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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docx

1、中国金融机构中国金融机构培训内容第一节 什么是金融? 金融,是指有关货币、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总称。金融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后者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融通方式。 第二节 什么是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体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最早的信用中介组织是货币兑换业,主要办理货币代保管、代收、代付一类的业务,这些信用中介机构逐步演化为银行业。“银行”一词的原意,是意大利文中的“坐长凳的人”,说明最初的银行业务非常简单,设备非常简陋。坐在长凳上即可进行交易活动。 我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

2、我国金融机构始于唐代,到明末清初,以“票号”、“钱庄”为代表的早期金融业已十分发达。 但我国近代银行业发展缓慢。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以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金融机构单一,基本上只有国家银行,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主要起会计、出纳的作用。 改革开放使金融业走上了蓬勃发展的轨道。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监管机构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经营

3、性金融机构 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证券机构、政策性银行 (一)金融监管机构 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证券、保险除外)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业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 (二)经营性金融机构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

4、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凭公司等。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合资银行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发行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在

5、我国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为了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1997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1998年5月,该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是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不领导金融业务。同时,相应成立中共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主要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党组改为党委,对本系统党的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性金融机构也可成立系统党委,受当地党委领导。第二单元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节 历史沿革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

6、合并组成的。 1984年:在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对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办理存、贷款等业务。 1983年: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有关商业银行业务。 1993年: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1995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

7、式被确定下来。 第二节 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所以,通常把它称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因而又称它为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

8、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它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责的履行也不受地方政府干预。 第三节 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十一项职责。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与

9、这一职责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管理存款准备金、利率,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和再贴现,以及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即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布有关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检查等。 (三)维护支出、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即协调、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四)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五)经理国库和负责金融统计业务。 包括代理国库收支;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

10、府债券;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六)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我国于1980年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席位,1985年正式加入了非洲开发银行集团,1986年正式加入亚洲开发银行,1996年加入了国际清算银行,1998年参加了加勒比开发银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非行集团”都派有常驻代表。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境外设立了东京代表处、欧洲代表处和美洲代表处。 第四节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过去在全国按行政区划设有众多分支机构。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需要

11、,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分别是: 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管辖湖北、湖南、江西); 广州分行(管辖 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北京市分行和重庆市分行撤销后,分别设总行营业管理部和重庆营业管理部。 分行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负责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

12、金融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为了协助分行独立、公正、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在不设分行的省(区、市)的省会所在地设立以该地名命名的金融监管办事处,作为分行的派出机构。 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区、市)金融机构实施现场调查。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心支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除履行原来承担的职责外,增加原省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原有地、市分行改为中心支行。调整县(市)支行职能,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若干司局,另外还设立了一些直属企事

13、业单位,如印钞造币总公司、清算总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它们主要为中央银行履行职责服务。 第五节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7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和中国银行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1982年:1982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国务院的决定,与中国银行分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其后,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3年: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 1990年:1990年1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14、为国务院直属、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是实施国家外汇管理的职能机构。 1993年: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若干职能司和直属单位。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在其他省会城市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在非省会的副省级城市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外汇业务量比较大的地(市)和县(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与同级中国人民银行

15、分支行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为以下四项。 负责国际收支的统计与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 负责外汇市场的管理,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负责外汇外债管理,制定经常项目下的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经营国家外汇储备。 第三单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国家对证券

16、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1997年8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管理,在沪、深交易所设立中国证监会监管专员办事处。同年11月,国家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

17、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 第二节 主要职责 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具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 2. 统一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各类证券、期货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期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8、,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3. 负责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股票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交易活动;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市场、交易和清算、监督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4. 负责对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三节 组织机构 中国证监会总部设在北京,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内设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一些地区设立若干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单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从20世纪50年代后半

19、期起,我国保险业进入长时间的低谷状态,对保险业的监管也就停滞不前。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保险业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建立和加强了监管保险业的内设机构。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保险公司,专司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系统保险监管机构建设,要求在省级分行设立保险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备专职保险监管人员。 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

20、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第二节 主要职责 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具有十六项主要职责,大体可归为五个方面。 1. 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为规划,起草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2. 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 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4. 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5. 依法对保险机构业务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

21、、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中国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求,内设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一些地区设立若干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第五单元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第一节 历史沿革 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3月15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

22、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第二节 性质和地位 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有别于国家监管机构,监事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而国家监管机构则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防范和市场推出进行全面监管。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

23、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节 主要职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

24、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管理机构是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 第六单元

25、政策性银行 第一节 性质和特征 所谓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我国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 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 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

26、,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第二节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下设总行营业部、27家国内分行和香港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金额拨付。 国家开发银行惯窃“既要支持经济建设,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 1.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 2. 国

27、家开发银行运营方式 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原则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发放贷款。其资金主要靠以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块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3.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形式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两部分。 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其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其对企业参股、控股。 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目前国

28、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是硬贷款。截至200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资产总额为8138亿元,贷款余额为6204亿元。 第三节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境内有9家代表处,境外设有2家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 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行制订的有关制度,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其资金主要靠以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业务

29、范围主要是为成套设备、技术服务、船舶、单机、工程承包、其他机电产品和非机电高新技术的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支持。同时,该行还办理中国政府的援外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款业务。截至2000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资产总额为672亿元,贷款余额为545亿元。 第四节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国内设有2276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

30、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实行“库贷挂钩、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封闭运行”的信贷原则。即发放的收购贷款额要与收购的粮棉油库存值相一致,销售粮棉油收入中所含贷款要全部收回,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棉油生产和粮食购、销、调、存等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主要源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向承担粮棉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提供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贷款。此外,还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

31、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截至2000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产总额为7922亿元,贷款余额为7400亿元。 第七单元 商业银行 第一节 性质和特征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他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因此,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商业银行的特征 我国商业银行除具备商业银行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要求。 1. 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

32、主体,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 在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3. 实行稳健经营的方针,在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收节支,争取最好的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4.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5. 实行风险管理,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有关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 基本情况和服务对象 到200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为137209亿元,其中贷款余额为74610亿元。商业银行为我国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我国商业银行可分为三种形式: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城市商业银行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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