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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导游人员.docx

1、如何管理导游人员如何管理导游人员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和等级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分开、培训自愿的原那么,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 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

3、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 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 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方法实行年度10 分制。

4、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10 分: (一)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二)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开工程的; (三)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8 分: (一)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 二)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工程的; (三)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

5、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6 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置旅游者物品的; (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 发生重大平安事故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4 分: (一)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 二)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

6、一的,扣除2 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 二) 10 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携带正规接待方案;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 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存其导游证,并出具保存导游证证明,并于10 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存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分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分。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 年审单位

7、应核消其遗留分值, 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 、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分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 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分情况、游客反映

8、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到达10 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到达10 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 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 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 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

9、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由 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正确称号的导游人员,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方法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如何管理导游人员xx-09-08 8:31 | #2楼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导游活动,提高导游效劳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

10、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开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方法规 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含导游IC卡),接受旅行社聘用,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效劳的人员。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旅行社专职导游是指为1家旅行社聘用,签订劳动合同 ,旅行社依法为其办理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社会导游是指与1家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委派,临时为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

11、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法规定负责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投诉 和 箱,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该投诉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二章 导游人员执业条件 第六条 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根据报考语种不同,分为普通话导游资格证和语种(外语)导游资格证。 导游人员凭导游人员资格证方能办理导游证。 第七条 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

12、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60天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社会道德;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熟悉旅游业务知识,具备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导游工作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笔试和两局部: (一)笔试内容为导游综合知识,主要包括导游职业道德和时事政治、旅游法规常识 、导游根底知识和导游业务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还需

13、加试所报语种的笔试; (二)面试内容为导游效劳能力,主要包括导游普通话表达能力、导游讲解能力、导游标准效劳能力、导游疑难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须用所报语种应试。 已经取得普通话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须加试所报考语种的笔试和面试。 第十条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按规定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人员资格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需在规定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申明,并持刊登的遗失作废申明申请补发。导游人员资格证破

14、损的,凭原件换发。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质分初、中、高、特级: (一)初级导游人员等级在第一次办理导游证时,自动获得; (二)中级导游人员等级需参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或评审,等级证书按规定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三)高级、特级导游人员等级需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或评审,等级证书按规定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正确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高一级导游资质等级。 旅行社应当按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聘用一定比例的高等级导游人员为专职导游。

15、第十二条 中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导游人员可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出境领队资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境游领队证,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并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要求从事导游工作的,应当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由市和经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在重庆市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如需在重庆市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参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地方局部知识的考核,且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导游证的申请,应当通过已聘用的旅行社、已签约的社会导

16、游管理效劳机构办理。 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交验以下资料: (一)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聘用(签约)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 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近期免冠2寸彩色正面照片3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并颁发导游证;对不予批准的,也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内书面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导游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7、(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分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撤消导游证的。 第十七条 导游证有效期限为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导游证只限导游人员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买卖和伪造。如遗失,需在规定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申明,并持刊登的遗失作废申明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签约的。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内因变更效劳(签约)单位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由新聘(签约)单位持原聘用(签约)单位解除聘用(签约

18、)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由原聘用(签约)单位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以及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资料,到市和经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导游证; (二)经考核或评审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由聘用(签约)单位持原导游证及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三)导游证有效期满的。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1个月,持导游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四)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除前款第一项情形外,导游

19、人员在申请换发导游证期间,凭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可继续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佩戴导游证,10人以上团队需打接待旅行社社旗。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方案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工程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方

20、案,但应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景观,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在讲解中不得掺杂庸俗、下流、迷信等内容。 导游人员不得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平安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救助。 第二十六条 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置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

21、二十七条 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八条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佣金。 第二十九条 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权拒绝以下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收入。 旅行社应当为专职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专职导游收入应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导游岗位工资指导线标准确定。 社

22、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对社会导游必须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四章 导游人员执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应当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导游人员全年参加由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组织的日常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三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与被聘用的旅行社和签约的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可以在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之间正常流动。 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与导游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将导游证剪角作废后,交导游留存。 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应在与导游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

23、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导游人员流动登记表,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索取回执备查。其中,国际旅行社应当直接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人员档案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因业务需要,需临时使用导游人员的,应向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聘用。 社会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携带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出具的出团通知备查,旅行社应在出团方案备注栏内注明。 第三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应建立导游人员档案,作为导游人员管

24、理的依据。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市导游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全市导游人员档案微机联网和导游IC卡计分管理。导游人员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导游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 号码、学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IC卡识别码、效劳的旅行社、签约的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导游资格证考取时间、导游资格证考试成绩、导游资格证号码、导游等级、导游语种、从事导游业务经历、流动、培训、奖励、处分、评价、IC卡计分等。 市导游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的档案可供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索和查询使用,也接受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的检索申请。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导游人员IC卡管理

25、系统,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发现导游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应当按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将该行为的信息代码和所扣分值输入刷卡机,录入到该导游人员的IC卡中,并传输到导游IC卡管理系统。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扣分时,应当告知导游人员所扣分值、扣分理由以及是否还应受到行政处分等事项。导游IC卡管理按国家规定实行全国联网。 第三十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年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际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年审时,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应当按规定填写导游人员年

26、审登记表,并提交聘用(签约)导游人员导游证和导游人员日常培训档案等资料。 导游人员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有: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扣分、受到的行政处分、游客反映等情况。考评结果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3种。凡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由负责年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刷新IC卡,并将年审结果报(传)到市导游人员档案管理中心。 导游人员年审在每年初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导游IC卡年度累计扣分达10分,且没有参加违规导游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导游人员,不能参加年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按规定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7、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导游人员私自收取佣金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3个月;违规3次以上的,不予通过导游人员年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导游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消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工程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方案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导游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28、的,依法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二)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三)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的;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置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29、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或明知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而不制止、劝阻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消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涂改、转让、转借和买卖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导游IC卡初始分值为10分,扣分以1年为限,不

30、得跨年度累计计算。 导游IC卡累计10分全部扣完,持卡人暂停导游业务,参加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工作,导游IC卡分值重新从10分开始计算。 导游人员的累计分值以导游IC卡管理系统记录的分值为准,导游IC卡的检查标准明细表见附件。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需要实施其他行政处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四十九条 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效劳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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