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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潜规则你知道吗.docx

1、离婚潜规则你知道吗A man is not old as long as he is seeking something.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 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离婚潜规则,你知道吗?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我要和你离婚!”“我不同意,你去法院告去吧!”这样的吵架我们也许很多时候都能听见,但是离婚真的那么容

2、易吗?诉讼离婚中,是有一些潜规则的哦?这你知道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裁判要点:潜规则一:实际上你们已经没有感情,但法院不一定第一次就能判决离婚。“我要和你离婚!”“我不同意,你去法院告去吧!”以上的话,也许他不止对你讲了一百遍。或许你们早已分床睡,甚至分居,双方已早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甚至你更加无法记得上一次同房是什么时候了。即使是这样,法院会判离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法官审案,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则,运用自己的判断来确信你们是不是感情确已破裂。只有法官认为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第一次起诉,法官才会判决离婚。一般情况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使一方存在上面的情况,就可以离吗?答案:不一定。因为你能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况吗?当事人自己是无法组织证据,也无法运用证据的。考虑到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影响家庭的稳定的因素,我国的离婚法律制度,都一贯体现着一个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因为无数事实说明,轻率离婚往往和造成个人悲剧。基本案情:原、被告于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7月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后因原告生病住院致使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不关心照顾为由认为双方夫妻

4、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裁判结果家庭的和睦,要靠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敬互爱、相互体贴、谅解,相互理解和沟通,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同时,原告钱某某在诉讼中并未向本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钱某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5、,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

6、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

7、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

8、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9、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效力与冲突规避:终审判决有效 参考适用释评汇注:1. 在在电话或网络咨询的时候,当事人经常问到“我再也不可能和他在一起了,可不可以一次性的处理掉?”“他对家庭一点责任感都没有,我们早就没有感情了,为什么法院第一次不判离?”“像我们这种情况,为什么第一次不判离?”对于这些问题,较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律师也非常困惑,统一回复为“司法惯例”;至于为什么,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事实上,

10、在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本律师并没有找到关于起诉离婚次数与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存在必然联系的条文。刚开始接触婚嫁家庭的案件的时候,我也有过困惑。通过与法官、律师交流,和代理的具体案件,笔者发现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有规律可循。既然如此,那么法院“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判离”的潜规则又何源起的呢?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心依据是什么?以前的理论着重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这四方面分析。但笔者认为,新婚姻法律实施后,法官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更多的是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考虑:一、感情是否破裂关于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法官首先会考察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

11、裂。双方感情在程度上是彻底、全面的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破裂;时间上是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或刚刚开始破裂;现实表现上,是真实有破裂;而不是虚假的或当事人主观上的破裂,更不是暂时的冲突或一时的冲动。关于感情破裂的条件可以说是最清晰也是最模糊的。很多离婚案件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比较恶劣情况,常见的就是,经济纠纷不负家庭责任;个人成长差异;性格、个人兴趣的差异;移情别恋;相处时间不足;缺乏相处的技巧和方法;子女教育;宗教信仰等“无错离异”,对于这些情况就法院的审判留下了许多自由心证的空间。当然在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厚非的。婚姻和感情很多时候是非常复杂的,对于由人心而生的

12、情感应由人去感知,而理性的规定是无法进行诠释的。由法官通过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过程中的表达、情绪变化来判定双方感情情况,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二、有无和好可能有无和好可能,是法官考虑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重要考虑点。我国历来将家庭视为国家的细胞,细胞的稳定上升到国家的和谐发展。作为法官虽然代表国家执掌司法审判权,但囿于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经验,一般来说法官也是“劝和不劝离”的,但凡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法官也乐于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给予双方一次机会。那么法官是如何判断的着眼点是什么呢?一般来说,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考虑双方的矛盾是暂时性的还是原则性的。本律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未与父母

13、同住。后因父母年老,不得不搬来与子女同住。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恶化,导致女方诉到法院。法官审理后则认为,双方之间感情基础牢固,不存在根本矛盾,双方应冷静思考、加强沟通,最终判决不离。第二、看起诉离婚一方的态度是否坚决。曾一个案件,男方出轨,女方起诉来法院,男方坚决不同意,希望女方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考虑到了原告对于离婚的态度可能有所缓和。考虑到女方可能念及夫妻多年的感情基础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因素,此时,一般有经验的法官即使是调解不成,也不会贸然的判决离婚。三、是否能够“案结事了”法院考量的第三个问题是,能否做到案结事了。笔者在上海工作时,因为上海的住房本身就非常紧张,因为离婚后住房问题没有办法解

14、决,而法院不判离。虽然将非感情因素作为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先决条件,有违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中国司法的一个特点就是,除考虑法律效应,还要考虑社会效应。故律师在处理类似房屋问题无法解决、患病或年老一方无人照料等离婚案件时,我们除了去谈法律观点,更应该正视社会现实,多与法官、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与调解的方式处理该类纠纷。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法院最后考量的问题是,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次数与叛离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并非毫无关系。随着判决不离婚的次数越多增加,法官判决不准予离婚时的心理压力也会增大。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当事人的反复的起诉离婚,已经非常明确的表明了双方在感情上无法调和的肉在矛盾。“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如果此时法院还一味撮合,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不仅可能激化双方的矛盾,甚至酿成社会矛盾,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坚持感情还可以挽回,替当事人思考,也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 离婚后孩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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