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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docx

1、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 2010-12-29 12:01:51 以分配为视角张守文【作者简介】张守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分配的路径是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一条重要经脉,从分配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个体的利益分配和国家的财政分配是推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因;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是“从重产品分配向重权利分配”转变的过程,也是经济法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国家的财政收入分配与国家的经济职能、经济政策、经济法制等是正相关的,在发展轨迹上都体现为“U形曲线”,由此进行拓展研究,可以揭示经济政策、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以及经济法研究之

2、间的内在关联和相关规律。【关 键 词】经济法/分配视角/发展路径一、背景与问题现代经济法自其肇始,迄今不过百年。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中国经济法学之历史尤其短暂, 但其因与改革开放同步,故而发展迅猛。大抵每过十年,学界都要回顾前瞻,以促进学术积累,增进理论共识,推进制度发展。 通过学界历次总结,许多困惑都已柳暗花明,但影响认识深化的一些重要路径仍需进一步打通。为此,本文试提出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问题,并作简要讨论。所谓经脉,在医学上原指纵贯全身,沟通上下内外的主干通路。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系统,同样要有自己的经脉。找准经济法的经脉,有助于更好地提纲挈领,在整体上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

3、把握经济法的经脉,有助于发现经济法制度建设或法学研究发展的深层路径,从而有助于对症下药,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为此,探寻那些“深而不见”的贯通中国经济法学的经脉,确实非常必要。贯穿于经济法(学)的重要经脉究竟有哪些?人们对此定会存有异见。从应然的角度说,经济法学的经脉,应当贯穿于经济法学的各个方面。例如,在时间上,应当贯穿其各个发展时期;在内容上,应当是经济法学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对于经济法制度抑或经济法理论,可以从经脉的视角解析其发展的主线,并由此把握经济法学研究所需关注的主要内容。纵观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至少有三条路径值得关注:第一条路径,即分配关系的调整,或简称分配的路径,它

4、直接关涉利益的归属,与经济法调整目标攸关,由此可以发现改革的最初动因、制度安排的侧重,以及经济法制度变迁的动力;第二条路径,就是与上述利益分配相关的政策,透过这些政策的变迁,可以发现从政治性政策向经济性政策转变的历程,解释经济政策对于改革开放、经济法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第三条路径,就是将上述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路径,或称法制的路径。经由上述路径不难发现:随着改革的发展、分配关系的调整、经济政策的变化,法律和法制也在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经济法正是在此过程中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上述三条路径,即分配政策法制的路径,是暗明相继、关联贯通、由里及表的,实际上也是经济法学的三条至为重要的经脉。这

5、三条经脉,贯穿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过程,同时,也是经济法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把握上述三条经脉的脉动,就能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制度和法学研究的问题与出路。上述相互贯通的三条路径,每条路径都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为了使问题的讨论相对集中,本文拟着重从分配的视角,依循分配的路径,回顾与改革开放同步发端、发展的中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历程,探究与分配相关的国家职能、经济政策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揭示其中的内在关联,强调分配作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重要经脉,对于推进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二、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法发展的两类分配经济法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分配法”。无论是

6、历史上的先哲,还是学界的贤者,都非常重视分配问题123(P.403-405)。 无论是国家的财政分配,抑或国民的收入分配,无论是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权力分割,抑或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配置,等等,都是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分配的视角对于经济法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经济法领域所涉及的分配问题纷繁多样,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几乎都直接涉及分配的问题:如财税法涉及财税收入和支出的分配,金融法涉及货币供应量的分配,竞争法领域涉及竞争权益的分配,等等,都涉及在相关主体之间如何分配权力、权利及利益。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国民个体(个人、企业)的利益分配与国家的财政分配,是非

7、常重要的两类分配,调整两类分配关系的现实需要,作为重要的动因,不仅推动了国家的改革开放,也带动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基本动因:个体利益分配的调整需要当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有旨在解决“两个失灵”的经济法;只有改革开放,才能逐步奠定经济法调整的微观基础和宏观框架。因此,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同改革开放是紧密相连的,它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最重要的法制建设成果。从历史上看,个人和企业的利益分配方面的要求,是推动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一般认为,改革的前提是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在生产关系中,分配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历史上诸多的“治乱循环”,无不与分

8、配关系的调整休戚相关。在1978年中国进行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之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着解决个体利益分配问题的内在诉求。正是在这种诉求的推动之下,在一些民不聊生的农村地区(如著名的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之类的改革,分配关系得到了全新的调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提高,农村改革也由此获得了初期的成功,并进一步增强了决策者进行城市改革的信心。而自1984年开始的城市改革,其核心是企业改革,直接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在整个企业改革的历程中,无论是强调“放权让利”,还是强调“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无论是强调产权改革、价

9、格改革,还是其他方面的改革,其实最终都与利益分配直接相关,因为改革就是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就是要强调形成新的利益分配关系。个体利益分配调整的需要,不仅是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产生的最初的基本动因,也直接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变革和发展。个体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不仅需要有传统的规则、制度,还需要创设新的规则、新的规范,解决传统规则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分配问题。正是基于个体利益调整对规则的现实需要,经济法才得以应运而生。此外,个体利益分配的调整需要,体现的是个体的营利性,但经济法不仅要考虑个体营利性,还要考虑社会公益性,并在两者之间做出协调和均衡。而对社会公益的保障,则与国家的财政分配直

10、接相关。(二)直接动因:国家财政分配的需要上述个体利益分配调整的需要,是推动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也是相关经济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力。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家财政分配的需要,则是推动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也带动了“建构型”经济立法的发展。根据熊彼特等著名经济学家的研究,以及由此被概括出的“熊彼特希克斯诺斯定理”可知4(P.3439),财政压力是改革的直接动因。这一定理对我国也是适用的。其实,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已濒于崩溃的边缘”,由此而产生的财政压力可想而知。由于企业活力不足,经济效益欠佳,企业利润的持续上缴困难日增,从而使主要依赖企业上缴利润的财政体系岌岌可危,迫使国家必须进行改革。在今天看来

11、,尽快解决财政危机问题,正是当时国家在城市进行企业改革的直接而重要的动力。如何从发展的角度,从可持续的角度,解决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有效界定两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定位,恰恰是当时国家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有鉴于此,在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改革进程中,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调整被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其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财政或经济方面,也体现在法律方面。从经济法的角度说,只有解决基础性的分配关系,使企业有独立的利益,才能使企业真正独立并逐渐成为真正的法人,才能奠定市场经济的主体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运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否则,商品经济和经济法的发展都是不可想象的。国家的

12、财政分配是与国家的经济、社会职能等公共职能紧密相关的,其核心是提供公共物品。因此,国家的财政分配与上述的个体利益分配相关,但又有所不同,它体现的是社会公益性。由于国家的财政分配源于企业和个人等主体的个体收益,因而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有时也会存在冲突,从而形成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并可能进一步演变成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而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的职能定位都已经比较清晰,且扩展适用往往不便,因而需要有新兴的部门法来担当此任,而这一新兴部门法就是经济法。总之,个体利益分配和国家财政分配,作为基本动因和直接动因,会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法向纵深

13、发展。在经济法领域,关注个体利益分配与国家财政分配的关系,解决好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这一基本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和职能,必然要贯穿于经济法的相关制度之中,成为经济法发展的重要路径。上述分配关系的调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会变得更加复杂,其有效解决需要经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需要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三、分配重心:“从重产品分配向重权利分配”的转变上述对个体利益分配以及国家财政分配的探讨,着重从经济的角度说明改革开放的动力和原因问题。在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二元结构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上述两类分配,会不断地推

14、动国家的改革和开放,推动体现和保障改革开放成果的经济法制度的发展。此外,在上述两类分配的发展过程中,还发生了各类主体“从重产品分配向重权利分配”的转变,这与经济结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的变化都直接相关。在计划经济时期,产品是短缺的(科尔奈称之为“短缺经济”), 因而会有统购统销,凭票供应等制度安排。国家除了设立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委外,还要设物资部、商业部之类的职能部门,以解决物资产品分配方面的问题。那时,人们最重视的是物资或产品的分配。而在商品经济时期,由于物资或产品变成了可流通的商品,无需再按国家计划去分配或配给,政府也不能任意平调,而是必须尊重不同主体的独立利益以及作为其法律表现的相关权

15、利。从微观层面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物权、债权开始变得重要,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形态也日益丰富。无论是交易主体的各类权利,还是管理主体的各类权利,都成了稀缺的资源。如何界定、保护产权,如何保障各类主体的各类权利的有效行使,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事实上,权利的界定过程,也是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过程,因而实际上仍是一个分配问题。整个社会之所以更重视权利分配,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更大量、更复杂,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对于个体和整体都很重要。根据科斯定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初始的权利分配意义重大。因此,诸如民商法、经济法等事关初始权利配置的法律,会

16、对各类权利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微观交易成本以及整体社会成本。因此,重视经济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权利的分配,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都很重要。上述的权利分配是广义的。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它通常既包括权力的分割,也包括权利的配置。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利的此消彼长的过程国家的多种经济权力被下放或分解,市场主体的权利随之相应增加,国家从集中管理逐渐转向分层放权,并力图发挥市场主体作为自由的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上述过程中,经济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为国家大量权力的下放和调整,特别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经济权力的分配,主要是以经济法的

17、形式确立下来的。而民商法不仅在当时欠发达,而且它自身也无法直接解决权力下放的问题,无法规定“体制法”的问题。从总体上说,重视经济权力和权利分配的过程,也就是经济法的体制法和具体的调制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见,从计划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人们从“重产品分配到重权利分配”的过程,同时还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过程,从分配的视角有助于更好地分析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四、分配上的U形曲线及其启示(一)U形曲线的提出无论是上述作为推进改革开放重要动因的个体利益分配和国家财政分配,还是从重视产品分配到重视权利分配的过程,都有助于从分配的视角定性地研究改革开放的基本路径,同时,

18、也有助于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矛盾和基本问题。此外,由于分配直接关系到财富数量,而财富的流量、增量等直接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方向,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力和权利的调整,因而若选取上述某种分配类型展开实证分析,则有助于从“量”的角度揭示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的发展轨迹,并进一步揭示国家职能和权力分配的变化。考虑到国家财政分配的视角对于说明相关问题更具有直接性,因而下文拟以财政收入为例,提出分配上的U形曲线, 并力图通过财政收入的U形变化轨迹,揭示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说明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经济职能及相关法制的变迁,以及经济法的发展问题。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直接地体现着国家参与

19、国民收入分配的情况,分析财政收支有助于说明国家的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国家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及国家具体职能的紧缩或扩展的情况。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对准确,且能够直接揭示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取予关系,因而可以通过财政收入的视角,来考察国家职能的变化。为此,现列出1978年至2007年的财政收入及相关GDP数据,具体可参见下表:对于上述数据,可从绝对数和相对数两个方面来分析。从绝对数来看,1978年1984年,每年的财政收入一直是1000多亿元;1985年1990年,每年的财政收入一直是2000多亿元,其间增幅一直不大。从1992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每年的财政收入才开始以每年递增1000亿元左右的速

20、度增长。自2000年起,每年递增达2000亿元以上,且呈加速上升态势。此外,近些年来,许多学者都比较重视研究财政收入与GDP的比重这一相对数。从相对数来看,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财政收入的绝对数增长缓慢,增幅不大,但同期的GDP却逐年大幅递增,呈加速上升态势,从而使财政收入与GDP的比值呈逐年相对下降的趋势,到1995年左右降到最低。 1995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0.3,1996年为10.4,此后,财政收入的相对数则一路走高,从而在财政收入的轨迹上形成了“先逐年降低再逐年升高”的曲线。因其形态类似U形(图像的开口向上,且开口较大,这与财政收入对GDP的占比较低,且选取年限较

21、长有关),故称之为U形曲线。(二)U形曲线的启示透过上述U形曲线,有助于分析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发展历程中的许多重要问题。例如,透过U形曲线,可以大略揭示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法的功能和调整目标的变化;同时,还有助于揭示权利与权力分配上的制度变迁,并可以对瓦格纳定律做出拓展,等等,从而不难发现利益分配这一路径对于研究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产生发展等问题的重要性。下文将结合上述问题,简要探讨如下:1.U形曲线与国家经济职能、权利分配及经济法职能之间的关联由于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直接相关,而财政支出又与国家的公共职能,尤其与国家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的行使直接相关,因此,应当关注财政收入与国家

22、经济职能之间的如下互动关系:一方面,财政收入的变化,会影响国家职能的履行,当财政收入高时,国家有条件可以更好地履行其经济职能;当财政收入较低时,国家职能的履行就会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国家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相关职能,甚至扩大相关职能,必然会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并努力通过制度安排来扩大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与国家职能的上述互动关系,是在经济法研究方面尤其应当注意的。通过分析U形曲线,不难发现,在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可以达到31.1,足见在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经济职能还是很强的。但就当时情况看,这种较高占比的基础却很脆弱,因为财政收入主要建立在国营企业大量上缴利润的基础上

23、,这种分配制度使企业没有发展后劲,个人收入低,企业和个人都日益贫困,从而在总体上会影响个体积极性,缺少持久的效率,导致潜伏问题日益增多。正是基于上述分配制度及整个经济体制的不足,我国才开始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进而逐步实行市场经济。如上所述,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从财政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其轨迹是一个U形曲线,即政府所获取的财政收入占整个GDP的比重,从最初的较高,逐渐在“放权让利”的改革过程中日渐降低,直至中国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初降到谷底。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随着对国家经济职能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感悟到:市场经济同样要有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而且此类职能还要进一步强化,同

24、时,相关的社会职能也需要加强。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职能法定化的过程,在法律上就是权力和权利的此消彼长、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方面,国家对于经济的控制权力逐渐在范围上、数量上缩小,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的权利逐渐扩大,所获利益逐渐增加。改革开放初期的所谓“放权让利”的过程,也是个体权利增加、权利意识觉醒的过程。这一过程,影响到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方方面面,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正在产生和发展之中的经济法。从经济法发展的历程来看,最初的经济法的功能和目标,是与当时的国家或政府的职能目标相关联的。在国家经济职能不确定的情况下,经济法的职能和调整目标也很难确定。此外,在大变革的时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不断变化

25、会直接影响相关制度构建,从而使经济法具体制度的一些目标定位会随之发生变化。这也是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前,学界对经济法的职能和调整目标始终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家经济职能的日渐明晰,特别是随着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面职能的确定,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以及相关的调整目标,也日益受到重视。这不仅有助于经济法立法上的统一,也有助于经济法研究上的理论共识的提高。2.对U形曲线的拓展探讨首先,上述的U形曲线,既是瓦格纳定律的间接体现,也是对该定律的拓展。根据瓦格纳定律,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财政支出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5(P.48)。(11) 反之,财政收入的多

26、少,财政收入的分配状况,也会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从历史上看,随着“放权让利”式改革的深入,随着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轨,国家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在下降,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相应地逐渐缩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对瓦格纳定律作出拓展:即财政收入的相对减少,或者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下降,会使政府的职能产生实质上的“萎缩效应”;同时,政府职能的减少,会进一步减少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的规模。当然,上述拓展,还只是一个理论假设,还需要有更大时空范围内多个国家多个历史时期的事实来验证。其次,上述的U形曲线,可能同样适用于更大时空范围的多种情况:其一,它可以适用于其他转轨国家。转轨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

27、过程中,其政府职能是先缩小再扩展,经济立法也从相对不足到较为丰富,等等,因而其转轨历程可能同样体现为上述的U形曲线;其二,从“大历史”的角度看6,(12) 在从自由竞争时期转向垄断时期,从国家的不干预到干预,再到适度干预的时期,其历史发展轨迹同样可能显现为上述的U形曲线;其三,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可能会发生变革,相应的经济立法的数量,对经济影响的深度等,也都会随之发生变化,体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导致经济法的周期变异7,从而可能体现为连续的U形曲线;其四,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会带来经济法调整的周期(如宏观调控法的周期等,这与反周期的要求是一致的),这些周期变化的曲线都可能是一种U形曲线,

28、由于经济周期的U形变化,会带来经济法调整的U形变化,因而截取一段U形曲线,就可以透视其中的许多问题,从而有助于提高对经济和法律发展的预见性,防止巨幅波动,使周期变缓,以减轻经济和社会的震荡,更好地实现稳定发展的目标。最后,上述的U形曲线,同样有助于揭示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的轨迹。如前所述,财政分配会影响政府职能,政府职能也会影响财政分配;与此同时,在法制的框架之下,政府职能还会影响到经济法中的体制法,并进而影响到具体的调控法和规制法。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对宪法、行政法等会有影响,对于经济法尤其会有较大的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同财政分配、政府职能转变等,基本上是同向的,轨迹也是一致

29、的。同样,经济法学研究的轨迹,也与上述几个方面的运行轨迹是一致的。这可能是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五、经济政策的变迁与经济法的发展(一)经济政策的螺旋式回归:“收放收”上述分配关系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因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分配关系的调整是制定经济政策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分配关系直接相关的产权关系、价格关系等也逐渐成为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随之分别出现了强调以产权改革为中心或以价格改革为中心等不同的改革思路。由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是渐进式的,许多方面难以法律的形式直接加以规定,而人们的行为又需要有一定的依循,于是,各类经济政策的作用就日益凸显

30、出来了。改革初期的经济政策,还不是很成熟,会经常显露出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些经济政策实际上是国家对相关领域的改革进行指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最初,许多重要的经济政策都是以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如中共中央有关农村改革的连续多年的“一号文件”,以及1984年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等。(13) 这一时期的经济政策,存在着突出的政党政策与公共政策、政治政策与经济政策紧密融合的特点,而且直接管理的功能更为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治国能力和执政能力的不断提高,国家开始重视推行法制,强调依法改革,以法保障改革,同时,在经济政策的运用上也日臻成熟,逐渐将其作为一类重要的公共政策,对

31、经济活动进行间接调节,从而使经济政策的应用范围和实施功效举世瞩目。虽然经济政策在各国都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体制之下,其作用却大相径庭。在计划经济或统制经济时期,国家实行经济集控和市场管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政策不可能发挥作用;反之,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实行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因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政策就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上述两类不同的时期,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中都经历过,考察两类时期的特点,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或计划性较强的时期,国家在许多方面都要“统一管制”(即统制),(14) 个体的经营自由等多种自由都

32、可能会受到限制,一些经济活动会被禁止。因此,统制时期也是“限禁”时期,与经济有关的政策主要服务于统制和限禁。随着对统制和限禁弊端的认识逐渐深刻,国家开始在经济政策上“放开”。所谓“放”,包括思想的解放、权力的下放、束缚的释放,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松绑”,其实就是改革;所谓“开”,就是开放,包括打开国门、打开市场、打开壁垒,以确保交易自由。通过这样的“放开”,有助于解放思想,改变那些不合理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制度。当然,“放开”也要循序渐进,适时适度,否则同样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事实上,在经历了更为深广的“放开”之后,日益凸显的市场失灵问题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政府适度规制的必要性,于是便由“放开”时期进入到政府适度规制时期。可见,我国的经济政策,其实是经历了最初的“限禁放开适度规制”三个不同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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