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中关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中关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规定(2010年7月施行)(节选)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符合表2的规定.第三十条 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的1.5倍,应采用无障碍标识指引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区域。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
2、GJ 50-2001)(节选)7.11.1 距建筑物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物入口(图7.11.3)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图8.1.1 无障碍标志牌(二) 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华人民
3、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50-2001)(节选)7.11.1 汽车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和建筑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在地面上或是地面下的停车场地,应将通行方便、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车位安排残疾人使用,如有可能将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安排在建筑物的出入口旁(图20)。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有1个停车位。停车场地面应保持平整,当有坡度时,最大的坡度不宜超过1/50,以便于残疾人通行。7.11.3 残疾人的汽车到达车位后,还需换乘轮椅代步或拄拐杖行走,即残疾人在汽车与轮椅车之间需进行转换,因此,在停车车位的一侧与相邻的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
4、以上的轮椅通道。两个残疾人的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7.11.4 为了安全,轮椅通道不应与车行道交叉,要通过宽1.50m的安全步道直接到达建筑物入口处。当车位的轮椅通道与安全步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以方便乘轮椅者通行。7.11.5 为了便于识别停车路线和停车位置,在车位地面的中心部位要涂有黄色的无障碍标志,在车位的入口处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