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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范本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docx

1、民事判决书范本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民事判决书范本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 (二)正文 (1)案情。主要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2)仲裁庭意见。主要应当写明裁决理由。 (3)裁决结果。 (三)尾部 (1)裁决书的效力。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员署名。 (3)写明日期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4)书记员署名。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2016年9月

2、7日上午,李东平路经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强行将吴晓红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晓红的裤子欲行强奸。吴晓红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一刀。吴晓红继续呼救,李东平一手卡住吴晓红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晓红当场死亡。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80元钱,并将吴晓红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东平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李东平因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

3、罪,于2016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李东平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月日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东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吴晓红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吴晓红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吴晓红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东平的供述; (2)证人郭明、葛立

5、等人的证言; (3)物证; (4)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2016年月日,检察院承办检察员吴维制作了案号为检刑诉C2016J号起诉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6、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2016)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应当写为: 被告人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 (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月日已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已告知

7、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二)正文 (1)案件事实。叙述案件事实应当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 二是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 三是写明认定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 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尾部 (1)致送法院名称。应写明:此致、人民法院。 (2)检察员署名、写明年月日。应首先写明检察员的姓名和职务; 然

8、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被告人现在羁押的处所;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2016年月日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星、王正承办此案,并根据以下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2016年月日制作了2016年的第号起诉书,以林佳、陈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省市县镇,邓杰与妻子李萍共同经营了一家五金加工场,夫妻二人常年居住在加工场

9、院内的宿舍里。林佳和陈晓是同学,二人与孔严(另案处理)、吴军(已判刑)商议后决定抢劫该加工场,并事先到加工场进行了踩点。2015年12月13日23时许,林佳、陈晓、孔严、吴军四人身穿保安制服,携带对讲机、约束带、胶带、手电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开着一辆小型货车来到五金加工场,谎称有人举报厂内有毒品,喝令门卫张二不许动,将张二捆绑双手、蒙上头、封住口,抢得张的手机1部、人民币1200元。后又到被害人邓杰夫妇的住处,将李萍的双手双脚捆绑、蒙上眼睛、封住口,在李萍的身上、挎包内和卧室的柜子等处翻找,抢得黄金戒指、吊坠手链、白金钻戒、照相机、现金等财物。零时30分许,被害人邓杰开车回到加工场,林佳等人

10、采用同样的方法,将邓杰的双手、双脚绑住、蒙住眼睛、封住口部、罩住头部,将其带至办公室,抢得其身上的手机及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各1部。其后,林佳、陈晓等人又将邓杰的南方雅马哈牌助力车1辆和仓库内的*公斤铜线搬上货车,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16日和18日,陈晓先后两次到市区物资回收公司,将抢得的铜线进行销赃。第一次销赃得款人民币*元,转账到自己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 第二次销赃得款人民币*元,陈晓收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余款人民币*元转账到孔严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内。2015年12月17日,陈晓将赃物运至市物资回收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元,转账到孔严的农业银行账户内。 陈晓几次销赃,共得赃

11、款人民币*元,其中林佳分得赃款人民币*元,吴军分得赃款人民币*元,余下赃款33万余元由陈晓和孔严瓜分。 案件破获后,县公安局于2016年月日对林佳、陈晓执行逮捕,关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并缴获赃物黑色iphone4手机1台、步步高牌手机1台(均已返还被害人),扣押林佳人民币5370元、扣押陈晓人民币2400元、扣押吴军人民币5000元、扣押孔严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元、扣押陈晓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 59元。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及发还赃物与作案工具的情况; (2)称重单、出仓单、收购单等单据,证实销赃的情况; (3)存、汇款查询清单; (4)

12、物证照片,证实扣押及发还相关物品的情况;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7)鉴定结论;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I(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当事人基本情况: 林佳,男,26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 陈晓,男,27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人户抢劫的;

13、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号”。 (3)被告人基本情

14、况。应当写为: “被告人林佳,男,26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陈晓,男,27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x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被告人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2016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

15、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二)正文 (1)案件事实。叙述应当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需要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况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 二是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 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 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三)尾部 (1)致送用语。分两行写明:“此致

16、”、“市人民法院”。 (2)署名。首先写明起诉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检察员李星、王正); 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2016年月日)。 (3)附项。写明被告人被羁押处所(县公安局看守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晚,文天酗酒后到其大哥文云家闹事,被文云等斥责并撵出,文天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刚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云家门前,扬言要打文云。其堂兄文铁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天的辱骂,文铁欲弯腰捡石块打文天,被文天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铁头部,致文铁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文天到当地

17、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文天,男,县人,19年月日生,农民,族,住县乡村,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证据:(1)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 (2)文云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3)文云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 (4)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云从其三哥文刚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 (5)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铁的血型一致; (6)县公安局对文铁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铁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 (

18、7)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 20年月日,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20)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天于20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云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铁打死,文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天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天的辩护人认为,文天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天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王峰、宋东、田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梅担任书记员。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齐放出庭支持公诉,

19、文天及其辩护人代立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认为文天酗酒闹事,不计后果,开枪打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文天以“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认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文天的辩护人关于文天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文天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制作案号为(20)刑初字第29号的判决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文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分要点: (一)首都 (1)标题。应当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行写为:刑事判决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刑初字第29号。 (3)公诉机关。应当写为: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应写为:被告人文天,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村,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5)辩护人。应写为:辩护人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6)案由和审判经过。应当写为:省市人民检察院于20年月X日以被告人文天犯故意杀人罪,

2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齐放出庭支持公诉,文天及其辩护人代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和证据。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控辩主张,包括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方的辩解和辩护; 二是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叙述事实时应条理清晰,层次清楚。对证据的论述应写明其来源及证明内容。 (2)判决理由。应写明以下内容:确定罪名、明确情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态、判决的法律依据。 (3)判决主文。应当写明:被告人文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

22、尾部 (1)上诉事项。应当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2)审判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张丽与徐强都是市工厂第三车间的工人,由于在一个车间工作,二人工作上有一些联系,但是关系一般。2014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徐强在市工厂食堂门口醒目之处张贴了一张侮辱张丽人格的小字报。在小字报中,徐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污蔑张丽道德败坏,无情断绝了与自己的恋爱关系。同时,宣称张丽与李平恋爱是为了骗

23、取李平的钱财,并造摇称张丽与李平刚认识几天,就在公园乱搞男女关系,当场被公园保安人员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该小字报张贴后,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全厂轰动,影响恶劣。 当天下午,厂保卫科人员对小字报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查明从2012年2月开始,徐强多次给张丽写情书,要求与张丽建立恋爱关系,张丽感觉与徐强性格差异较大断然拒绝。此后,徐强又连续多次当面向张丽求爱,均被张丽拒绝。后来,张丽告知徐强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徐强对此事怀恨在心,蓄意寻机报复,企图给张丽造成难堪的局面,小字报为徐强所写。厂保卫科人员对徐强进行严厉的批评,徐强当时表示愿意接受批评,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张丽赔礼道歉。但是,同日下午5时,

24、徐强在全车间大会上做检查时,当众继续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所说的都是事实,绝对可靠,还对张丽破口大骂,再次公然侮辱诽谤张丽。 张丽认为,自己有恋爱的自由,徐强在追求自己不成的情况下,公开张贴小字报侮辱诽谤自己,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于2014年4月6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徐强的刑事责任。 张丽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徐强犯侮辱罪、诽谤罪; (2)判决徐强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元人民币; (3)判决徐强向自己赔礼道歉; (4)徐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张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 (2

25、)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 (3)证人高华、张铁、王青等人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张丽,女,住市区街号,市人,汉族,23岁,市X工厂工人。 徐强,男,市工厂工人,汉族,25岁,市人,住市区街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刑事自诉状”。

26、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 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 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 (二)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应当写明; 侮辱、诽谤。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判决徐强犯侮辱罪、诽谤罪; 判决徐强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元人民币; 判决徐强向自己赔礼道歉; 徐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这一部分应高度概括。 (2)事实与理由。应当抓住案情重点,概括叙述案件事实与起诉理由。 (3)证据。应当写明: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 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 证人高华、张铁、王青等人的证人证言。 (三)尾部 (1)结尾。包括致送受诉人民法院名称“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

27、或者盖章; 注明年月日。 (2)附项。应写明起诉状的副本份,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等。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乾元公司与李耳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李耳公司向乾元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 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6日;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二十六; 借款人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还息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

28、费等; 借款人未履行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属于违约等。2013年8月9日,金日公司与乾元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金日公司为李耳公司的上述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乾元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款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其它费用等。乾元公司认可李耳公司陆续归还过部分利息,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6月30日,李耳公司未归还乾元公司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未支付利息为95万元。 乾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耳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9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判决其按照约定利率承担利息至还款日; 2.金日公

29、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借款本息; 3.李耳公司、金日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金日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2013年8月9日,乾元公司与李耳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李耳公司收到了乾元公司的500万元借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乾元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现李耳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故乾元公司诉求李耳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该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乾元公司和李耳公司均认可截止2014年6月30日,李

30、耳公司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利息为95万元,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乾元公司诉求的2014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乾元公司诉求超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金日公司自愿对乾元公司和李耳公司之间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李耳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乾元公司诉求李耳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庭审中没有提出明确的诉求数额和相关依据,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故对乾元公司的此项诉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31、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省市人民法院(2014)民二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李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乾元公司本金500万元,利息95万元,以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50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二、金日公司对李耳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乾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乾元公司负担760元,由李耳公司和金日公司负担*元。 宣判后,金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欲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一审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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