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重复填
2、报材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第二章 备
3、案材料和备案方式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表1);(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四)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及合
4、伙人情况表(附表2);(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表3);(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业务约定书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第八条 在2020年3月1日前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拟继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第九条 会计
5、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备案:(一)名称变更;(二)首席合伙人变更;(三)合伙人变更;(四)经营场所变更;(五)组织形式变更;(六)设立或撤销分所;(七)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变更;(八)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更;(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十一)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前款第(一)项至(六)
6、项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表(附表4)。年度备案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执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以不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和本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未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再次从事证券
7、服务业务的,需要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第三章 备案核验和公告第十一条 财政部、证监会发现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补正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未提交备案材料。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不含)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执业能力的认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8、,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公开上一年度基本情况、诚信记录、执业
9、情况等相关信息。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财政部、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
10、2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2.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处罚处理情况表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批准设立文号执业证书编号首席合伙人监管联系人监管联系人职务首席合伙人电话监管联系人电话监管联系人传真监管联系人电子邮箱注册地通 讯 地 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
11、入 万元上年末净资产 万元累计职业风险基金 万元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分所名称注册地负责人监管联系人监管联系人电话注册会计师人数合计本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席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签章) (盖章)年 月 日注:1.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2.首席合伙人、监管联系人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3.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4.如无特别说明,本附表中,人数、金额按截至备案申请上月末数字填列。附表2: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基准日: 年 月 日(备案申请上月末)
12、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姓 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在分所入职时间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注册时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执业时间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否担任质量控制人员是否合伙人是否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中的分工情况是否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合伙人的起始时间注:1.注册会计师按照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2.所在分所填写总所或分所的全称。3.有身份证的,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4.注册时间、担任合伙人的起始时间格式为年-月-日。5.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执业时间精确到月。6.本表应当包括全部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如合伙人不是注册会计师,无需
13、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注册时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执业时间。7.质量控制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部门人员或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8.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指曾在证券服务业务报告上签字。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处罚处理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 号处罚处理对象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处罚处理类型处罚处理决定文号处罚处理决定名称处罚处理机关处罚处理日期处罚处理事由注:1.处罚处理对象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2.处罚处理对象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处理对象为执业人员的需填写具体姓名,有身份证的,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
14、,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3.处罚处理类型包括被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按上述处罚处理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罚处理类型按照处罚处理日期先后顺序排序。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上年末员工总数上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年度合伙人变动情况新增上年末净资产(万元)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万元)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万元)退出上一年度证券服务业务收入(万元)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万元)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万元)注册会计师数量变动情况上年初上年转入上年转出上年末注册
15、会计师人数监管联系人职务电话邮箱分所名称注册地负责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万元)监管联系人监管联系人电话合计上一年度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本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首席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注:1.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审计业务收入、证券服务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2.监管联系人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3.分所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4.本表应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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