,只要认真听好每一

9、堂、学好每一课,只要在 考前有针对性地稍微温习巩固,即可轻松通过司考,这不仅没有使四年法学教育荒 芜,而且还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地拿到了司法职业证书,这才是真正的双丰收,并 且货真价实,啪啪的。一些名校法学院的考生之所以通过率高,不是因为他们聪颖 过人,也不是因为他们复习时间过早或过长,而是因为法学教育质量得到了起码的 保证,可以真正做到“厚积薄发”、书到用时“不恨少”。相反,越是那种唯司考 论者,或者压根就认为法学院课堂教学无益于司法考试者,反倒没多少取胜机会。 另外一个复习时间极端就是考前突击。这与复习信心两极化的误区依然一致,但不 限于信心原因,可能还有对司法考试性质和难度认识不足的问题。

10、校园里,有不少 考生认为司法考试似如平时法学院的期末考试,“考前有范围”、“考后都及格”, 甚至认为可以“拿高分中大奖”。注于是,只想考前突击,结果发现考前突击 式复习并不奏效。当然,如前所述,如果大学几年学习扎实,功力过硬,考前有针 对性突击也不是通不过的。但没有这样的学术积淀,单纯依赖考前短时突击就能赢 得胜仗,除非是FI出西山、太阳围绕地球转起来了。重点谈谈复习方法一元化。观察了解下来,复习方法的一元化,集中表现于三 种典型误区,即法条主义、题海战术和理论万能。先看法条主义。这种复习方法上 的误会区就是将司法考试简单地理解为“考法条”,简单地说,所谓司法考,就是 法条考。因此,想当然地认

11、定:熟记法条就可轻松搞定。于是,在司考复习中,借 用疯狂英语学习法,疯狂背诵法条,甚至将法条条文编号记得一清二楚。注诚 然,由司法考试之职业考试性质决定,绝大多数试题均是对法律规范理解与适用的 考查,这一考试离不开法律条文,考生在复习中也必须重视法律条文尤其是所谓“重 点法条”的掌握,可是一旦陷入“法条主义”,境况就会十分危险。因为首先,在尚未掌握理论基础情况下对法条的记忆或背诵,纯粹是一项枯燥无味的简单脑力劳 动,并且一旦涉及到规则之运用,那些法条的熟记者,未必能够轻松驾驭。其次, 司法考试的题H形式多是以情形案例作为载体,将现行法律规则放置于具体的案例 中进行情景运用测试,且法律的适用规则

12、本身也有对应的理论,尤其是遇到规范竞 合时,更要求考生做到准确判断。再次,司法考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越来越注 重对理论的考查,如民法科目近年来对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民事权利类型、 形成权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债的分类、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交付理论等等, 都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有的还反复加以考查。显然,单纯的记忆法条是徒劳的。在校生司考复习误区略览(二)二是题海战术。现行司考制度下的司考试卷分为四卷,除了第四卷是案例分析、 简答和论述等主观试题外,前三卷题目都是以选择题形式出现的客观试题,有考生 就指望通过大量的题目训练达到夺取考试胜利的目标。法学教育的课堂上,大量司 法考试习题替代了课堂

13、笔记,替代了课后复习巩固,当然更替代了原本师生之间的 思想交流和理论探讨,课间或课下时间的提问变成了司考训练题目或真题解答。专 事司法考试培训或研究者对司法考试更为熟悉,可能能够应付,满足提问学生的疑 问,但高校教师多是理论研究型或课堂教学型,未必去挖掘该学科所埋藏的角角落 落,尤其是在专门领域有特长研究的专家学者型教员,追求的是专而深,不是广而 全。以民法教员为例,一个民法学教授可能对其研究领域如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熟悉, 甚至研究成果在国内领先,但未必能够胜任准确解答司法考试题目,反而在这些题 目面前可能表现出极大的批判性甚至进攻性,或者与命题者立场完全不同的观点。 显然,法学或法律的考试思维

14、与理论研究思维是不同的,在职业分工上也存在差别, 且分工越来越细,专职的司考培训师已经出现。当然,司考复习中不能没有训练演 习,在这个环节中肯定需要大量的题目训练,这可以检测考生对理论与规则的掌握 程度,有效提高复习效率。但单纯题海战术的缺陷是,不能使知识系统化,无法有 效地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因为没有基础理论作为前提或准备,甚至连现行法 律规定也不甚熟悉的情况下,是难以收到多少实效的。一句话,“题海主义”要不 得。三是理论万能。可以说,司考复习必须以基础理论作为起码的知识储备。司考 科目种类多样,涉及法律法规也繁如牛毛,单纯记忆法条和训练题目,达到“熟能 生巧的程度,历经磨难、勤学苦练,

15、也许会琢磨出其中的理论奥秘,但这种方法 毕竟耗时长、效率低,不划算。因此,在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之后,再去有 针对性地复习应对,会节约时光,提高效能。然而,如果在复习方法的认识上认为 理论万能,或者说只要能够理解法学理论,就可以成功应对司法考试,即施行所谓 “理解主义,认为只要领会了原理,就可以解答一切问题,这同样是一种复习方 法上的极端认识。司法考试界流传着一句话“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o 注 意思很简单,越是高学历,反而更难通过。这或许与理论型学习不无关系。在读 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中,多以理论优势作为满足自己战胜司考的信心,结果常事与愿 违。司法考试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前者不唯独考查理

16、论或者说不直接考查法学理论, 而是以理论或规则之理解和运用作为考查形式;后者则主要考查基础理论。例如,对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将题目命制为“债权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为什 么?”这样的题目只要具备民法原理的一般智识水准,谁都可以作答,只是有理论深 浅之别、水平高低之分。但在司法考试中,题目并非以此种形式出现,而是直接从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出发,考查对物权法第106-108条或者将其与合同法第 51条等民事法律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由是观之,单纯的掌握理论甚至各种学说,忽视对现行法律规则及其适用性训练的关注,也是相当严重的复习方法误区。 在校生正接受法学理论教育,应该说有理论优势,但应当

17、正确运用这些理论,结合 现行法律规则和训练题目,科学选择复习方法。如果以为自己处于理论阵地,昂头 傲视,犯下“眼高手低”的错误,最终会吃亏的。这就是为什么又会有“科班出身 不如自学考试”之流言了。下面聊聊复习路线异常化。复习路线其实就是复习的步骤、计划或者程序。常 规的复习路线或步骤应是:先掌握基本原理(指定教材),再看法律规则(重点法条), 最后测试巩固(模拟训练),以查漏补缺。这种常规路径设计的理论根据是,法律规 则的背后是法理,即所谓“条理”,应首先掌握这些条理,然后结合带着理论去领 会规则、掌握条文,效率会更高。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的训练,起到检测和巩 固的作用。应该说,这是经过实践

18、证明了的、可适用于绝大多数考生的复习路线。 当然,并非在基本原理掌握阶段不去看法条,也并非在重点法条掌握阶段不去看教 材,而是在各个复习时间节点上,应有侧重:。各类司法培训及研究机构,也多是遵 循这一常规复习思路来设计其培训计划的。但有的考生并不遵循此常规路线,而是 将其颠倒或者打乱,一会儿去做题,一会又去看法条,一会又对理论(教材)产生了 兴趣。整个复习路线看起来比较杂乱,没有程序感和计划性,即没有一套科学的复 习计划。不过,复习路线因人而异,但常规的人最适合走的,只能是常规的路。非 常规的复习路线,由非常规的人走更为合适。但非常规的人只能占极少数。所以, 还是尽量走常规复习路线为好,异常化

19、的路线少走为妙。最后评评复习辅助妖魔化。所谓复习辅助,其实就是司法考试的培训或辅导行为或者资料。对这些复习辅助措施的态度和认识问题,对正处于在读的大学生来说, 一开始并不是认识得很清楚,从也会出现认识误区。妖魔化的司考复习辅助认识, 也主要表现于两个极端。一是缺乏自主决定的意识和能力,不能针对自己实际情况 选择复习辅助。在培训机构狂轰乱炸式的诱惑面前,要么犹豫不决,要么跟随周围 同学,一哄而上,盲目报班,盲目购买复习资料(辅导用书)。这种妖魔化认识的基 本表现就是,认为司考培训班或者辅导资料可以“包过”、“有神奇效果”。事实 上,没有任何一家正规培训机构敢于如此夸大性宣传,凡是有如此神奇宣传的

20、,应 审慎选择是否报名参加培训。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职能,就是为广大考生提供复习 辅助,提供包括师资、资料、信息、环境等培训资源,帮助考生提高复习效率。但 最根本的,还是要靠考生的自身努力,再“神奇”的培训效果,如果考生不努力, 完全指望考前突破时的“最后一课”,是不可能轻易通过的。任何一堂高质量的优 质培训课,除了主讲教师的授课效果外,总是少不了学员自身的基础知识储备和领 悟接受能力,更何况在培训行为中,往往是用几天时间完成一门主干课程的讲解, 高度浓缩型的。通俗地说,就是将法学院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的课程用一两天集中 讲授完毕,如果没有基本的理论储备,是不可能指望用一两天时间就可精通一门课 程

21、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的。就是因为如此,所以在培训计划的科学设计上,完 整的培训服务多是先进行基础理论培训的,如有些培训计划设计中就先有“理论提 高”再有“系统强化”、“法条串讲”、“考前突破”等。在校生司考复习误区略览(三)妖魔化认识的另-极端就是,将辅导班简单地理解为商业化赚钱工具,-概拒 绝,这也是司考复习中的误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司考辅导班的运作也难以避免 市场化,在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形成的是培训契约,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讲诚实、 守信用的培训机构,在追求营利目的同时,也应该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提供与所 收取费用相适应的培训服务。况且目前司考培训机构并无行政垄断或显著的市场垄 断局面

22、,各家之间展开竞争,符合市场竞争之优胜劣汰原则。优质的服务是持久站 稳市场的“法宝”,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迷恋“无奸不商”之路,拒走“无信 不商”之路,注无疑等于葬送自己的商业生命!应该说,将培训机构简单地等同 于赚钱工具,也是一种妖魔化的认识,在司考复习中同样要不得。实事求是地说, 实践早已证明,对于那些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通过参加专门的高质量辅导培训, 借助特定的复习氛围,通过自己进取努力,肯定会有实训效果的。而对于那些基础 相对较好的考生,通过科学合理的自助复习安排完全能够过关者,也未必一定去报 名参加培训,除非将此作为一种自主的精神性消费行为参与。当然,是否报名参加 辅导班,应该结合

23、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既不应随波逐流,盲目报班,也不应 以敌对的态度,远离逃避。因可选择的培训机构较多,培训费用一般较为昂贵,在 校考生签定较大标的额之契约的经验较少,在选择、决定及签约时当然应该慎重对 待,不可盲目跟风。总而言之,不管科班出身还是自学成才,不管法律专业还是其他专业,不管硕 士博士还是大学本科,不管在职人员还是在校学生,只要参与司法考试,都会因此 缘分而齐来相会,亲如一家法律人。相比之下,在校生首次面对如此国家级大型考 试,部分考生可能会因为陌生、好奇,不由自主地步入种种误区,让原本平常不过 的一次考试,在不容乐观的就业环境笼罩下,变得格外沉重。其实,淡定的心态最 为宝贵,正

24、如一首歌里所唱:“曾经在幽幽暗暗反反复复中追问,才知道平平淡淡 从从容容才是真”。注释:注参见李绍章:前司考表,载法律博客,2006年9月16日。在 本文中,笔者写道:“司考建制五年,而害人无数;今临考备战,考生疲敝,此诚危 急存亡之秋也。然自信之士,不懈于备;拼命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成士之殊遇, 欲报之于司法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成士经验,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 喻失义,以引新生之路也。考场情场,俱为一体;驾驭规则,不宜异同。”注自2002年首次开考至2008年,全国已有近140万人报考司法考试,远 远高于其他一些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数。继2004年允许港澳同胞报考后,2008年

25、又把在大陆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台湾居民纳入有资格报考的范围内,并允许中部六 省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此外,最大的一项调整就 是首次允许2009年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也就是在校大三学生报考,这进一步充实 了司法考试大军。载文汇报,2008年7月22 Uo 2008年全国报考的总人数达 到37万,创历史新高。注考试是教育的指挥棒,这是高考制度早就证明了的教育事实。司法考试 也不例外,自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其考试科目的设置对法学院教学无疑会产生 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最初考试科目中没有法律史,法学院的法律史教学受到了 冲击,于是在学者呼吁下,法律史进入了司考科目。但即便如此

26、,司考科目依然不 能涵盖法学院的所有课程。有的选修课程在司法考试中占分极少甚至根本不会涉及, 于是,在校考生就选择逃避这类课程为代价,去应付司考复习。注事实上,正如有些人不适合读书、上大学一样,有些在校生也不适合从 事司法职业,甚至不适合参加司法考试。对于此类在校生,经过实践认识到自己的 这类特点,其实不必纠缠于司法考试。详细论述,参见李绍章:司法考试,我不 能和你缠缠绵绵到永远,载法律博客,2005年11月11日。注这种状况不仅在本科生中存在,在研究生中更为明显。不少研究生,研 一时参加司考,失败后次年研二时再参加,屡考屡败,到研三时再搏一次。如此而 来,研究生变成了司考生。详细阐述,参见李

27、绍章;究竟是“研究生”还是“司考 生 ?土生阿耿再论司法考试,载法律博客,2005年10月5日。注所谓“拿高分中大奖”,是指高校大学生通过学期考试获得高分,以申 报更高层次奖学金的现象。这是笔者曾在几篇教育类文章中用于讽刺“只重视考试 分数”的功利主义学业观时公开提到的。参见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载法律博客,2008年8月20日;师生关系的淡化、异化和恶化,载法律 博客,2009年1月8日;五人听课就是老师的成功等,载法律博客,2009 年2月14日。注关于法科学习与法条的关系,我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法律条文永为 看得见者,其看不见者,乃条文背后之条理。研习法律科学时所谓吃透法条之 教训,并非在于朗诵法条抑扬顿挫,亦非背诵法条滚瓜烂熟,而在于探索隐藏于法 条背后之各色条理。唯如此,方可察律之百漏、观法之万象,看出相似之点, 亦见得差异之处。”参见李绍章:能力制度之商法处理特性,我法律博客, 2009年2月8日。注笔者在最初参加司法考试时,就存在这一误区,狂妄地认为:理论在手,不去记忆法法律规则、不去训练题目,就可足以横扫一切!于是,赤手空拳上考场, 结果招致惨败。参见李绍章:司考感悟:法学硕士 200分,载法律博客, 2005年8月1日。注关于“无奸不商”和“无信不商”问题的随想,参见李绍章:从“无奸不商”到“无信不商”,载法律写作社区,2002年5月13 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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