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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通用合同条款.docx

1、GF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 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1.1.1

2、.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投标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 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 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 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

3、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

4、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 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 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 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

5、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 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臵。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

6、及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 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 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 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 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 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7、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 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

8、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 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 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 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

9、专 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 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 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

10、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 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 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

11、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

12、;(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 计交底。发包人至

13、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 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 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 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 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14、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 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 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 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 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

15、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 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

16、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 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 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 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

17、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 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 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 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 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

18、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 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 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 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 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发包人

19、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20、、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 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 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 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 的运行、调试、维

21、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 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 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

22、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 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 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的;(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

23、,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 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 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 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

24、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 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 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 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 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

25、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 条件,包括:(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 工现场内;(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 条件;(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 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

26、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 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 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 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27、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 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 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 果书

28、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 义务;(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 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 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 与生

29、态的保护工作;(7) 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 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 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 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

30、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 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 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

31、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 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 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 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 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 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 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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