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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docx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成中央部署的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任务,保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我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2、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请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5日 为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

3、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

4、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被诉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 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

5、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第十条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二、行政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6、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

7、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使职权或者负有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

8、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三、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并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满

9、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认为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

10、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积极推进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答记者问本报记者 罗书臻来源:2016年2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目的和过程。 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探索建立

1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任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共同参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进一步部署了此项改革。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授权决定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全

12、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成中央部署的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任务,保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于2016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请介绍一下起草实施办法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答:根据授权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为此,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的改革部署。将试点方案和授权决定作为制定本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二是遵循相关诉讼制度。按照

13、授权决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方案规定:“严格依法有序推进。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实施办法严格遵循了这一规定。三是遵循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新型诉讼制度。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都把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补充性的诉讼制度,由行政权先行处理公共利益涉及的有关事务,只有当行政处理仍然不能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时候,才能通过公益诉讼进行解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如何将公益诉讼引入到现有法律制度之内,解决

14、好与现有诉讼制度的协调问题,而不是另创一种全新的诉讼制度。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涉及公益诉讼的内容,实施办法是如何与相关司法解释衔接的? 答:在公益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三件司法解释,一是2015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十三章“公益诉讼”专门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条文后,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了审理公益诉讼的有关内容;二是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15、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了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目前尚未正式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规定。本实施办法与上述司法解释在对象上是有交叉的。为避免内容上重复或者出现冲突,本实施办法重点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这一特定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则,并明确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与相关司法解释保持了协调一致。 记者: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

16、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材料、诉讼请求、诉讼地位、案件管辖、反诉、陪审制、调解、撤诉、二审和再审程序、司法公开、司法建议、诉讼费用等内容,共四部分二十五条规定。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办法与其保持了一致。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也是如此,实施办法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

17、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这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也衔接一致。 记者: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有何意义? 答:当前,关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消费者组织、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8、。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政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授权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由此可见,当前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可分为两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包括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试点方案规定的诉前程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使有关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更加清晰。 为了充分发挥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

19、责,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施办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作了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应当提交已经履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记者:与其他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相比,实施办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作了哪些特殊规定? 答: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与公众生活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实施办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诉讼身份、诉前程序、诉讼费用等内容。例如,关于诉讼身份,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由于民事、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公

20、益诉讼人”这一诉讼主体概念,因此,实施办法规定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这些规定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最高法院发布审理相关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确定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试点地区来源:2016年

21、2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1版 本报讯(记者罗书臻)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全文和相关答记者问见三版)。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作了部署和要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

2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授权决定的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是制定该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 实施办法的起草和内容体现了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要求试点地区的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严格依法有序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案件管辖、案件当事人、调解、撤诉、审理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当前正在推进的其他司法改革,规定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落实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措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广东律协、深圳律协刑委会郑剑民辑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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