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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docx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来源: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

2、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

3、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七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第九条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登记证书

5、编号;(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有关技术数据;(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七)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八)注册登记的日期;(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后,对其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6、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机的;(四)所有人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

7、单位名称)变更的。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行驶证;(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

8、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存档案,核发号牌、行驶证。第十四条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生产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变更后的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需要办理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八)变更登记的日期。第四章 转移登记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

9、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行驶证、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第十六条 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获得方式;(三

1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四)转移登记的日期;(五)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的,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三)在抵押期间;(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第

11、十八条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第五章 抵押登记第十九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12、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四)抵押登记的日期。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农机监理信息系统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第二十二条 抵押登记内容和注销抵押日

13、期应当允许公众查询。第六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一)报废的;(二)灭失的;(三)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

14、、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第二十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

15、请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更正。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还后,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各项登记。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第二十八条 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第二十九条

1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第三十条 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并收回相关证件和号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相关登记表格的式样、规格,由农业部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7、:(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是指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二)身份证明是指: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指标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其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三)住址是指:1单位的住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2个人的住

18、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四)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五)来历证明是指:1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由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出具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

19、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生产、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7其它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拖拉机登记规定和2006年11月2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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