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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的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国家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最新细则。那么这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我收集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

2、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

3、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

4、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六条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5、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

6、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第七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

7、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一)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四)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8、;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

9、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

10、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

11、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

12、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13、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4、,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

15、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解读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今年6月1日起新规施行后,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带来哪些变化?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记者对此采访了国家网信办和有关专家。 从国家网信办获悉,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xx年施行。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使过去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管理背景发生改变。 规定修订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

16、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责任的一个体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认为,规定加强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流程管理、细化平台管理、落实处罚责任,可以让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这是否意味着凡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 对此,王四新表示,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

17、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传播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普通公众通过自己个人的微博、微信公号等公众账号发布、转载信息不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范围内。王四新说,总的看,任何单位和用户都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需要强

18、调的是,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审核平台账号的开设信息、服务范围等主体责任。 了解到,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规定的一大亮点。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规定明确予以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强化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推荐阅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深圳企业清算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实施细则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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