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53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总体目标是 : 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
2、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组织推荐适合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 (三)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高级会计人员和会
3、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培训市场。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依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三)负责公告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加强管理,规范培训市场;(四)负责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五)考核、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省直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属地管
4、理原则。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第八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后,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一 )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 二 ) 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 三 ) 生育 ;( 四 ) 其他特殊情况。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调转手续,未办理的应参加所在地财政部
5、门举办的会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第十条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有利于会计人员熟悉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更新、补充和扩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继续教育的原则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会计理论与实务 ;( 二 ) 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 ;( 三 ) 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 四 ) 内部会计控制 ;( 五 ) 会计电算化知识 ;( 六 ) 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形式分培训和自学两类
6、,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培训形式有:( 一 ) 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 ) 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 ) 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 含省级 )经济类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论文。当年所学财经类类科目考试成绩成绩全部合格。( 二 )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
7、历教育,( 三 ) 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 ) 参加市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将其结果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持证人员档案在本辖区内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再核发证书或证明。 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格式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会计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第五章继续教育
8、机构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制。第十六条为规范全省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 ) 开展经常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均须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履行相应的责任,
9、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 ) 开展短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在事前将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书面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培训结果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各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汇总本辖区登记备案的培训单位,统一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并公告。第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 二 ) 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 三 ) 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
10、( 四 )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应在日常开班的同时,增设业余班、双休日班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兼顾各类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同需求。第六章师资、教材第十九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
11、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选定合适的教材,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七章考核与检查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
12、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的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在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中进行记载。对连续两个周期(四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视为自动离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视为不具备基本条件。第二十五条财
13、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提出整改或停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向社会公布。 同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1998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字1998375号)同时废止。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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