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A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GG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GG154号)编制。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其它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
2、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二oo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术语定义 2第条 术语定义 21.1 术语定义 21.2 其它 6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6第2条 特许经营权 62.1 特许经营权 62.2 特许经营期 7第3条 声明和条件 73.1 甲方的声明 73.2 乙方的声明 73.3 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83.4 融资完成 8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第四章 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 9第4条 土地使用
3、94.l 土地使用权 9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10第5条 设计 105.1 设计要求 10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105.3 施工图设计 105.4 甲方的责任 11第6条 建设 11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11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12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26.4 项目进度计划 126.5 进度报告 13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36.7 不可免除 14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14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14第7条 竣工 14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147.2 环保验收 157.3 开始商业运营 15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6第8条 运营与维
4、护 16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168.2 污水处理范围 16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16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178.5 维护保函 18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188.7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88.8 水量的计量 198.9 暂停服务 198.10 环境保护 20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20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20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219.1 污水处理服务费 219.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21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21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22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22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22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
5、金 23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 23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2310.1 移交委员会 2310.2 移交范围 23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2410.4 备品备件 2510.5 保证期 25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2510.7 移交效力 2510.8 维护保函的解除 2510.9 风险转移 26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26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2611.1 不可抗力 2611.2 保密 27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28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2812.1 不干预 28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
6、 28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29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2913.2 遵守适用法律 2913.3 劳动安全标准 29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29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29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30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30第14条 保险 30第八章 违约赔偿 30第15条 违约赔偿 3015.1 赔偿 30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30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31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31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31第16条 终止 3116.1 甲方的终止 3116.2 乙方的终止 32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3216
7、.4 终止的一般后果 3316.5 终止后的补偿 3316.6 终止后的移交 34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3417.1 甲方的变更 3417.2 乙方的转让 35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35第18条 解释规则 3518.1 修改 3518.2 可分割性 35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35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519.2 仲裁 36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3619.4 继续有效 36第十一章 其它 36第20条 其他条款 3620.1 通知 3620.2 附件目录 3720.3 不弃权 3820.4 合同文字 3820.5 生效日期 38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术语定义 2第条 术
8、语定义 21.1 术语定义 21.2 其它 5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6第2条 特许经营权 62.1 特许经营权 62.2 特许经营期 6第3条 声明和条件 73.1 甲方的声明 73.2 乙方的声明 73.3 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73.4 融资完成 8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第四章 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 9第4条 土地使用 94.l 土地使用权 9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9第5条 设计 95.1 设计要求 9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105.3 施工图设计 105.4 甲方的责任 10第6条 建设 10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106.2 甲方
9、的主要义务 11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16.4 项目进度计划 116.5 进度报告 13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36.7 不可免除 13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13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14第7条 竣工 14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147.2 环保验收 157.3 开始商业运营 15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5第8条 运营与维护 15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158.2 污水处理范围 16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16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168.5 维护保函 17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188.7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88.8 水量的计量 188.9
10、暂停服务 198.10 环境保护 19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19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20第9条 污水处理费 209.1 污水处理费 209.2 污水处理费单价调整 209.3 污水处理费的支付 20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21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21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21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21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 22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2210.1 移交委员会 2210.2 移交范围 22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2310.4 备品备件 2310.5 保证期 24
11、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2410.7 移交效力 2410.8 维护保函的解除 2410.9 风险转移 24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25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2511.1 不可抗力 2511.2 保密 26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26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2712.1 不干预 2712.2 不当提取保证金 27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27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2713.2 遵守适用法律 2813.3 劳动安全标准 2813.4项目文件的协调 28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28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28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
12、处理 29第14条 保险 29第八章 违约赔偿 29第15条 违约赔偿 2915.1 赔偿 29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29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30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30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30第16条 终止 3016.1 甲方的终止 3016.2 乙方的终止 31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31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3116.5 终止后的补偿 3216.6 终止后的移交 33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3317.1 甲方的变更 3317.2 乙方的转让 33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34第18条 解释规则 3418.1 修改 3418.2 可分割性
13、34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34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419.2 仲裁 34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3519.4 继续有效 35第十一章 其它 35第20条 其他条款 3520.1 通知 3520.2 不弃权 3620.3 合同文字 3620.4 生效日期 36附件附件1污水处理项目进水水质设计标准附件2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质量标准附件3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范围(或区域图示)附件4技术规范和要求附件5特许经营授予方提供的服务和设施附件6建设、运营和维护方案附件7乙方的初始股东名单附件8保险附件9所需的项目和企业相关文件附件10履约保函格式附件11运营和维护保函格式附件12终止补偿金
14、额附件13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处理与安全处置协议附件14项目融资方案附件16乙方的财务报表附件17出水不符合标准违约金示范文本说明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GG154号编制。本协议示范文本可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股权转让等不同形式。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各地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本示范文本对协议进行细化和补充。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
15、。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 市(县) (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于200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鉴于:(1) 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
16、于 年 月 日获得 省 (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批文见附件15);(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 ,确定由 (乙方)承担本项目。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术语定义第条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本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指 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地址为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5,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
17、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基本水量”日均 立方米的处理水量。“法律变更”指: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作出任何重大变更的批准或任何重要条件的增减。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化学品”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
18、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进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接收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根据第7.4条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15所列的批准文件。“融资完成”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
19、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 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生效日期”甲方和乙方在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的日期。“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商业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特许经营期”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投标保函”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标书同时提交的保
20、函。“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 %。“污水”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水处理项目用地”指位于 共计 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第一部分。“污水处理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处理污水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单价”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商业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
21、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商业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特许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移交日”指特许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最终竣工日”指根据第7.2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1.2其它在本协议中:(a)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
22、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c)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d)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e)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f)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2条特许经营权2.1特许经营权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 (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收取污水处理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23、在整个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2.2特许经营期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第16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 年,即自生效日期开始至满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建设期)。第3条声明和条件3.1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1) 甲方已获 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2) 甲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15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2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24、期:(1)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2) 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3) 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股东在项目中的投资股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已投入项目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4)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3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1) 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10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25、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或乙方按第8.6条的规定提交维护保函的日期,上述较迟的一个日期到期,甲方应解除履约保函。同时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应解除投标保函。3.4融资完成乙方应确保于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并应在融资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他证明。3.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3)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4) 甲方应对乙
26、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行业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和项目经营状况等。(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3.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 (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第四章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第4条土地使用4.l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 (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
27、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第5条设计5.1设计要求乙方应按附件4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进行项目设施的初步设计,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按确定的工艺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28、义务,唯有第5.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5.2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5.3施工图设计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准备施工图设计并提交甲方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变更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必需要经甲方批准才可以据此施工。申报后 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内容变更。5.4甲方的责任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方案中的错误负责:(a) 乙方对甲方批复中认
29、为错误的部分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发出后的 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及(b) 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方案行事。第6条建设6.1乙方的主要义务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的要求以及本协议,负责所有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a) 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和,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b) 进行场地准备工作,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建设设施;(c) 根据:(d) 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e) 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f) 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g) 本协议的其他要求。(h) 自行承担或选择
30、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在建设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i) 按照适用法律选择优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j)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k) 在建设工程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2甲方的主要义务(a) 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b) 给予并应由甲方给予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建设工程开始以前,乙方应根据附件6规定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6.4项目进度计划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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