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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doc.docx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do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 ( 80)城发科字第 207 号文的要求, 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 城 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 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 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

2、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 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 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 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 待逐步改造后达到 规范要求。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 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 执行。第 1.0.3 条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 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应按交通量大小、

3、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 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 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 筑物等配合。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

4、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第 1.0.4 条 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 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道路分类与分级第 2.1.1 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 城市道路分为四类: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 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 出口应加以控制。二、主

5、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四、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第 2.1.2 条 除快速路外, 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 设计交通量、 地形等分为、 、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级标准; 小城市应采用级 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6、计算行车速度第 2.2.1 条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 2.2.1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设计车辆第 2.3.1 条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 2.3.1 及图 2.3.12.3.2第 2.3.2 条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参考尺寸见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节 道路建筑限界第 2.4.1 条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 2.4.1 。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 2.4.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节 设计年限快速路、 主干路为 20a

7、 ;15a,支路修筑沥第 2.5.1 条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次干路为 15a;支路为 10 15a。第 2.5.2 条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见第 10.2.2 条。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 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 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 8a 。四、粒料路面为 5a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节 道路抗震设防第 2.6.1 条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第 2.6.2 条 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 8 度。以下

8、情况设防起点 应为 7 度, 7 度以下不设防。一、 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 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 塌方的重要路段。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二、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第一节 设计小时交通量第 3.1.1 条 机动车道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断面的小客车数计;中、小城市 小型汽车很少时,可按普通汽车计。计算路段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 3.1.1-1 。计算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时, 车种换算系数见表 3.1.1-2 。第 3.1.2 条 确定车道数的设计小时交通量,按下式计算。第 3.1.3 条 年平均日交通量或平

9、均日交通量与、值均应由各城市观测取得。未进 行观测的城市可参照性质相近的邻近城市的数值选用。 新辟道路可参照性质相近的同类型道路的 数值选用。不能取得时,值可采用 11%,值可采用 0.6 。第 3.1.4 条 确定设计年限的年平均日交通量时,应综合考虑现有交通量、正常增长交 通量、吸引交通量、发展交通量等。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第二节 道路通行能力第 3.2.1 条路段通行能力分为可能通行能力与设计通行能力。在城市一般道路与一般交通的条件下,并在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机动车车道的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当本市没有 ti 的观测值时,可能通行能力可采用表 3.2.1-1 的数值 不受平面交叉

10、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公式如下: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根据不同的计算行车速度、绿信比、交 叉口间距等进行折减。第 3.2.2 条 一条自行车车道宽 1m。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 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可 能通行能力按下公式计算: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推荐值,有分隔设施时为 2100veh/ ( h m);无分隔设施时为 1800v eh/ ( hm)。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受平面交叉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设有分隔设施时,推荐值为 100 0 1200veh/( hm);以路面标线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时, 推荐

11、值为 800 1000veh/( hm)。自行车交通量大的城市采用大值,小的采用小值。第 3.2.3 条 信号灯管制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按停止线法计算。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一、各种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1、直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2、直右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二、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与专用右转车道时,设计通行能力应按照本面车辆左、右转比例计算。先计算本面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再计算专用左转及专用右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1、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2、专用左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3、

12、专用右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三、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右转车道时,专用左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按本面左转车辆比例 1 计算,如下式:四、进口道设有专用右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左转车道时,专用右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按本面右转车辆比例 r计算,如下式:N1Nr五、在一个信号周期内, 对面到达的左转车超过 3 1pcu 时,应折减本面各种直行车道 (包 括直行、直左、直右及直左右等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第 3.2.4 条 信号灯管制形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典型计算图式见图 3.2.4-1 及图 3.2.4-2 。一、图 3.2.4-1 中 T 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 A、B

13、、C 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还应验算 C进口道左转车对 B 进口道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1、A 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 3.2.3-1 )计算。2 、 B进口道为直右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 3.2.3-2 )计算。3、 C进口道为直左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 3.2.3-3 )计算。当 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 3 4pcu 时,应折减 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 3.2.3-12 )计算。二、图 3.2.4-2 中 T 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 A、 B、 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 B 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1 、 A进

14、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 3.2.3-1 )计算。2 、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 3.2.3-10 )计算,式中 Nsl 为本面直行车道的设计 通行能力。3 、C进口道的直行车辆不受红灯信号控制,通行能力有较大提高,但交叉口的设计通 行能力应受交通特性的制约。 如直行车道的车流与对向车流大致相等时, 则进口道的设计通行 能力可采用 B 进口道的数值。当 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 3 4pcu 时,应折减 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 3.2.3-12 )计算。1000veh/第 3.2.5 条 信号灯管制交叉口进口道的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为h m)第 3.2.6 条 环形

15、交叉口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与相应非机动车数见表 3.2.6表列数值适用于交织长度为 l w 25 30m。当 l w 30 60m时,表中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 w 按下式计算: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第三节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第 3.3.1 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见表 3.3.1第 3.3.2 条 人行道、 人行横道、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规定如下:、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场、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0.75中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

16、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二、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 道等计算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 0.80 。三、区域性文化商业中心地带行人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 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 0.85 。四、支路、住宅区周围道路的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 0.90 。 第 3.3.3 条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见表 3.3.3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第一节 设计原则第 4.1.1 条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规划的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 横断面型式、 布置、 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

17、按道路类别、 级别、 计算行车速度、 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 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第 4.1.2 条 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 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留有发展余地。第 4.1.3 条 对现有道路改建应采取工程措施与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提高道路通 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4.1.2-1第二节 横断面布置第 4.2.1 条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见图图 4.1.2-8图中: r 红线宽度( m

18、);c 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 m); b 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 m);pc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路面宽度( m); pb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 m); 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m); 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m); l 侧向净宽( m); dm中间分隔带宽度( m); sm中间分车带宽度( m); db两侧分隔带宽度( m);sb 两侧分车带宽度( m); a 路侧带宽度( m); p 人行道宽度( m); g 绿化带宽度( m); f 设施带宽度( m);s 路肩宽度( m);sh 硬路肩宽度( m); sp 保护性路肩宽度(

19、m)。各种横断面型式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单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不大,非机动车较少的次干路、支路以及用地不足,拆 迁困难的旧城市道路。二、双幅路适用于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较少的道路。有平行道路可供非 机动车通行的快速路和郊区道路以及横向高差大或地形特殊的路段,亦可采用双幅路。三、三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大,非机动车多,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 40m的道路。四、四幅路适用于机动车速度高,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多的快速路与主 干路。第 4.2.2 条 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型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型式或横断面各组成部 分的宽度变化时,应设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结构物为起止点。第 4.

20、2.3 条 桥梁、隧道断面型式规定如下:一、小桥断面型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大、中桥断面型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 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 1m。计算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 40km/m 的道路的两侧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桥上不应设停车带。二、隧道的的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 1m。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但曲线隧道不得用标线代替。隧道中不应设置停车带。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第三节 机动车车道与路面宽度第 4.3.1 条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 4.3.1 。第 4.3.2

21、条 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包括几条车道宽度。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 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幅路与三幅路机动车车行道上采用临时实体中间分隔物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 面宽度应包括分隔物与两侧路缘带宽度,见图 4.3.2-1 。采用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 路面宽度应包括双黄线宽度,见图 4.3.2-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特殊困难时可采用分隔物,不得采用双黄线;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 50km/h 的主干路宜设中间分车带,困难时可采用分隔物。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第四节 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路面宽度与路面结构第 4.4.1 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主要供自行车行驶,应根据自行车设计交通量与

22、每条自行 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自行车车道条数。 非机动车道路而宽度包括几条自行车车道宽度及两侧各 25cm 路缘带宽度。三幅路或四幅路的非机动车车行道上如有兽力车、三轮车、板车行驶时,两侧非机动车 道路面宽度除按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外, 还应适当加宽。 为减少分隔带断口, 保证机动车交通 顺畅,允许少量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顺向行驶一段距离时,应适当加宽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第 4.4.2 条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 4.4.2 。第 4.4.3 条 非机动车道路面应根据筑路材料、施工最小厚度、路基土种类、水文情况以及当地经验,确定结构组合与厚度。有少量机动车行驶时,路面结构应满足机动车行驶要求。

23、路面结构应有足够强度。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 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和水稳定性。处于潮湿地带及冰冻地区的道路应设垫层。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第五节 路侧带宽度及人行道铺装结构第 4.5.1 条 路侧带宽度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设计行人交通量、绿化、沿街建筑性 质及布设公用设施要求等确定。第 4.5.2 条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由式(4.5.2 )计算, 并不得小于表 4.5.2-1 的规定。二、绿化带宽度见第 13.2.11 条。三、设施带包括设置行人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等所需宽度。红线宽度较窄 及条件困难时, 设施带可与绿

24、化带合并, 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木间的干扰。 设施带宽度见表 4.5.2-2 。第 4.5.3 条 人行道铺装结构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及工业废渣的原 则,并考虑施工最小厚度。人行道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处于潮湿地带 及冰冻地区时,应采用水稳定性好的材料。大型商店、大型公共文化机构、名胜古迹、公园、广场等附近和游览区道路的人行道面 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注意美观。车辆出入口处人行道铺装的结构和厚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确定。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第六节 分车带第 4.6.1 条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分车带形式见图 4.6.1分车带最小宽

25、度及侧向净宽等见表 4.6.1第 4.6.2 条 分隔带可用缘石围砌,高出路面 10 20cm,在人行横道及停靠站处应铺装。第 4.6.3 条 积雪地区分隔带宽度除满足第 4.6.1 条要求外,还应根据临时堆放积雪的 要求进行验算。一、积雪地区类别按重现期为 20a 一遇的年积雪厚度、年积雪时间、一次降雪厚度等指4.6.3标,划分为重积雪地区、中积雪地区和一般积雪地区三类,见表二、积雪地区分隔带宽度应根据不同类别积雪地区降雪量的大小及临时堆放积雪的要求 确定。 降雪初期允许将路面积雪临时堆放在分隔带上, 积雪地区分隔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堆雪宽 度。两侧分隔带的宽度可按临时堆放机动车道路面宽度之半

26、的积雪量计算, 其余允许堆到路侧带 上;中间分隔带的宽度可按临时堆放路面全宽的积雪量计算。 堆雪宽度按式 (4.6.3-1 )及式( 4.6.3-2 )计算。两侧分隔带堆雪宽度应按下式计算:中间分隔带堆雪宽度应接下式计算:三、分隔带堆雪高度自路面边缘算起应小于或等于 1.1m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第七节 路肩第 4.7.1 条 采取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路肩。 路肩分为硬路肩 (包括路缘带) 及保护性路肩,见图 4.7.1 。左侧路肩适用于双幅路或四幅路中间具有排水沟的断面,见图 4.2.1-6 。第 4.7.2 条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 40km/h 时,应设硬路肩。硬路肩铺装应

27、具有承受车辆荷载的能力。 硬路肩中路缘带的路面结构与机动车车行道相同, 其余部分可适当减薄。 硬路肩最小宽度见表 4.7.2 。接近城市、村镇有行人的路段,右侧硬路肩宽度应根据人流确定,但不得小于表 4.7.2规定值不设硬路肩时,路肩宽度不得小于 1.25m第 4.7.3 条 保护性路肩宽度应满足安设护栏、杆柱、交通标志牌的要求。最小宽度为50cm保护性路肩为土质或简易铺装。第 4.7.4 条 快速路右侧路肩宽度小于 2.5m ,且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紧急停车带,其间第四章第八节第 4.8.1道路横断面设计路拱曲线与路拱坡度条 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横坡度等,选用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直线接不同

28、方次的抛物线形与折线形等路拱曲线形式,见图4.8.1-1 图 4.8.1-4 。一、不同方次的抛物线路拱见图 4.8.1-1 。不同方次的抛物形路拱设计坡度 i 为路拱中点与路边连线的坡度。二、直线接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路拱见图 4.8.1-2 。直线接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路拱设 计坡度为直线段横坡度。三、折线形路拱包括单折线形及多折线形两种见图 4.8.1-3 及图 4.8.1-4 。 单折线形路拱设计坡度为折线坡度;多折线形路拱设计坡度 i 为靠近缘石折线的坡 度。4.8.2 选用第 4.8.2 条 路拱设计坡度应根据路面宽度、面层类型、计算行车速度、纵坡及气候等条件 确定,见表 4.8.2 。第 4.8.3 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路拱设计坡度可根据路面面层类型按表1%。第 4.8.4 条 人行道横坡度宜采用单面坡,横坡度为 1 2%。第 4.8.5 条 路肩中路缘带部分的横坡度与路面相同,其余部分的横坡度可加大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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