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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标准检验局高雄分局办事细则.docx

1、经济部标准检验局高雄分局办事细则【法规名称】经济部标准检验局高雄分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6-07【正文】经济部标准检验局高雄分局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据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经济部标准检验局高雄分局 (以下简称本分局) 局务之处理,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第 3 条本分局分局长综理分局业务,副分局长襄理分局业务,其掌理事项如下:一标准、度量衡、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二度量衡器之检定、检查及校正等实施事项。三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农工矿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四品质保证制度之推行、审核及管理事项。五标准、度量衡、检

2、验与品质保证等国际合作业务之执行及资料搜集、供应事项。六验证体系及产品标志之推行事项。七其他有关标准、度量衡、检验及品质保证事项。第 4 条本分局设第一课、第二课、第三课、第四课、第五课、第六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单位。第 5 条第一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一电机、电子类产品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二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电机、电子类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三检验 (试验) 仪器之筹划与管理维护等事项。四电机、电子类产品之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执行事项。五配合总局执行电机、电子类产品检验与品质保证等国际合作有关业务。六配合总局执行国际标准品质保证制度、环境管理系统暨国际合作业

3、务。七本分局电磁相容检验之综合业务。八本分局产品安全标志之综合业务。九电机、电子类产品验证标志之推行事项。一电机、电子类产品正字标记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一一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一二本分局国内产销商品检验综合事项之执行。一三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免验查询等事项。一四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一五其他临时交办事项。第 6 条第二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一机械类产品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二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机械类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三检验 (试验) 仪器之筹划与管理维护等事项。四机

4、械类产品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执行事项。五国际标准品质保证制度、环境管理系统暨国际合作综合业务。六配合总局执行国际标准品质保证制度、环境管理系统暨国际合作业务。七机械类产品验证标志之推行事项。八本分局正字标记综合业务。九机械类产品正字标记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一机械类产品国内市场登记、清查、购样及工厂普查。一一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一二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免验查询等事项。一三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一四其他临时交办事项。第 7 条第三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一化工产品类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

5、项。二化工产品类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三化工产品类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执行事项。四配合总局执行国际标准品质保证制度、环境管理系统暨国际合作业务。五化工产品类正字标记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六化工产品类国内市场登记、清查、购样及工厂普查。七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八检验仪器、药品、器材之筹划与管理维护等事项。九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免验查询等事项。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一一其他临时交办事项。第 8 条第四课置课长一人,掌理下列事项:一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类检验之推行及

6、管理事项。二输出与输入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类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三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类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执行事项。四配合总局执行品质保证制度、环境管理系统暨国际合作业务。五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类验证体系及产品标志之推行事项。六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类正字标记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七我国远洋渔船渔获物之卫生管理符合性评鉴、追查等执行事项。八本课主管业务之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九仪器、设备、药品、器材之筹划与管理

7、维护等事项。一本课主管业务疑义、免验查询等事项。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一二其他临时交办事项。第 9 条第五课置课长一人,掌理下列事项:一度量衡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二度量衡器之检定、检查及校正实施等事项。三度量衡器检查资料之搜集、计划之拟订、执行及成果统计编报事项。四度量衡器纠纷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五度量衡违规案件之取缔事项。六本课主管度量衡业务法规、作业程序、训练、检校技术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七检校设备之筹划与管理维护等事项。八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查询事项。九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一其他临时交办事项。第

8、 10 条第六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一受理各类报验发证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二应施检验商品申请免验案件之核办及追踪管理事项。三核发各类证书使用之钢印、验对验讫章、取样章等管理事项。四检验商品核发各项证书与不合格通知书及单照、证书之保管事项。五检验不合格案及违规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六各类规费之核计、催缴事项。七出口商品港口验对事项。八应施检验商品之厂商印鉴卡之核办、输出品产地证明书及 UL 标签查验证明书之核发。九各类标识之领取、管理分配与使用及设计事项。一检验制度、检验行政之研究、改进与建议事项。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一二配合总局办理法人团体代施

9、检验行政业务。一三报验业者申请委讬代理报验资格审核及资料之管理事项。一四检正快讯之编辑。一五报验发证之查询事项。一六标准资料之提供、消费者服务与业者意见调查及联系沟通等事项。一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第 11 条秘书室置秘书三人或四人,依本分局特性予以分工,负责督导、审核及主导规划各课 (办事处) 业务,其掌理事项如下:一会议决议案执行情形之汇办及列管、追踪等事项。二业务上重大案件向分局长提报事项。三施政计划、工作报告之汇编或审议事项。四公文、电子文件与机密文件之撰拟及文书改革计划之推行事项。五综核文稿事项。六各类业务视察访问之安排及资料之汇编事项。七公共关系及记者会业务事项。八法制业务事项。九公

10、文稽查事项。一为民服务与便民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一一新闻资料之发布及相关杂志编辑与发行事项。一二本分局各类图书期刊、技术文件之建档管理、清点、催还等事项。一三课室间业务之连系、协调事项。一四文书总收发、登记、公文缮校、档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项。一五员工薪津表册之编造、发放及法定税捐、保险费之扣缴事项。一六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登记事项。一七会议召开与会堂布置事项。一八物品之请购、采办、保管、出纳及各类规费收缴 (包括收缴正字标记申请费及证书费) 事项。一九公有财产之登记、保管、养护事项。二车辆管理及油料保管、领发事项。二一员工交通费申请与发给事项。二二工友 (技工、驾驶) 之分配、调

11、度、管理及考勤事项。二三劳工保险及工友全民健保之办理事项。二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缮、分配及环境卫生之整理与灾害处理事项。二五事务计划及营缮、规划、采购等事项。二六民防业务事项。二七国家赔偿案件拟议事项。二八本室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及收发登记事项。二九资讯业务之规划、建置、推广、维护及管理等事项。三不属于其他课室事项。三一其他临时交办事项。第 12 条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一人事规章及人事兴革之研究、策划、建议事项。二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分层负责之研拟事项。三本分局职员任免、迁调及职务归系之拟办事项。四本分局职员考试、铨审、动态、试用及留职停薪之拟办事项。五本分局职

12、员考绩 (平时考核) 、奖惩之拟办事项。六退休 (资遣) 、抚恤、训练、进修、实习及出国案件之拟办事项。七勤惰、差勤管理事项。八值日人员之编排及变更办公时间之拟议事项。九待遇、福利、保险、文康活动暨各项庆典之拟办事项。一人事资料之登记、移转、管理及人事证明书、职员录等事项。一一本室人事人员之任免、奖惩、考绩之拟议事项。一二本室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一三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一四其他临时交办事项。第 13 条会计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一会计统计业务之策划推进及制度之研究改进与建议事项。二岁入 (出) 概 (预) 算、分配预算之汇编、预备金动支之拟议及决算书编制事项

13、。三经费支用之查核、收支凭证审核及经费流用拟议事项。四预算执行进度查核、财务上增进效能之研究建议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拟议事项。五传票及付款凭单编制、会计簿籍记载、会计报告编制及原始凭证之保管、送审等事项。六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保管及报表编制、图表设计、绘制等事项。七本室编制内人员任免、迁调及考核之拟议事项。八其他临时交办事项。第 14 条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一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二维护机关设施安全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三公务机密维护暨处理泄密案件。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五政风兴革建议事项。六本室政风人员之职务归系、任免、迁调及考核之拟议事项。七其他临时

14、交办事项。第 15 条配合高雄港口及高雄国际机场输出与输入商品检验业务需要,本分局设高雄港第二港口及高雄国际机场办事处,各置综理业务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编制人员派兼,承分局长之命办理有关报验发证及检验事项,其所需人员由法定编制员额内调配。第 16 条本分局职员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法令规定。第 17 条本分局职员应依照规定时间办公,并须亲自签 (刷) 到 (退) 不得迟到早退。第 18 条本分局职员处理公务,应依据相关法令规章办理。第 19 条本分局主管对属员之平时生活素行,应严密查察,加强考核,并将所得品德生活优 (劣) 资料登入考核手册,密送人事室登记。第 20 条本分局员工向上级有所

15、报告时,应按级陈转,但遇有紧急重大事情或奉命直接陈述者,不在此限。第 21 条本分局职员请假,应依照规定办理。第 22 条员工值日应确实负起门禁管制及维护机关安全之责任,有关值日规定,依本分局值日规则办理。第 23 条本分局处理公文人员应遵照行政院“文书处理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文书。第 24 条本分局职员,对于其经办公文或公务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有所泄漏或遗失。第 25 条本分局公文收发,区分为总收发及单位收发二种。公文收发,使用公文管理系统列管,总收文登录分办后,列印公文分办单由单位收发人员签收确认,发文人员应注记发文及归档办结日期,供稽催人员查考及归档存查销号之用。第 26 条本分局收发人

16、员除注意例行签收、拆封、编号外须注意下列事项:一凡附有现金、支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之公文,应即送出纳在来文注明或发给收据后,再行分办。二如来文封套上未注明密件,拆封后始发觉;为密件者,仍依密件处理。第 27 条单位收发人员应注意下列事项:一经点收清楚来文后,应在公文管理系统收件选项点收确认。二单位移文或送会时,应于送件选项输入移往送会单位,并注明移文日期时间。三创稿文件,于创稿选项下登录新增后,依规定程序列管。四存后提办及先行复知文件,依创稿文件处理程序办理。第 28 条发文人员应完成审查附件、挂号、缮校、用印、缮写信封后依照公文性质缓急分别以普通、限时专送、挂号、快递、电传、电子邮件等方法

17、寄递。第 29 条公文处理时限以不超过下列时间为原则:一最速件随到随办。二速件不超过三天。三普通件不超过六天。四人民申请案件除有关技术性或专业案件,办理过程在七天以上者,其处理时限得另订之,余均以最速件处理。第 30 条各单位承办之文件,若案情复杂,须经详细审核磋商或查考复杂之前案,以及来文定有答复之期限,而不能于前条规定时限内办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规定办理:一展期天数七日以内者,由单位主管核定。二展期天数逾七日者,由分局长核定。三来文定有答复期限,因故不能按期办出者,应先协调函知来文单位。第 31 条各单位收发人员应根据现用公文管理系统,切实办理公文稽催查询。研考人员稽催查询公文时效及公文品

18、质相关事项。第 32 条档案管理应依“事务管理规则”及行政院“档案管理手册”内有关档案管理之规定办理。有关内部作业,由秘书室自行订定。第 33 条机密文件处理应依行政院“文书处理手册”中文书保密及“国家机密保护办法”办理。第 34 条本分局岁出 (入) 概 (预) 算,由会计室依据政府有关法令规定与年度施政计划、暨各单位提供之资料与分局长指示汇编之。决算依据有关法令规定及年度施政计划成果并按年终收支实况编制之。第 35 条款项收支由会计室审核凭证、编制传票或付款凭单陈分局长核定送秘书室出纳人员收支登帐,债权人领款时,应在传票或付款凭单上加盖与原始凭证相同之印章,并由秘书室出纳人员在上项传票或付

19、款凭单内加盖“付讫”之印戳后,填制现金结存日报表,连同原始凭证一并送还会计室登帐,会计室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第 36 条员工薪津由秘书室出纳人员,依据员工异动通知单编造清册,职员送人事室、工友送秘书室核对后,再送会计室分别审核,陈分局长核定后,交会计室编制传票或付款凭单送秘书室出纳人员转发,并扣缴法定税捐。第 37 条所有银行往来对帐单,由秘书室出纳人员负责核对,如有差额,应在对帐单内详细注明原因,至与财政部支付处对帐单,由会计室负责核对。第 38 条每月收支款项,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由会计室编制会计报告,陈上级机关查核。第 39 条本分局各单位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填具领物 (料) 单

20、,经各单位主管机核章后送秘书室核发。第 40 条各单位办公所需用未预备之财、物或修缮,应填具请购 (修) 单送秘书室查价,除零星案件外应会请会计室加注预算科目后送分局长批示,依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第 41 条本分局财产应由秘书室设置经历卡,详登名称、种类、数量分别指定专人保管。第 42 条各单位所借 (领) 用之财物 (含财产与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损坏,经由各单位主管认定确需修理者,应由各单位填具“请修单”,送秘书室招商修理。第 43 条各单位所借 (领) 用之财物,在其使用期间,应常注意保养,以延长使用期限。第 44 条各单位所借 (领) 用之财物,因损坏无法继续使用且无修理价值,已

21、逾报废年限者,应填具“财物减损单”洽秘书室及会计室依规定程序报废。第 45 条财物经管或使用人,遗失或损坏其财物时,除因灾害或因不可抗力,经查属实者外,以责令赔偿相同财物为原则,其无相同财物可赔偿时,应依政府规定赔偿之。第 46 条财物经管人交接或一般员工离职时,应将经管财物列册交代或照所借财物单交还经管者,索回原借条,以明责任,如有短少或手续不全者,除不发给离职证明外,并追保责赔,其情节重大者依法办理。第 47 条本分局办公房屋及宿舍由秘书室随时派员勘察,如有重要修缮工程应依规定办理。第 48 条本分局驾驶、技工、工友之选用、退职、解雇 (开除) 、分配、管理、考核、奖惩、保险均由秘书室办理,并与人事室取得密切联系。第 49 条本分局之车辆调派、修理及油料核拨、消耗等管理由秘书室办理。第 50 条本分局局务会议,以分局长、副分局长、秘书、各单位主管及指定人员组成之。得指定与会议事项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规则另定之。第 51 条本分局业务检讨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之。第 52 条本分局得依业务需要组成各种委员会或小组,组织章程另订之。第 53 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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