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为建立健全我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 导各科室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推动持续医 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 报告要求(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 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 告医教科。医教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给分管院长及院长, 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其他不良事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 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 他人身损害后果。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 疾。(三)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时限:1. 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 内,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
3、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 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 内,上报有关信息。2. 各科室在半小时内电话向医教科上报,书面上报时限 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2天内, 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 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半小时 内,上报有关信息。(四)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院通 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 定报告:1. 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2.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3.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
4、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4.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 解的;5. 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的情况。(五)医院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完成初次报告、核对 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 容。二 事件调查处理(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后,医教科等主管职能科室配合科室积极采取措施,并对 患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二)职能部门职责:医教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护理部护理安全(不良)事件
5、感染办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药学部药品(器械)安全(不良)事件设备科设备安全(不良)事件后勤保障科设施安全(不良)事件监察室服务及风纪安全(不良)保卫科安全不良事件科室配合职能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 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分析整 改成效,院科两级进行资料汇总。(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调查分析,采取 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的降低受害人的损失。认 真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 对策及整改措施,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发生或发现重大 医疗不良事件后,医院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四)职能部门处理后,将医疗不良事件报
6、告表反 馈至医疗质量管理科,由医疗质量管理科统一备案。医疗质 量管理科每季度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进行分析、汇总, 跟踪不良事件的整改效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三 监督管理由医疗质量管理科对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例数进 行汇总,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兑现奖惩。(一)医院鼓励职工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每上报一例,奖励30元。(二)凡发现漏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情况,每漏报 一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处罚;凡故意隐瞒不报 引起医疗纠纷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 处罚。(三)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 件,由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
7、于积极 配合医院调查处理并认真整改的可酌情减轻处罚。四附则(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 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 的事件。(二)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 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三)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 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 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 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五)本制度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 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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