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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x

1、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 文 号:京安监发2010155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21实施日期:2011-05-01点 击 数: 241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

2、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下列单位:(一)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三)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及行政区域外由本市负责监督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

3、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对象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独立生产系统;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石油天然气企业。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第八条

4、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企业提交材料(包括文件和资料

5、)及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一)申请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要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发的格式要求并按填写说明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书首页填写的经办人如非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三)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有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

6、害防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符合有关编制要求,并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各岗位责任,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重点岗位操作规程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应不少于2人。应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需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且需具备国家和本市

7、规定的学历等条件。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且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须在有效期内。(八)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列入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

8、大的矿山设备、设施目录的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十)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应急救援预案的形式、内容符合应急预案编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演练的记录和总结完整真实,现场处置措施齐全可行。应急物资、设施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设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救护协议在有效期内。(十一)防治职业危害的各项审批材料齐备、有效,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保持验收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十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

9、条件。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规定建设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监测监控系统、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第十条 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申请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矿山企业的现场核查,(具体核查内容见附件)并将现场核查结果上报市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场核查结果后,认为有必要到现场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现场复核不计入审查时限)内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决定。对决

10、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书面征询其是否继续申请的意见。对不再申请的,提请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继续申请的,限定整改期限,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提请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和变更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

11、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四)2011年底后,还应提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取得的相应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收回原安全生产

12、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相关证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单位地址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及变更说明材料。(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四)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五)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13、书。(六)新改扩建项目验收合格的材料。(七)新增项目的相关材料。变更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的材料;变更第十四条第(四)项的,提交本条第(一)至(五)项的材料;变更第十四条第(五)项的,提交本条所有材料,第(三)、(五)项未发生变化的,可不提供。同时变更两项以上内容的,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供。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市安全监管局网站提供下载。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

14、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应向作业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但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到期失效的,应当在证照到期前15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期间,非煤矿矿

15、山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非煤矿矿山企业再次取得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后,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照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返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复工标准,达不到复工标准的,企业不得恢复生产。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

16、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二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非煤矿矿山企业终止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7、。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和存在以下情况,6个月内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返还申请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请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新建(含整合)矿山企业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二)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到期后,采矿许可证获得延续的。(四)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后,再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管一字200465号)、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京安监管一字200476号)、关于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47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6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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