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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处置管理办法.docx

1、资产损失处置管理办法资产损失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以下简称“学院”)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损失处置标准和程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资产损失的处置工作。第三条 定义资产损失是指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外汇交易、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的损失。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院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

2、度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取得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事实损失确实无法回收,或者对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确凿证据表明已经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规定,从账内核销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转为备查簿继续管理的工作。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四条 学院院务会负责资产损失处置事项的安排,并对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资产损失处置重要事项进行审批。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一) 后勤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对学院的资产数量、质量进行全面盘点、检查分析,若发现存在盘亏、损失迹象的,收集相

3、关证明材料,组织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审核;负责对学院与采购业务相关的预付款项损失的相关证明资料的搜集与审核;(二) 财务处负责对学院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项(含预付款项)等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进行搜集与审核;(三) 办公室负责对学院运输工具、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中的土地及专有技术等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进行搜集与审核。第六条 学院内控审计室是学院资产损失处置的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查意见。若初步认定存在问题的,如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存在人为失职因素的、存在管理漏洞的、价值量较大的、对学院影响较大的,由内控审计室负责进一步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

4、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认定管理第七条 货币资金,应依据取得的相关证据,认定为损失:(一) 现金盘亏,已取得现金出纳确认的盘点表(包括倒退到基准日的记录)、现金出纳对盘亏情况的说明、学院对责任认定及责任人赔偿决定的文件,扣除赔偿后差额部分的现金短缺,确认为损失。(二) 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学院未付的款项,已取得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对银行已付、学院未付形成原因的情况说明和责任落实的批准性文件,收款人与学院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比照应收款项。第八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取

5、得的相关证据,扣除债务人清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的注销证明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已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回收的应收款项;(二) 债务人已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公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公告;此外还应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三) 涉及境外(包括港、澳

6、、台地区)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已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的;(四) 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已取得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然胜诉但因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或者因故历时5年无法执行的;(五)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已取得债务人提供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意见,以及本单位对此事项的

7、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六) 对确实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催收成本且在5年(含5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收款项,由业务部门逐笔出具专项说明,经内部或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为损失;(七)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第九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取得的相关证据,扣除残值或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一) 报废、毁损的存货,如霉烂变质、生锈腐蚀、拆零残损等情况,已取得学院或委托外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技术鉴定证明的;(二) 过期且无使用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如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

8、或保质期证明,并经技术部门鉴定确认的;(三) 学院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如专用设备因停止使用或更新换代,使得原为其备用的零部件无其他用途,且无转让回收价值等情况,已提供技术部门论证的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鉴定报告的;(四)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存货,已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或保险理赔情况说明和学院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责任人赔偿情况等文件资料的;(五)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并能取得相关证明的。第一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取得的相关证据,扣除清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

9、损失:(一) 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法院宣告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相关资料;(二) 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或改组计划,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停业后学院清算事宜做出的决议等有关资料的;(三) 取得其他足以证明某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学院带来经济利益相关证据的。第一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取得的相关证据,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或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

10、分,认定为损失:(一) 闲置三年以上,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该项固定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二)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规定应强制淘汰,且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三)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已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的;(四) 因设备本身的原因(包括报废、毁损),不能满足教学、管理和安全需要,并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学院或委托外部有资

11、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技术鉴定报告的;(五)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学院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第一十二条 在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取得的相关证据,扣除残值或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一)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已取得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或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或委托外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技术鉴定意见和学院对此核销事项的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的;(二)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已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或保险理赔情况说明、和学院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人赔偿情况等文件资料

12、的;(三) 工程物资的损失认定比照存货。第一十三条 无形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取得的相关证据,其账面摊余价值,应认定为损失:(一)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取得了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二)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给学院带来经济利益的,已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三)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一十四条 涉及盘亏的实物资产损失,必须提供相关资产盘点表、保管人对盘亏资产的情况说明、学院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责任人赔偿情况等文件资料。第四章 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管理第一十五条 资产损失核销审批管理的基本程序:(一)

13、学院各部门发生资产损失,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拟申报损失的资产现状、损失发生原因、责任人的追偿等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二) 学院财务处、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或相关技术部门应对拟报损失的资产,做出客观、公证的技术鉴定,如果需要外部单位鉴定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法律、审计、技术鉴定等单位)出具相关的鉴定意见书面资料。(三) 学院内控审计室、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报的资产损失核销鉴定意见表和资产损失核销申报审批表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签署审查意见。若初步认定存在问题的,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发现违纪违

14、规线索的、存在人为失职因素的、存在管理漏洞的、价值量较大的、对学院影响较大的),由审计或监察部门负责进一步调查,并按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 由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相关主管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务会审批。非常或重大损失需提交集团公司审批。(五) 上述拟核销损失的资产提交院务会审议批准后,以书面报告形式详细说明申报损失的资产现状、损失发生原因、责任人的追偿、损失金额以及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院务会审议的意见等情况,并附“资产损失核销汇总审批(备案)表”、“资产损失核销申报审批(备案)

15、表”和“资产损失核销鉴定意见表”及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一式五份,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后返还学院三份。(六) 学院固定资产损失核销金额在预留残值5%范围内的,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由学院院务会会审议批准后,财务部门即可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建筑物、防空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施等实物资产报废必须事先取得集团公司批准文件。第五章 资产处置后续管理第一十六条 学院应按照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核销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转为备查簿继续管理,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保管、变现、销毁等管理工作,确保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一) 已核销的应收款项,除债务人死亡、破产或法院已裁定学院败诉等

16、情形外,应继续保留对债权的追索权。对于核销后回收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入账,不得擅自截留,私设“小金库”,进行体外循环。(二) 对已核销的且具有实物形态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仍应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负责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清理和追索,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出租、转让、拍卖、销毁(如化学制剂)等方式,有效地处置资产,所得收入应及时入账。(三) 已核销的投资,除被投资单位已依法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以外,应当积极地谋求股权转让,最大限度地争取投资回收。第一十七条 各部门上报的资产损失核销资料经学院批准后,若之后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以及由于计提的折旧额发

17、生变化等原因而引起资产损失金额与原上报损失金额有差异的,应填报学院备案。第六章 附则第一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第一十九条 本办法委托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附件1:权责清单附件1权责清单序号管理事项各部门财务处内控审计室院务会1资产损失的认定协助负责审计审批2资产损失核销负责审计审批3资产处置后续管理协助负责审计审批附件2资产损失处置管理流程1. 控制目标阐述了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程序,旨在规范学院内部资产管理,统一资产损失处置标准和程序。2. 流程图3. 流程说明编号流程步骤责任部门/岗位控制编号流程步骤描述相关文档01收集资产损失认定证明材料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18、收集和整理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拟申报损失的资产现状、损失发生原因、责任人的追偿等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02资产损失鉴定财务处财务处连同相关部门对拟报损失的资产,做出客观、公证的技术鉴定。03审核资产损失认定结果内控审计室内控审计室负责对资产损失认定结果进行审核。04审批认定结果院务会C01院务会对资产损失认定结果进行审批。05实施资产损失处置措施财务处有财务处根据院务会的审批对资产损失实施实施处置措施。06备案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资产损失处置进行备案。4 风险控制矩阵目标编号控制目标风险编号风险描述控制措施编号控制措施缺陷编号缺陷描述T01资产损失处置合规合法R01资产损失处置可能存在管理漏洞C01院务会对资产损失认定结果报告进行审批时需要详细参考财务处、技术部门、内控审计室的报告数据,并作出谨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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