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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docx

1、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存江南水乡古镇的突出普遍价值,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江南水乡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的华盛顿宪章等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已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预备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同里、千灯、锦溪、沙溪、黎里、震泽、凤凰等镇。第

2、四条(保护原则)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及原则,保持和延续古镇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保障古镇居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将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部门职责)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江南水乡古镇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世界遗产保护要求,对古镇遗产实行监测,及时公布年度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并对古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设、国土、房管、公安、财政、环保、城管、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

3、的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七条(保护主体责任)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镇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一)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古镇保护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开展古镇区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清单;(三)有计划实施修缮保护工程,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四)完善古镇基础设施,有效改善环境风貌;(五)根据古镇自身特色,合理确定古镇产业布局及发展方向;(六)定期对古镇的保护工作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七)发展与古镇保护相关的公众教育,宣传普及乡土文化和遗产保护知识;(八)其他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保护经费)江

4、南水乡古镇保护经费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地方财政资金;(二)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三)保护利用收入;(四)银行贷款;(五)民间资金;(六)捐赠;(七)其他合法来源。第九条(保护经费的用途)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经费主要用于古镇区重要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河道水系治理、基础设施改善、非国有历史建筑收储、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展示教育,以及对原住民的政策性补助。第十条(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害古镇保护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十一条(奖励)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保护内容)江南水乡古

5、镇的保护内容主要是:(一)古镇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格局、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河湖水系;(三)历史文化街区;(四)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桥梁、廊棚、驳岸、河埠等建(构)筑物;(五)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传统生产方式、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三条(分区域保护)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实行分区域保护管理,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划分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即遗产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建设控制区即缓冲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第十四条(核心保护区保护要求)核心保护区应当按

6、照以下要求进行保护:(一)重点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河道水系、建筑群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二)不得建设与江南水乡古镇保护无关的项目,确需新建、改建的,应当保持古镇传统空间布局和历史风貌;(三)对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等,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整饬方案并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区保护要求)建设控制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护:(一)延续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整体肌理特征,适当安排不宜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高度、体量、色彩、环境尺

7、度等应当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第十六条(古镇内影响景观建设的处理)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店招、广告、霓虹灯、道路标志等设置应当与古镇风貌相协调。对现有影响江南水乡古镇风貌的架空线路、店招标志等应当改建或者拆除。第十七条(产业发展)江南水乡古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的经济发展模式,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江南水乡古镇产业的发展,应当优先满足当地居民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并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吻合。保护发展江南水乡古镇原有的手工艺和其他传统产业。第十八条(旅游发展)鼓励利用江南水乡古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促进江南水乡古镇活态保护

8、。江南水乡古镇的旅游发展应当符合古镇自身特点和保护规划,减少旅游发展对遗产保护和古镇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文化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应当充分展示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避免同质化。江南水乡古镇范围内旅游导览标识的设置应当规范,并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第十九条(交通管理)江南水乡古镇内应当合理规划、优化组织公共交通系统,逐步恢复核心区域内的步行和慢行系统,设置便于步行、服务通行的外围停车场和道路系统。第二十条(消防设施管理)江南水乡古镇的消防、防洪排涝、地震疏散等防灾体系设计,应当符合古镇自身特点和保护规划,并充分尊重古镇原有防灾体系的历史价值与实用价值。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江南

9、水乡古镇保护规划编制、古镇区重大保护与建设项目的决策都应当保证公众参与,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充分考虑古镇居民意见。第二十二条(原住民保护)鼓励原住民在江南水乡古镇区居住、工作。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或者租金减免、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原住民中的青年人在本镇就业、创业。原住民可以根据使用需要和古镇保护规划,在保持原有格局和风貌基础上,对自有的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民居适度进行内部更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原住民可以通过开办民宿等方式,参与古镇保护和利用。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原有场所传承、展示。第二十三条(公众参与)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设立镇史陈列馆、

10、乡土教育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基地、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镇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志愿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志愿参与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古镇的资源普查、景点导览、非遗传承、技术培训、文化研究、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第二十五条(交流合作)鼓励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政府、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古镇保护的相关领域,开展与国际、国内遗产保护组织等相关团体的文化交流与项目合作。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对因保护管理不

11、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江南水乡古镇,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列入警示名单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八条(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被列为2017年市政府规章项目。早在2015年,我局专门组建了立法起草小组,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同时联合苏州科技大学(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

12、城研究院)启动了立法前期研究。为了提高立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承担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县市(区)、镇和专家意见。2016年12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草案。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局于2016年12月8日至14日,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综合信息网、中国苏州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收到热心市民孟磊提出的3条意见和建议。经研究,我局采纳吸收了其中的2条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议人作了反馈说明。经过多轮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草案(送审稿)。草案共二十九条,明确界定了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主体,并按

13、照世界遗产的标准、保护理念和技术要求,分类确定了保护管理措施,同时对原住民的保护、历史建筑的活态保护利用,以及公众参与古镇保护作出了积极引导。一、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据1、该项目是江南水乡古镇申遗成功的关键所在。江南水乡古镇是农耕时代的聚落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随着全球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作为维系城市与乡村之间纽带的江南水乡古镇显得更为弥足珍贵。2015年1月,国家文物局在昆山召开江南水乡古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座谈会,明确将江南水乡古镇申遗项目列入国家“十三五”申遗计划,并确定苏州作为江浙两省联合申遗的牵头城市。目前,江浙两省三市共有13个古镇参与申遗,其中苏州独占9席,分别是甪直、周

14、庄、同里、千灯、锦溪、沙溪、黎里、震泽、凤凰。2015年3月26日,江南水乡古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推进会在苏州隆重召开,时任市长周乃翔出席会议并代表联合申遗牵头城市发言。会上成立了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通过了江南水乡古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并签署了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协定,以及江南水乡古镇申遗文本、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委托编制框架协议等技术文件。按照世界遗产申报规程和国家文物局部署要求,江南水乡古镇申遗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申遗本文编制、保护管理规划制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划定、专项法规制度建设等)必须尽快完成,2017年正式将江南水乡古镇申遗文本及相关管理材料上报国家文物

15、局,力争2019年提交43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审议,确保在“十三五”规划期内申报成功。此次苏州参与申遗的古镇较多,是申遗最大的得益方。为积极发挥牵头城市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江南水乡古镇申遗目标圆满完成,我市有必要先行制定一部规范苏州行政区域内的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办法,以供其他兄弟城市借鉴参考。2、是完善我市古城古镇古村三级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苏州是国务院首批命名的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全市现有 13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周庄、同里、甪直、木渎、沙溪、千灯、沙家浜、锦溪、东山、凤凰、黎里、震泽、古里),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陆巷、明月湾、杨湾、东村、三山村)、1

16、2个中国传统村落(陆巷、明月湾、杨湾、东村、三山村、翁巷、李市、衙甪里、东蔡、植里、舟山、歇马桥)。另外还有一批省级、市级名镇名村和控制保护古村落。苏州古城古镇古村落体系完整,形态多样,需要针对性采取措施加强保护。目前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已于2013年颁布实施,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列为2016年市人大立法项目,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2003年我市虽已出台了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但有关名镇保护的规定内容相对较少,可操作性也不够强。目前,我市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申遗的周庄、甪直等9个古镇,都已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因此,制定一部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不仅能满足江南水乡古镇申

17、遗工作需要,同时也有助于加强苏州各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原则,切实完善保护措施,更好地保持和延续古镇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使其传之后世、永续利用。3、多年的古镇保护实践为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市的古镇保护与申遗工作起步较早,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周庄、甪直、同里为代表的苏州江南水乡古镇,联合浙江的乌镇、南浔、西塘,开启了古镇保护与申遗的征程。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苏州在古镇保护和申遗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护和管理水平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近几年,各镇进一步加大保护投入,有计划对镇区的基础设施进行了重点改善,通过社会化、多元化的投资方式

18、,对大量历史建筑进行了有效的维修保护,并加以合理的开发利用,在原住民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这在国内乃至国际社会都产生了良好影响。同时,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在古镇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领域作了不少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制定实施了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这些工作为立法保护江南水乡古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同时还借鉴参考

19、了其他城市的立法,如: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在国际层面则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75年通过的关于历史性小城镇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的决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87年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等。二、草案重点内容的说明1、关于江南水乡古镇的特定概念。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设定“江南水乡古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所规范的都是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目前,“江南水乡古镇”不是法定概念,该名称主要来源于国家文物

20、局文件。2012年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更新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22037号),附件1所列的第15项预备项目即“江南水乡古镇”,包括我市的甪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和浙江的乌镇、西塘、南浔、新市。张家港的凤凰和吴江的黎里、震泽,是此后申请并在2015年1月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的江南水乡古镇申遗座谈会上增补进入申遗队列的。因此草案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已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预备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同里、千灯、锦溪、沙溪、黎里、震泽、凤凰等镇。因此,江南水乡古镇是一个特定概念。其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的保护,仍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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