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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docx

1、农村商业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汇业务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行外汇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及其他外汇资产。第三条 外汇业务是指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

2、、贷款、结售汇、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第四条 本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经营外汇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项,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 外汇会计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方法按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第六条 外汇业务实行外汇分帐制,单独编制外汇会计报表和办理年终会计决算。第七条 各种外币以该货币的个位为单位,小数点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确定。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均应按规定标明该货币的国际通用货币符号。各种常用外币的货币符号见附表1。第八条 外汇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年终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九条 外币存、贷款利

3、息的计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等值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存款执行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等值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存款执行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外汇贷款按不同贷款类型实行不同的计息方式,进出口贸易融资实行到期还本付息方式,普通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月结息方式。第十条 外币存款以原币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提范围、方法及冲减均比照人民币存款执行。第十一条 外币贷款呆帐准备以原币为货币单位,提取方法、比例比照人民币贷款执行。第十二条 业务印章分为行名业务公章、现金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核销专用章五类。为与人民币业务相区别,外汇业务用章中可加刻“外汇业务”等字样。第十三条 外汇业务会计基础工

4、作应按照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外汇业务会计基本帐、表、凭证与人民币业务相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会计科目、凭证及帐簿设置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外汇业务会计科目的分类同人民币业务会计科目分类相同,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种。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等六大类。外汇业务除使用与人民币业务相同的会计科目外,还应设置下列专用会计科目。资产类科目:1、1013在途外币资金本科目核算解入或解出外币现钞时不能当天入帐的在途现金,或在途的汇划款项。运送或汇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现金贷记通

5、知或汇入行联行报单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运送或汇划行分别设置明细帐。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现金及周转金”项目。2、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本科目核算存放在境外帐户行或外资银行境内分行的外汇现汇或国际结算的收付款项。通过境外开立的现汇帐户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行别分别设置明细帐。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同业款项”项目。3、1235进出口押汇本科目核算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由农村商业银

6、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的通知经本行偿付后所垫付的款项。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帐。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34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贷款”科目。4、1293买入外币票据本科目核算按一定的贴现率买入融资申请人尚未到期托收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本票等。买入外币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买入票据款项收妥或国外退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贴现”项目。负债类科目:5、2811外汇买卖(与人

7、民币业务共同使用)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业务。兑入外币时,外币帐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币帐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兑出外币时,外币帐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币帐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计算外汇买卖损益,将外币帐余额乘以决算牌价(决算牌价为决算日的基准汇率,下同)折成人民币,与原该货币的人民币余额进行轧差,其轧差余额为贷方,表示外汇买卖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其轧差余额为借方,表示外汇买卖亏损,借记“其他营业支出汇兑损失”,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本币、外币借贷双方反映余额。在本科目下,按“代客结、售、套汇”、“自身结、售、套汇”和“外币找零

8、”等业务设置二级科目及相应明细帐户进行核算,以便将结、售、套汇业务同其他外汇买卖业务,自身结、售、套汇业务和代客结、售、套汇业务区分开来。表外科目6、112应收外汇托收款项本科目核算受客户委托向境外代理行或国内银行托收的外汇票据及外汇款项。本科目按不同业务类型分设子科目。7、113代收外汇托收款项本科目核算接受境外代理行或国内银行委托,向国内客户收取的票据及其他外汇款项。8、114国外开来信用证凭信本科目核算接到境外银行开来并委托本行通知出口单位的即期或远期信用保证凭信。9、115开出信用证本科目核算受进口单位委托向境外代理行开出的信用证及保函。本科目按信用证的即期、远期分设子科目。(二)会计

9、科目的修改与变更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以保证上下年度新、旧科目余额衔接。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一)外汇业务基本凭证按性质可分为:1、现金收入传票2、现金付出传票3、转帐借方传票4、转帐贷方传票5、特种转帐借方传票6、特种转帐贷方传票7、外汇买卖借方传票8、外汇买卖贷方传票9、表外科目收入传票10、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二)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本行可用其代替传票记帐。除此之外,还有具备传票基本要素的由客户提交或他行寄来的特定凭证: 1、国外代理行借贷记报单 2、付款通知书 3、支

10、票、进帐单 4、活期存款凭条 5、定期存单及定期存款凭条 6、其他按规定可以作为传票的外来凭证第十七条 帐簿设置(一)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帐簿,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同境外银行及境内有关单位对帐的依据,必须分货币按单位(人)或核算的具体对象立户建帐,并且连续记载。分户帐不得以凭证代替,它的格式除特殊的专用格式外,主要分为甲、乙、丙、丁四种。(二)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帐簿,凡是分户帐上未能记载而又需要备查的业务事项,都应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登记簿采用收方、付方、余额三栏的通用格式。(三)卡片帐。是以实际业务凭证留底联作为卡片帐代替分户帐,反映一笔完整的业务内容。卡片帐按业务发

11、生先后分类,分货币、分帐户排列,并应设立登记簿加以控制。销帐后的卡片帐应定期装订保管。(四)现金收付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入、付出笔数和金额的帐簿。记载方法是分货币,按现金收入和付出的业务发生顺序记入日记簿。每日营业终了分别结出合计数,与现金库存数相核对。(五)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和传票张数的汇总记录,并凭以登记总帐的凭证。它是监督明细核算和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六)总帐。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是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帐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月计表的依据。总帐分币种、按科目设立,采用丙种帐格式,即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七)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

12、活动情况和轧平当日全部帐务的主要报表。日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余额编制,其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及借贷方余额均应各自平衡。某种货币如当日无发生额时,日计表可以不编。第四章外汇分帐制第十八条 外汇分帐制外汇分帐制又称原币记帐法,一切凭证、帐簿、报表,除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外,对各种外汇资金,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报表。年终决算时先分别编制原币决算报表,然后各币种再按决算牌价逐一折算成美元,并与美元合并成美元汇总表和人民币汇总表。第十九条 外汇分帐制的核算要求在外汇分帐制下,凡涉及到两种货币,应通过“外汇买卖”科目,分别在两套帐务系统中进行登记;凡只涉及一种货币时,则

13、直接记入该种货币帐务系统,不需通过“外汇买卖”科目进行转帐核算。“外汇买卖”科目在外汇分帐制的各种帐务系统中起联系和平衡的特殊作用。当买入外汇时,外汇资金反映在该科目的贷方,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卖出外汇时,外汇资金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在该科目的贷方。“外汇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外汇买卖”科目按不同币种分别设立总帐,年度终了,应按规定结转损益,并进行帐务处理。第五章 外汇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外汇存款业务核算 外汇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其外汇资金(国外汇入款项、外币现金及其他外币票据等)存入银行,并随时或约期支取的一种

14、业务。(一)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1、单位活期存款的核算 (1)直接以境外汇入汇款或国内转汇存入时,符合国际收支申报条例的款项,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申报。银行打印出贷记通知和出口收汇核销联给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应解汇款 外币 借:应解汇款 外币 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2)售汇存入的核算,开户单位填制购汇申请书,按卖出价支付人民币,本行向其出售等额外汇。 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户 人民币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 (3)外币现钞存入现汇帐户时,应以当日现钞价买入现钞和以卖出价卖出现汇后,以外汇入帐。 会计分录为:借

15、:现金 外币 贷:外汇买卖 现钞价 外币借:外汇买卖 现钞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卖出价 人民币借:外汇买卖 卖出价 外币 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 (4)客户从活期存款户支出现汇,汇出境外或转汇到国内,应填制外汇支付凭证和汇款申请书。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户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或 存放境内同业 外币 (5)客户结汇时,应填制外汇支付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存款-户 人民币 (6)客户从现汇户支取现钞时,会计分录为:借:活期存款-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 买入价 外币借:外汇买卖 买入价 人民币 贷:外汇买

16、卖 卖出价 人民币借:外汇买卖 卖出价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7)支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 外币 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2、单位定期存款的核算 (1)由活期存款转入定期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户 外币 贷:定期存款-户 外币 (2)定期存款到期时,会计分录为: 借:定期存款-户 外币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 外币 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二)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1、外币活期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1)外币现钞存入。存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外币 贷: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支取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现金 外币支付本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

17、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借:利息支出 外币 贷:现金 外币同时: 借:现金 外币 贷:应缴代扣利息税 外币(2)外汇存入,储户汇入汇款转存,携入外币票据转存或外币票据托收转存时,会计分录为: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相关科目) 外币 贷: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客户以现钞支取时,不作汇钞折算,直接提取。会计分录为: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贷:现金 外币客户不取现钞,直接划转其它金融机构时或汇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贷:相关科目 外币客户销户时的会计分录同外币现钞帐户销户时一致。2、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的会计分录同外币活期储蓄存款业务一致。3、外币找零业务的核

18、算外币储蓄存款支付利息时,对单位货币(日元为百元)以下金额,如遇辅币不足时,可按当天外汇牌价(现钞或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外币找零数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贷:现金 人民币第二十一条 外汇贷款业务核算。广义上的外汇贷款根据性质、用途不同,主要包括外汇贷款、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 (一) 外汇贷款,按方式不同可分为信用、抵押、质押等类型。经信贷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发放。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户 外币 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如是抵押质押贷款,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收: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贷款人到期归还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户 外币 贷:

19、贷款-户 外币 贷:利息收入 外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外汇贷款发生展期、逾期、呆滞、呆帐的帐务处理及利息的计算均人民币贷款相一致。(二)进口押汇业务的核算。进口押汇业务是指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即信用证到期时,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货权作为质物,先行付款到境外,而开证申请人作为开证行的信托人或代保管人,向开证行借出物权凭证,先提货出售,收到货款后再偿还开证行的垫款。进口押汇的款项仅用于信用证项下付款。1、进口押汇发放时,会计分录为: 借:进口押汇-户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或相关科目 外币2、归还进口押汇时,进口单位应填制单

20、位外汇支付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户 外币 贷:进口押汇-户 外币 贷:利息收入- 进口押汇利息收入 外币(三)出口押汇业务的核算出口押汇业务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款项的一种融资业务。该业务按客户的风险级别确定不同的押汇金额档次。1、出口押汇发放时,会计分录为:(1) 支付原币: 借:出口押汇-户 外币 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 (2) 结汇后支付人民币借:出口押汇-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 人民币2、收妥信用证款项,归还出口押汇款项时,按实际

21、天数计算押汇利息,按实际收汇金额确定会计分录。 (1) 实际收汇金额小于押汇金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 外币 借:活期存款-户 外币 或 外汇买卖 外币 贷:出口押汇-户 外币 贷:押汇利息收入 外币 贷:邮电费收入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 外币(2) 实际收汇金额大于押汇金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 外币 贷:出口押汇-户 外币 贷:押汇利息收入 外币 贷:邮电费收入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 外币 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 或 外汇买卖 外币(四)、买入外币票据业务的核算银行可买入的外币票据一般包括:旅行支票、银行本票、国际定额汇票、银行汇票等。买入外币票据,是银行买入尚未收妥的外汇

22、,是一种信用融资业务,有一定的风险。办理买入外币票据业务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出票行属于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且与本行有代理行关系;二是票据币种应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票款可以转入本行帐户,并有相应的人民币牌价;三是本行具有鉴别票据真伪和核对印鉴的能力。1、买入外币票据时,会计分录为: 借:买入外币票据 外币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外币 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2、收妥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 贷:买入外币票据 外币 同时按规定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 第六章 贸易结算业务的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 信用证项下进出口业务的核算信用证出口业务的处理手续,主要包括受证通知、议付寄单、

23、收汇解付等三个主要环节;信用证进口业务的处理手续,主要包括开立信用证、审单付款等两个环节。这些环节,也就是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基本环节。(一)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核算1、受证与通知的核算。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查认为可以接受时,即通知受益人,同时制作表外科目传票,记载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收:国外开来信用证凭信2、议付寄单的核算。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要求交来全套出口单据,经银行逐项审核,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要求,即缮打出口议付面函,向境外银行寄单收取货款。会计分录为:收: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付:国外开来信用证凭信3、收汇解付的核算。收到境外划入的付款时,根据该笔

24、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业务处理方式,在先行收取银行应收的邮电费和手续费后,或原币入帐,或人民币入帐,或还出口押汇本息等等。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借:汇入汇款 外币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或 外汇买卖、出口押汇 外币同时记载表外科目:付: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二)、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的核算 1、信用证开立的核算。进口单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提交与境外出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和开证申请书,经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对敞口部分采取有效抵押、担保等保证措施。会计分录为:借:活期存款 外币或人民币 贷:保证金-开证保证金 外币或人民币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收: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

25、出后,如果修改开证金额,必须编制表外科目传票加以调整。增加金额时,会计分录与开证时相同,减少金额时其分录相反。信用证注销时要用红字冲销。2、进口单据审核、通知及付汇的核算。收到境外银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与原信用证的条款核对无误后,缮打“进口单据通知书”交客户办理付汇手续,并收取开证邮电费和手续费。根据信用证性质及其支付方式不同,付汇有以下几种情况:(1)、即期信用证项下付汇,分为原币支付和购汇支付等,会计分录为: 借:保证金-开证保证金 外币 借:活期存款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贷:邮电费 外币 贷:手续费 外币或用人民币购汇,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开出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汇,

26、远期信用证是进口商与出口商协定,延期支付货款的一种付款方式,分为审单承兑和到期付款两个环节。审单承兑时,进口单位在进口单据通知书上签署承兑意见并加盖企业印章后送银行,表示承担信用证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向议付行发承兑电报,确认到期付款。到期付款时,银行核算手续同即期信用证下付款。(3)、进口押汇支付,参见第五章进口押汇业务的核算。(4)、进口信用证垫款,指进口商付款时,由于存款不足,不能按时足额对外支付而造成银行被动垫款的行为。信用证垫款直接计入逾期贷款内。会计分录为:借:逾期贷款-户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第二十三条 托收项下进出口业务的核算 (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核算,跟单托收是指收

27、款人开立汇票并附有货运单据,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1、寄单托收。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备妥单据,填具出口托收申请书交银行办理。银行审单无误后缮打跟单托收面函,寄国外代收行委托收款。会计分录为:收: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2、收妥入帐。收到境外划入款项后,经审核无误后入帐。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 外币 贷:外汇存款 外币 或 外汇买卖 外币 贷:邮电费 外币 贷:手续费 外币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二)、进口代收业务的核算。进口代收是指境外银行委托境内银行代收其托收款项的结算方式。1、收单通知。银行收到境外委托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后,应缮打进口托收

28、单据通知书,随同单据交进口单位。会计分录为: 收:代收外汇托收款项2、对外付汇。(1)、进口单位同意付款,或对远期汇票承兑,银行即办理付汇手续,并收取邮电费、手续费等。会计分录为:借:外汇存款 外币或 用人民币购汇 贷:汇出汇款 外币 贷:邮电费 外币 贷:手续费 外币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2)、如果进口单位不同意付款或承兑,应提出具体理由,连同单据退交银行,由银行转告境外委托行。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第二十四条 汇款业务的核算汇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方式:信汇:是指汇款行以邮寄方式发出汇款指令并委托付款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电汇:

29、是指由汇款行以电讯方式发出汇款指令并委托付款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票汇:是指汇款行以出具汇票方式要求受票行解付票面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 (一)、汇出汇款的核算。银行受理客户的汇出汇款业务时,应登记汇出汇款登记簿,按外汇管理条例审核汇款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进行相关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1、以外汇存款汇出时,借:外汇存款 外币贷:汇出汇款外币贷:邮电费 外币贷:手续费 外币2、以人民币购汇汇出时, 借: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汇 贷:汇出汇款 外汇贷:邮电费 人民币贷:手续费 人民币3、以现钞或现钞帐户汇款的,应进行钞转

30、汇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存款现钞户)外币贷:外汇买卖现钞价 外币借:外汇买卖现钞价 人民币贷:外汇买卖卖出价人民币借:外汇买卖卖出价外币贷:汇出汇款 外币4、拍发对外付款电报后,根据帐户行借记通知解付汇出汇款,会计分录为:借:汇出汇款 外币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5、汇出汇款的退汇处理。属汇款人书面申请提出退汇,经查询汇入行尚未解付的,待款项退回后,用红字冲回该笔汇款,同时收取退汇手续费。会计分录为: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或人民币贷:手续费收入外币或人民币(二)、汇入汇款的核算。1、汇入汇款必须收妥外汇头寸后解付,即必须收到境外帐户行贷记报单,核对电文密押无误。银行还须核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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