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21.33KB ,
资源ID:7898586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789858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海关新增对讲机与车载台采购合同.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海关新增对讲机与车载台采购合同.docx

1、海关新增对讲机与车载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X海关新增对讲机与车载台采购合同甲方: 珠海大XX口岸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时间: 二一六年 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一、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招标(询价)文件、招标(询价)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 (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成交通知书 (6)投标文件 (7)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往来函件二、其他(1)本合同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加入,不能用于解释本合同效力或任何条款。(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

2、有以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并加盖双方公章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3)依本条前款规定对本合同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应优先于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文件获得解释。(4)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往来函件,如未形成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合意文件,不视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如往来函件内容与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5)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遗漏或文字矛盾或歧义,均不应改变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6)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第二章一、项目名称XX海关新增对讲机与车载台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2、采购内容数字车载台2台,

3、及数字手持对讲机警用70台,其中数字车载台的厂家需支持写频(技术参数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二技术规格书)。三、合同总价合同价格为总价包干(含税价),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为 元。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税费、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相关费用。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所述权益向乙方或第三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四、付款方式甲方在所采购的货物经验收合格后全面正常投入使用,乙方出具付款申请书及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95的款项,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退回履约保证金;剩余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在

4、质保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注:乙方须向甲方开具所提供货物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甲方认证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款项。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暂缓付款而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乙方因收取货物费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五、交货地点、工期与验收1、地点: 珠海XX口岸 2、工期:按照甲方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3、验收:由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在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验收,若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不满足甲方参数要求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解除本合同而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款项,如

5、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六、乙方责任1、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负责运输及安装,并在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乙方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正常使用期间内运转良好。在货物的使用期限内,对因设计、工艺、材料等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任何事故、故障、潜在危险等乙方应负全部责任。2、乙方须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七、产品质量及标准1、乙方提供的产品(包括零配件)必须是品牌型号相符、技术参数不低于本合同要求的全新的,未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随机附产品原产地证书、合格证、序列号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国家检测标准。2、产品实行“三包

6、”,乙方应严格按国家“三包”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认真对待投诉,按照厂商和国家标准保修,保修时间自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算。八、保修服务 1、对本项目及本项目中提供的设备提供二年的质量保修上门服务。 九、货物的产权1、乙方应保证产品及其产品支持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在先权益,甲方不会因使用、销售产品或产品的任何部分引致第三方对甲方进行投诉或诉讼主张;否则,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2、乙方对其所供货物必须拥有所有权。货物一经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其所有权即转至甲方,但甲方有权按有关条款规定予以拒收。乙方有义务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对乙方所供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如在货物交付

7、后,有第三方声明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或他物权,则由此造成甲方卷入所有权纠纷、诉讼、不能按期使用、经济损失等,概由乙方负责。3、如乙方所供的货物为走私、赃物、或未完税费,造成交付给甲方的货物被政府机关查封、没收的,因此引致甲方的直接损失及所有间接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十、担保与保险1、乙方同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向甲方提交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作为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乙方投标报价中,由乙方支付。3、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作业场地内自有人

8、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乙方所购买全部保险的保险期应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全部验收合格之日止。5、如因乙方原因未购买保险或所购买的保险没有完全覆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时间或地点履行交货义务,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2、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售后义务,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产品质保期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48个小时内要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时响应的,应当按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员工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

9、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格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补付给甲方。5、乙方应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之发票,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或所开发票本身之问题造成甲方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不能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甲方保持进一步提出法律诉讼之权力。6、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十二、保密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由此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

10、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十三、不可抗力1、如一方因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导致本合同无法或迟延执行,不应被视为违约,且无须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尽快通知对方,说明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并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 3、受不可抗力事

11、故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的延期和损失。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延续到 7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四、合同的解除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相关法律责任。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十五、其他1、乙方保证不给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如有违

12、反,乙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理、处罚。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乙方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等,应在变更发生后30天内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4、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甲方执 陆 份,乙方执 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附件1、报价清单附件2、技术规格书(以

13、下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珠海大XX口岸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广东省珠海市XX新区。附件 1. 报价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单价小计备注12345678增值税额9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附件 2. 技术规格书序号名称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备注1数字对讲机警用 1:性能参数: 电池工作电压 5W (VHF), 4W(UHFI,

14、 UHFII), 3W/4W(330-400Mhz) 电池寿命(以 90-5-5 占空比为依据) 8 hours (High Power), 11 Hours (Low Power) - With Standard Hi-Cap. NiMH battery 2: 频率范围 (根据海关需求可定制)136 - 174MHz / 330 - 400MHz / 403 - 470MHz / 450 - 527MHz 3:物理参数: 电池重量 428gms (With Standard Hi-Cap. NiMH battery) 4:尺寸:高 x 宽 x 厚(带标准电池) 137mm x 57.5mm

15、x 37.5mm (with Standard Hi-Cap. NiMH battery) 5:对讲机功能: 信令 MPT1327 信道数 4 x 128 6:密封 符合美国军用标准MIL STD 810C/D/E,通过IP54防雨测试 70台2数字车载台1:频率范围 136 - 174MHz / 330 - 400MHz / 403 - 470MHz / 450 - 527MHz (须符合用户需求)2台2:频率稳定性(-30至+60 +25基准) 2 ppm3:功率输出 1-25 W4:电源 13.2Vdc(10.8-15.6Vdc)车载负接地5:信道间隔 12.5/25 KHz6外型尺寸:

16、高X宽X厚 带标准锂电池186mm*179mm*59mm7:重量 1400gms(3.15磅)8:密封 符合美国军用标准MIL STD 810C/D/E,通过IP54防雨测试9:防撞击与防震动 机壳抗压度超过MIL STD 810-C/D/E和TIA/EIA 603标准,提供抗撞击与抗震保护10:防尘与抗潮湿 机壳密封度超过MIL STD 810-C/D/E和TIA/EIA 603标准,提供防尘,防潮保护11:发射机调制限制 2.5 KHz 12.5 KHz 5 KHz 25 KHzFM交流声与噪声 -40dB12.5 KHz;-45dB25 KHz传导/辐射发射 -36 dB1 GHz邻近信

17、道功率 -60 dB 12.5 khz -70 dB 25 khz音频响应(300-3000Hz) +1至-3 dB音频失真1000Hz,60%额定最大偏移 3%12:接收机灵敏度(12dB SINAD)EIA 0.30V互制(EIA) 75 dB25 KHz 75 dB12.5 KHz邻道选择性 65 dB 12.5 khz 75 dB 25 khz杂波抑制 75 dB 25 khz 70 dB 12.5 khz额定音频 内置3 W;外置7.5W&13W交流声与噪声 -40 dB 12.5 khz -45 dB 25 khz传导杂波辐射 -57 dB 1 Ghz -47 dB 1 Ghz音频响应(300-3000Hz) +1,-3dB音频失真 3% 13其它:厂家须支持写频.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