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3 ,大小:23.59KB ,
资源ID:801288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801288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x

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200922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 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 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

2、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 业发展。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 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 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 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 机制。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

3、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 客运服务范围。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 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 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 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 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 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主城区

4、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 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年度新增车辆数量、新增和调整线路、运力配置等内容。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主城区各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编制, 报市交

5、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后实施。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当地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编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三条 编制、修订、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 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第三章特许经营第十四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二) 申请主城区线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 10座以上(含10座, 下同)主城区班线客运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500辆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固 定资产;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线

6、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 10座以 上的班线客运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30辆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三) 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四) 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五) 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申请线路经营权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三) 线路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四) 拟聘用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五)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

7、委托书。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冷、 热线路搭配机制,通过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 合理配置公 交线路资源。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法定拍卖、公开招标条件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出具确认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向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发放线路经营权证。主城区线路经营权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 主城区外线路经营证 权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第十八条线路经营权证包括经营期限、站点、路线、日总班次、班次 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

8、内容。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三)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四) 企业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第二十条公交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办理车辆入籍手续; 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向其投入的车辆发放营运证。公

9、交企业应当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 30日内投入批准的车辆数营运。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48年。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前,公交企业可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申请延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区公交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提出书面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交企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一) 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二) 变更经营线路的;(三) 变更、设置站点的;(四) 变更车辆数量或者类型的;(五) 变更经营服务时间的。道路运

10、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 决定。公交企业终止线路经营,应当提前 3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未经 原许可机构同意,不得终止经营。主城区公交线路需要变更线路、站点及设置站点的,公交企业应当取得 线路或者站点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更新车辆的,公交企业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公交企业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以对线路路线、站点等进行调整:(一)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调整的;(二) 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三) 交通变化或者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四) 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11、(五) 因不可抗力致使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六) 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增、调 整,站点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公交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告,在线路各站点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公交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 的,经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变更线路经营权证。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调整、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等情况,在征求公交企业意见后,置换公交企 业线路经营权。公交企业申请线路经营权置换的,应当经原许可机构同意。第二十七条 公交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

1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 证(副本)。第二十八条 公交企业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 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 机构不同意的,公交企业不得终止经营。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符合本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临时接管公交企业线路:(一) 公交企业终止经营或者终止线路经营, 且尚未确定新的公交企业 的;(二)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三) 公交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十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一) 站场经过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 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四)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三一条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消防、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二)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三)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四)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向站场所在地区县(自

14、 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审查完 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 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经营者)需 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 止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终止的,不得终止经营。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公交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核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准载人数经营,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二) 执行国家和本

15、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三) 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四) 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五) 承担法律法规和国家、市人民政府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 定的提供免费、优惠乘车义务;(六) 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七)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八) 对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九) 不得对驾乘人员实行经营效益考核。第三十五条公交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客运安全工作职责:(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公交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营运条 件;(

16、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五) 实施从业人员安全客运教育、培训和管理;(六) 根据政府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的应急救援机 制。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度,组 织公共汽车进行疏运:(一) 抢险救灾;(二) 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三) 重大社会活动; (四)其他各种突发事件 政府对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疏运义务的公交企业按成本予以补偿。第三十七条 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质押,不得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线路经营权证不得出借、出租。禁止下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情形:(一) 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

17、者个人经营、管理的;(二) 车辆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调度的;(三) 车辆营运收益归属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不由企业直接支配的;(四) 向驾乘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收取购车款、承包费等资金的;(五) 法律责任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六) 其他变相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第三十八条公交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机 动车辆,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第三十九条 公交企业开行包车不得影响正常公共汽车客运。第四十条公交企业应当依法与公交从业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按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调度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 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确保行车间

18、隔合理;(二) 现场调度车辆,如实记录行车情况和数据;(三) 阻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技术检测不合格以及车厢服务设施不合 格的公共客运车辆投入经营。第四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一) 仪容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二) 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 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三) 报清停靠站名称;(四)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五) 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六) 行驶高速公路时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七)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八) 为

19、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九) 空调车厢内温度高于28C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十)遵守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三条 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残疾军人、因公致 残的人民警察、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和盲人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免费乘 车。政府对承担前款规定义务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予以合理补偿。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 经营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二) 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或者无票经营的;(三) 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第四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危害驾驶员、乘务员人

20、身安全或者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二)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有碍乘客安全 或者健康物品乘车;(三) 不得损坏车辆设施;(四) 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票证;(五) 不得将优惠卡、免费卡转借、转让他人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乘客,驾售人员可以不提供乘坐服务。第四十六条公共汽车每年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审验结果载入 营运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第四十七条 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技术标 准。公交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第四十八条公共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在规定位置标明票价、线路站点名称和经营起止时间;(

21、二) 在规定位置设置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三) 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中高级车标识、 乘坐规则和乘客投诉 电话号码;(四) 设置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专用座位;(五) 无人售票车辆上有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电子报站设 备等服务设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公共汽车标识、设施特别是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正确使用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四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站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违法改 变用地使用性质。第五十条 规划、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公交站 场布点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客运专用站场、 快速

22、公交专用车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 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第五十二条公共客运线路站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市区一般按照300 500米距离设置;(二) 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 50米;(三) 站名一致。始发站和终点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度亭、站牌、候车亭、座椅、 停车位、洗车场、简易维护保养场地等设施。第五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使用、管理遵守下列规定:(一) 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维护标准;(二) 不得改变公共汽车客

23、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三) 站牌标明线路名称、始发站和终点站、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站 点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四) 公共汽车客运主站名应为地名、路名、街道名或者历史文化景点 名;副站名可为重要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名称。第五十四条 公交站场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一) 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二) 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公交企业,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汽车进 站经营;(三) 维持站场良好秩序,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四) 保持站场清洁、卫生;(五) 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功能;(六) 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站务费;(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24、对公交站场经营者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通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行使。第五十六条 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公交站 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明事实。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 诉人。投诉人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

25、法机构投诉。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 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被投诉人接到投诉处理通知后,3日内未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的,由交 通行政执法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 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6、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一) 未按线路经营权证及车辆投放的要求投入营运的;(二)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运的;(三) 转让、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的;(四)出借、出租线路经营权证的第五十九条 公交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权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自撤回之日起 3年内不得申请线路经营权。第六十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 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一)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

27、停业、歇业的;(二) 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运输任 务的;(三) 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第六十一条 公交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 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 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二)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公共汽车客

28、运线路经营 权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四)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的。第六十三条 非公共汽车使用公共汽车营运标识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 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变更营运线路、路号、站点、班次、营运时间、车型及车辆 数的;(二) 提供不真实的公共汽车客运电子乘车卡数据的;(三) 不按规定从事包车经营的;(四) 公共汽车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五) 行驶高速公路未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的;(六)

29、使用无公共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七) 聘用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八) 不按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不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的。第六十五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车辆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营运标识或者安 全标识的;(二) 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三) 客运车辆广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四)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五) 不按规定承担有关免费、优惠乘车义务的。第六十六条驾驶员和乘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

30、构 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下罚款:(一) 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第六十七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 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第六十八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二) 擅自变更站名、站牌的;(三) 擅自以未经批准的名称命名营运站点的。第六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

31、构、交通行政执法机 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侵犯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二)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三)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五)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六)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交企业利用10座以上的客 运车辆,在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上,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 时间、价格营运,为公众提供乘用服务的运输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 服务的枢纽站场及其配套设施。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点,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