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2010年3月18日 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2009年12月7日前在京落户者)。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可以报名。报名时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在高
2、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 (1)体育类中专校的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名参加体育类单独招生,不能参加其他类型的考试和招生; (2)艺术类中专校的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名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二)
3、报名办法 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0933号)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二、志愿填报 考生填报志愿一律采取网上填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要按录取批次顺序选报,艺术院校(专业)本科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院校、体育院校(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外交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本科院校分别参加本科第一批、第二批
4、、第三批录取;艺术类高职和部分专科专业在本科之后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最后进行专科(高职)普通批录取。 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填报参加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录取院校的志愿,网上填报志愿时间为5月12日8时至17日24时。第二次填报专科提前批和专科普通批录取院校的志愿,网上填报时间为7月28日8时至7月29日24时。 志愿栏目按录取批次顺序设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及数目如下: 本科提前批可选报两个顺序志愿学校; 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可在本批内各选报四所学校:第一志愿一所学校,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包含A、B、C三所学校; 以上每个志愿学校可选报五个专业,并填报是否服从专业
5、调剂。 专科提前批可选报两个顺序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可选报五个专业。 专科普通批可选报20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为一个学校的一个专业。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专科普通批的正式志愿录取结束时,如高等学校计划未完成,根据情况将重新征集考生志愿。本科批次征集志愿可选报三所平行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可选报三个专业,并填报是否服从专业调剂。专科普通批征集志愿可选报10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为一个学校的一个专业。 考生在选报志愿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考生应把个人志向与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并结合本人在中学阶段的德、智、体、美条件实事求是地填报志愿。 2. 考生填报
6、志愿,要严格按照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 3. 考生应认真了解招生学校的情况及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网上选报志愿,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各种照顾对象应在填报志愿前办理相应证明手续,办理手续时间及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5月底前在校内张榜公布。 考生志愿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录取的重要依据,志愿填报时间一经截止,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考试与评卷 考试和评卷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
7、、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测试成绩计入总分。 只参加高会统招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只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的考试”。 各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语文、数学(文)、数学(理)、外语(含听力测试满分30分)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学校、监考教师都必须按考试规定、程序工作。 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六月七日(星期
8、一)上午 9:0011:30 语文;下午 3:005:00 数学六月八日(星期二)上午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下午 3:005:00 外语 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外语口试;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和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体育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有关高等学校需要进行体育测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面试。考生必须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应试,过期不予补试。 (二)关于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的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
9、理科综合全部实行网上评卷。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含体育考试和外语口试成绩)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三)分数线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四科总分录取;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分数线,按三科总分录取。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3月1日至20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
11、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6月10日11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于6月底进行,地点由北京
12、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商定(具体时间、地点考生以6月下旬接到的军检、面试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进行。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院校,分别在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高等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院校(
13、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院校(专业)、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对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普通批录取的高等学校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招生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录取考生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
14、,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各招生学校要根据网上远程录取的特点,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录取体制”的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二)投档原则 录取时首先在批次分数线上进行正式志愿的录取,如还有招生计划未完成,根据情况将依次进行批次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录取、按正式志愿
15、降分录取和降分重新征集志愿录取。 投档时,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投档。对选报同一志愿学校的考生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二志愿录取。专科提前批投档时考生会考成绩满足专业的要求才进行投档。 本科层次的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分数(四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投档,每个考生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平行志愿从A到C学校的志愿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学校。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投档条件时将同时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专
16、科普通批的平行志愿,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投档,每个考生投档时,顺序检索其所报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计划有余额,就将考生档案投到该学校的该专业。专科平行志愿投档时学校各专业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完成该专业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本科各批次和专科普通批的平行志愿均实行一轮投档。 (三)照顾对象的录取 1对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17、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对下列考生,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烈士子女
18、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对下列考生,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北京市市级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生【比赛范围以市教委、市体育局和北京教育考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证明规定的通知(京教体美200730号)为准】;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
19、业生;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对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
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在录取时,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降低分数要求幅度不超过20分。 7对艺术特长生考生的录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8对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录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以上标注符号“*”的项目中的照顾对象仅适用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 同时符合多项照顾因素的考生
21、,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四)录取时考生会考成绩以等级形式,综合素质评价以统一表格形式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参考依据。高等学校在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主要依据的前提下,结合考生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五)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七)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八)录取
22、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打印相应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等学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的招生工作,分别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下发的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七、关
23、于其他形式招生 保送生、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职单考单招、部分院校部分外语专业、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高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