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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户籍制度初探.docx

1、八旗户籍制度初探八旗户籍制度初探清初,“按行军旗色,以定户籍”。“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的军民合一制是八旗户籍制度最初的形式,也是最终的形式。若论旗籍问题,人系于户,户系于佐领,佐领系于固山(旗),表面上很简单,实际上内中错综复杂,问题就出在这户籍既统兵、又统人之上。清军入关、旗人麇集京畿,分划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驻地以拱卫京师,旗人以此定籍也形成了。清晚期,驻京远郊密云县的八旗蒙古,在其户口册内一律填写“籍贯:密云,住所:满城”(旗人的聚居区域),清世宗胤稹说“京师乃其乡土”即是此意。基于此,派八旗兵驻守全国要镇的称“驻防”或“出差”,外任旗员来京的称“归旗”或“回京”。兵种,诸如护军、骁骑

2、、火器各营,也还各有另外一种兵籍来加以约束。如城内护军,即不管如何钻营也不能派往圆明园护军营当差。至若旗下奴仆通过开户手续,便可得到独立或半独立的户籍地位,但定例对其中的一部分人必须另记档案,合八旗编制之外的民人入旗者统称之为“另记档案人”。这种做法,也就是为了控制着一种特设的册籍,来对他们加以区别对待。本来旗下奴仆,同样有奴籍,分别登记于各正户之户下。就人身依附关系的不同程度而言,它与一般人不同。正因为它具有旗籍与奴籍的双重束缚关系,他们若要反抗或逃亡也就加上了一层障碍和困难。所谓户籍:以丁立籍,叫丁册;以户立籍,叫佐领户口册。以此详细记录其生子生女、成丁成户等事。旗人如在此类册籍中被除名,

3、并不等于失去自己的旗籍。例如乾隆间被分遣到东北种地的一家一人,在册籍中虽除名了,而他们的旗籍俱在,即使数量有限,也是如此。通常一官一兵被革退,旗籍尚在;相反,旗籍被削除了,户丁籍自然也就消失了。乾隆年间大量汉军的出旗为民;偷挖人参重犯被发配两广、云贵的边远烟瘴地区等,削销旗籍,即是其例。据此可见,旗籍无疑是一种法权的表现形式,它的集中表现是户丁册籍。满族统治者,从来重视旗籍问题。时过境迁,其制从弛到严,又从严到弛。不管严也好,弛也好,皆与清代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息息相关,均是由各个时期旗政上的需要而定。雍乾以后,八旗内的户籍制度相继加严,诸如旗籍中出现的正户、正身、另户、开户、养子、另记档案人

4、、户下家人等名称,正是户籍上规章制度日趋繁琐的表现。这些名色,除去两头的正户和户下人较易明瞭外,介于两者之间的另记档案人等的问题则复杂难辨。这就是为什么从雍乾以后特别是乾隆初年,开展了以清查另记档案人为中心的、长期细致的区分和制策工作的原因。此文拟就户籍制度的发展、变革诸情况,作一初步探索。一什么叫正户,它包含哪些人?这是识别旗人户口的首先着眼点。据清会典载:“凡八旗氏族,载在册籍者曰正户。由所隶佐领别宗支,核真伪,稽远近,考其谱系。”又载:“凡分晰户丁,八旗氏族,册籍可稽,及以军功劳绩奉旨入册者曰正户。”(注:乾隆大清会典(原刻本。下简称乾隆会典)卷9,页2下;卷95,页5上。)姑不论对“氏

5、族”一词的定义应如何拟定,且以清人的认识作为划分基础,则凡有档册可查,确凿属于八旗氏族的成员,都应称为正户。另要注意一点:即所谓正户,不单指满洲的正身旗人,八旗蒙古和汉军俱有。据此,1744年(乾隆九年)编纂的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下称通谱),可以说是为了适应分晰户丁这一首要任务而编的。书载满洲645姓、蒙古236姓、汉军290姓,都应属于正户。其中“瓜尔佳氏一族,在关外分处于各部落者,凡一百有二派”。拿恩龄一派来说,原“系哈达地方瓜尔佳氏一派,溯自尼祖(尼雅济布)受姓起,至道光二十九年已传至十一代”。(注:瓜尔佳氏家谱(道光二十九年正红旗满洲恩龄修本)序言。)其他似此者,也毫不例外。红楼梦著者曹

6、雪芹的家族,系内府旗人。曹家先世从曹锡远起,载在通谱甚明,但曹寅却常说:“身系家奴”,“包衣下贱”。(注:参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故宫明清档案部编。1975年中华书局出版)第33、61、103等页。)曹家与皇室,特别是与清圣祖玄烨有密切关系。曹寅之母,是玄烨乳母。很可能是因为这一特殊关系“奉旨入册”而为正户。内府三旗正户多,这是事实。不足之处是,因为通谱所载人物,均系清开国之初“龙从凤附之众”,(注: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原刻本)序言。)至于汉军中名著旗常的人物,不见通谱之中。若单据此书来区分正户是非,尚难断定。又据例载:“良家子弟,均作正户”。(注: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原刻本。下简称会典则例

7、)卷172,页5下。)这一说法,就比较全面而又合理些。按当时规定,“良家”是所谓家世清白者,唯良家子弟才准许参加考试,否则不准。准与不准参加考试,应是基本的区别标准。因此,奴仆、优伶和匠役诸种人,都不在正户之内。所谓正户,是与奴仆等人相对而言的,各以对方作为自身依存的条件,没有所谓“身操贱业”的下层劳动人民,也就不存在所谓正户。什么叫正身?从旗籍上看,它是正户的代称名词,且比原称的含义更为完备。文献记载:“正户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于丁册。(注:清朝文献通考(线装本。下简称通考)卷20,页4下。)正身就是正户。正身含义的完备之处,应指正户中的真正旗人。如前所引,对正户经过“考谱系”,去伪存真之

8、后,才是真正的正户人丁。因此,正身系对“冒正户”而言。冒正户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如民人“冒入旗籍”,开户人越佐领“冒充”正户等是。又如旗人雇代值班和操练等事,不仅在清后期广泛存在,就在前期也早已发生了。如充当其事者自己不去,而代之以奴仆,便是假正户身份。由此可知,“正身旗人”或“正身余丁”,都是经过审查,确属于正户的旗人,这是统治者对安排旗人从事某项差使的条件要求,不许违反的。什么叫另户?为了弄清其含义,先举例于下:上例:“凡编审丁册,阅三年,各旗都统饬所属佐领、骁骑校、领催,稽新旧壮丁。五尺以上,及已食饷未及岁者,咸登诸册。每户书氏族、官爵,无职者曰闲散某。备载其父兄子弟、兄弟之子

9、,及户下人。”下例:“凡稽察户口,清正名分,全赖丁册为凭,以三年一次查考。每遇比丁之年,将十八岁以上者查出,造入丁册内。分注另户、开户、户下,添写三代履历,钤印咨部。”7(注:乾隆会典卷95,页4下;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历朝八旗杂档第5包,182号。题本时间为乾隆四年三月初三日。)上下两例,都是有关审查人丁的事,事体完全一致。从下例的“另户”和上例的“氏族”相比较,其位次恰好相同。前已引证的八旗“氏族”成员就是正户,可知上例的氏族一称,亦可代之以正户一称。查正字通“另”字下释云:“凡物两分者曰另。旧注:专训分居、割开。”很显然,另户所指的就是分居户,为正户“两分”之后形成的。据档案例载:“

10、原任工部八品笔帖式杨天禄呈称:禄祖杨景伯。康熙十七年,尤国才得授佐领,见生有禄父杨世公,即向禄祖云:汝子年已长成,应当自立门户,不便久同一居,即将禄父入壮丁册内,披甲当差,另户居住。”(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八旗都统衙门档?旗务(下简称旗务档)第1卷。)由此也可知另户就是正户的分居户。笔者曾检得晚清驻防密云县的蒙古和满洲户口册三册,其中蒙古系五旗二百四十五户,分载二册;满洲系正蓝旗八十八户一册(前后有脱页,散佚)。册籍的格式系统一刻印,每页右边竖行,一律标印“正户第几号”(注:旗务档第11卷。户口册可能不全。现该县中已成立了蒙古族自治乡。)字样。它是一部仅存的正户册。这些旗原是1777年(乾

11、隆四十二年)派驻的。按户籍法的发展来看,理应均称为另户,但却一反常规,继而转称为正户起来。这种仅见的事例,给我们留下了另户就是正户的可以佐证的例子。以上所述正户和另户,属于八旗中第一等旗人。二第二种旗人即另记档案人、开户人等。它表面上介于正户与旗仆之间。经过雍乾两朝对旗内户籍大清查后,队伍日益扩大,与正户间的权益差别也日益扩大。这等人基本上是受压迫受剥削的。清查户籍时,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和对待这类人。下面试分述之。(一)开户人。就名称说,有两层意思:一是奴主让奴仆“出户”,称之为开户;二是出户人造入丁籍“开户”项内或此项之上者称为开户。例如史载:“僮仆而本主听出户者,曰开户”,(注:乾隆

12、会典卷9,页1。)出户如入民籍也称开户;但未入民籍或从民籍中取回,则称“原主户下开户壮丁”;再如出户人已拨入佐领内或自行赎身者,“均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注:通考卷20,户口考二,页4下。)既为佐领下开户,即应在旗档中开户,俗称为开档人。此外尚有:定制开户。如1738年(乾隆三年)定:“凡八旗奴仆,原系满洲、蒙古,直省本无籍贯;带地投充人等,虽有本籍,年远无考:均准开户,不得放出为民。”这是发生在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宣布开户人等出旗为民的命令以前的情况。1760年(二十五年)则明谕:“官员奴仆阵亡,将伊子弟准其开户为民;如系兵丁奴仆,著酌赏伊主身价,亦准为民”。(注:通考卷20,页4

13、上;清高宗实录(历朝实录影印本。下简称高录)卷608,页5下。)因功开户。规定:“凡户下随主出征,有先登得城者,准其出户”。(注:乾隆会典卷9,页2下。)他如奴仆随征,得过三次、二次功牌者,亦准开户。奉旨开户。如乾隆二十四年,定边将军兆惠奏剿办霍集占叛乱的战役中,曾有蓝翎侍卫莫宁察的“家人玛木特”被俘后投回,奉旨:“玛木特著加恩作为另户披甲”,(注:高录卷593,页9下10下。)直接开入于正户之中。(二)另记档案人。它在户籍中别开生面,独具一格。清世宗胤慎曾说:旗仆“一经开户,则与另户无异,惟另行记档而已。”(注:旗务档第1卷,福彭奏官员户口事。)有人据此认为,另记档案人不过是开户的另一名称。

14、其实,对某种人和在某种情况下,开户人必须履行另记档案手续,但并非所有的开户人均须如此。如“国初投充、俘获入旗之人,后经开户,或良民之子随母改嫁入于他人户下,或旗奴开户及旗奴过继与另户为嗣,已入另户档内后经首明者,亦别记档案”。(注:通考卷20,页5。)这就说得很明白,开户中另记档案的人一定是:第一,已入正户档者,第二,经过交代清楚者。若是开户人从前并未造入正户档内,从来以开户名目登籍,为什么还要另记档案?正如恒亲王弘晊等准户部来文内开:“议复多罗平郡王福彭查奏正红旗汉军户口条例内,披甲陈起荣等原系开档之人。雍正八年比丁册内,俱造写开档字样。伊等从前未入于另户册内。所有开档之处,历年丁册业已注明

15、,与另行记档之例不符,仍应作为开户一项。”(注:旗务档第1卷。)这说明开户人不必全行另记档案。其次,另记档案人中除一部分开户人外,还应包括:(1)户口不清和长期隐瞒户口者。指“年久丁册脱漏,世系无可稽考者,别载册籍”(注:乾隆会典卷9,页1。)之人。(2)旗人抚养民童为嗣者。通常是因为“无嗣、年老、残疾满洲,既不能当差行走,又未置有产业,冀得钱粮”,不得已而为之者。但“旗人抱养民人为子者,皆令别载册籍”,(注:八旗通志初集(原刻本。下同)卷70,页12下;会典则例卷172,页15上。)其中尤以汉军为多。(注:旗务档第1卷,乾隆五年弘晊折载,正红旗汉军141人,镶红旗汉军237人。)(3)民人因

16、亲故关系而入旗者。1644年(顺治元年)定:“凡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愿入旗者,地方官给文赴部”。(注:通考卷20,页1下。)说明早就有这类的人。(注:旗务档第1卷,弘晊奏折内载,镶红旗汉军“因亲入旗”者有181人。)(4)“如系民人自幼随母改嫁与另户旗人者,其子另行记档”。(注:八旗则例(乾隆七年殿本。下同)卷3,页2下。)以上四项,说明了另记档案人还应包括开户人以外的各类应行另记档案的人。可以肯定地说,另记档案是开户的另一名称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三)养子。文献中不仅把另记档案人和开户人并提,而且有时还加上养子,三者并提。旗人养子来自正户正宗的于此不议,其来自“家生子”的,是先以

17、正户造报,继以开户或户下开造,后又另记档案。以来自民间者为最多。养子身肩养赡旗人父母之责,既不同于一般开户人,又不同于一般另记档案人,在旗政上,对待三者的政策不能不有所区别。史载:“八旗开档为义子之人,系旗人年老无嗣,故令其披甲养赡。伊若不思原主之恩,越佐领自称正户者,交部从重治罪”。(注:通考卷20,页2下。)道光间,清宣宗旻宁还下谕:“违禁抱养者,一经查出,定当治罪不贷。”(注:旗务档第2卷,八旗都统议复大学士伯麟折。)但禁者自禁,抱者自抱。承嗣不悉从正户中来,及养子不以正户造入丁籍者,皆有之。三乾隆初年进行的户籍大清查,决非历史上出现的偶然现象。从其社会根源看,早在努尔哈齐年代,判断奴仆

18、控主属实者可以“离主”。皇太极甚至规定“奴仆之首告离主者,愿从本旗内某牛录者听其便”。(注:清太宗实录(历朝实录影印本)卷5,页19上。)因当时客观形势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拔汉人,例如宁完我(萨哈廉家奴)、刘之源(包衣人)诸人相继擢用。入关后,用人尤不拘一格,于是“顺治间一时得人,八旗为盛”,(注:旗军志(学海类编本)册40,页4下。)甚至户下人等一体擢用。然同时被认为户籍混乱的现象继踵而来。若从政治和经济问题考察,正同社会问题亟待解决一样,尤以户籍问题的亟待解决为先。户籍的清理着重在正户与另记档案人之间进行。何以言之?因为通过对开户人、另记档案人和旗人养子之间的分析后,已明确了:另记档案人占

19、三种人中的绝大部分;其次从社会根源看,所谓“冒入正户”的人实在太多,户籍审查的手段和目的就是要把“冒正户”从正户中清除出去。法定不自首者严惩,自首者另记档案。这就是说,这次户籍大清查的开展是以另记档案人为中心的。开始,雍正时政策十分严厉,凡被清查出的,多被革退;后又“加恩留任”,“并不革退”,以杜其“竟尔侥幸”。比如原先都统李禧办案时,一见“养子”就另记档案,以致把正户间子嗣的相互继承,一概当成养子另行记档,造成“被抑人等互相呈诉”等等的混乱局面。乾隆二年(1737)起,经宗室福彭、弘晊及各都统等大员办理,分门别类地把户籍分晰,清查工作才逐渐走向定型化、制度化。但也还有些问题,如对佟国纲名下杨

20、姓等人,有系“姻亲”;有系“投诚之汉人”,事属远年,并无确据当作为户下人处理,以致交由宗人府察议。总之,经过此次清查,取得了初步效果。如查明镶红旗汉军需要另行记档者计“七百九十七员名”。(注:旗务档第1卷,弘晊折。)他如汉军各旗,也略相仿。说明汉军中另记档案人数之巨。又据史载:乾隆十六年(1751)二月“镶红旗蒙古都统弘明奏遵旨查明该旗另记档案人员。得旨:朕前降查其另记档案者,并非祇查蒙古旗分,满洲、蒙古、汉军二十四旗俱有。”又:“八旗另记档案人等,经朕屡次交查”及“屡经稽查”(注:高录卷382,页4下;卷356,页9下;卷380,页13下等等。)云云。可见此次稽查另记档案人是一次比较全面、大

21、规模、历时久的八旗人口清查。那么为何乾隆以后又变本加厉起来了呢?由于“百余年来不见兵革”,人口急剧增长,因而形成窘迫的“八旗生计”问题。为解决这个棘手问题,首先考虑的是限制非正户旗人的权益,扩大正身旗人的权益面。如雍正间北京一回霪雨,“赏给满洲旗下每佐领百两,蒙古旗下每佐领七十两,汉军旗下每佐领五十两”(注:会典则例卷127,页17上。)的银子作为旗人维修房屋的费用。为什么有如此的明显差异?其理由就是满洲正户人多,而汉军则较少的缘故。从而可知,其恩赏制度局限在正身旗人之中施行,它与户籍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四就旗人的身份地位而言,则有下列各类不同的人。1.奴仆:即旗内未经开户的下层人。他们阶级地

22、位的低下,决定他们无权利可言。首先是他们没有独立户籍的权利,其奴籍附于主人之后。顷近检得几本丁册档,兹选录几个例子于下: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镶白旗汉军五甲喇庆宗佐领下造报的一册,末列“户下家人”:郑老虎、祖郑八十(故)、父郑喜儿(故);金喜儿、祖金有信(故)、父金六十(故)。此外尚有金绪儿等共六名。上列的就是旗仆的“三代履历”的款式。再就同甲喇广年佐领下的“户下家人”列后:户下步甲保顺孀妇丁氏(系已故马甲庆瑞之妻),白契买大兴县民。此外尚有福儿等共八名。(注:旗务档第14卷。)户下家人即旗仆可以自由买卖或赠送,这是尽人皆知的。下面仅就官府成为转卖奴仆的集散场所的事例,择录其一、二:乾隆十

23、四年间,张广泗胞弟革职户部郎中张广汶和革职候补通判张广沂等四员的奴婢,“共入官男妇一百一十四名口”。其中“男人杨七儿,年二十八岁。此一名价银十两;”“使女玉环,年三十二岁。此一口价银二十两”。此项拍卖使户部“共得价银一千一百七十七两”。(注:旗务档第10卷。川陕总督张广泗,系征金川时获谴被诛。)由此可以看出旗仆在旗内转卖的一些情况。康熙中定例,户下人不准挑甲。乾隆初又定:“步甲缺出,于本佐领下愿当步甲之另户、开户及印契、白契所买家人内挑补”。(注:八旗则例卷8,页4下。步甲位较卑下,正户人愿挑者少。)前引丁册所记“户下步甲保顺”一条,即由此出。后又定:“若系初编佐领时原额户下壮丁之子孙,现今仍

24、在户下者,亦准一体挑甲;其新进户下人等,仍不准其挑补”。(注:高录卷127,页3上。)其禁止和限制奴仆挑甲,于此可见一斑。户下人因出身“卑贱”,除不准入学、考试和捐纳等外,至于一般的例行赏赐等经济抚K23C180.JPG措施,也不及于户下人。如“红白赏银”,“不准给与”。(注:八旗通志卷54,页10上。)雍乾以后,旗主对户下人的“衣食不能使其丰足,又任情折挫,稍有不遂,即加以捶楚”,甚有置之于死地者。职是之故,“旗下仆人,一年之内,逃避者至四五千人”(注:上谕八旗(原刻本)雍正六年,页21上;八旗通志卷67,页10下;卷68,页4下。)之多。“旗下开户之人与奴仆辈应行发遣者,给与披甲之人为奴”

25、。(注:上谕八旗雍正六年,页17上。)就奴仆的人身依附关系来看,“民、旗”之间有所不同。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的六十年刑案中,发现多件有关雇佣关系的记述:“平等称呼”,“同坐同食,并无主仆名分”。(注:例如大学士阿桂题本,乾隆五十九年第126包,15号;第133包,9号。此件由宋秀元同志提供。志谢。)可见民间雇主与佣工之间的隶属关系已较松弛。但清世宗胤禛改定汉人“奴仆诽谤家长,并雇工人骂家长等款,俱有成例,应照满洲主仆论;有背主逃匿者,照满洲家人逃走例”。(注:通考卷20,页22。)这是企图以八旗内之法规,强加于汉人雇佣关系之中,显然是行不通的。“满洲最严主仆之分”,

26、与民间是有区别的。(注:通考卷20,页22。)旧例允许户下人挑甲。入关后至康熙中期佐领大增编的阶段,仍准“户下一体擢用”。(注:清世宗实录卷137,页7。)今从世职谱档中检出一些“家人”被擢用者,选录于下:属李思忠名下的佐领:第一任原管人其子立都,第二、三任承袭人则是“户下家人李禄”及杨盛举;属石廷柱名下的佐领:第一任其子绰和诺,第二任则是“家人窦有德”;属左大寿名下的佐领:第一任承管人即是“家人顾四”;属左梦庚名下的佐领:第一任王允成,第二任郑进忠,第三任则是“放家人、骁骑校赵鸣凤管理”(顺治十三至十六年。后又升迁)。(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世职谱档全宗2,袭字第31、42号。)以赵鸣凤为

27、例,明言他“开在左姓户下”,其为户下人无疑。2.开户人。其人身地位稍优于户下人,但又不如另记档案人。旗仆既获开户,起码获有半独立的户籍地位,而其出身完全属于“卑贱”。据载:“旗下开户人,承典正户田者,照民典减价之法”,“十年内给原价,十年外减原价十分之一”取赎;若户下人,“十年内减原价十分之一,十年外减十分之二”(注:乾隆会典卷95,页7下8上。)勒令取赎。是而可见开户人与户下人的区别十分明显,不加区别是违反规定的。(注:旗务档第1卷,乾隆五年弘晊奏折批驳原任都统李禧从前办理户籍时说:“其应另记档案之人,诬行作为开户者甚多”。可见开户人不如另记档案人。)但另记档案中的绝大部分人,其人身地位是独

28、立的,又当别论。居住在锦州府的狐皮户胡玺,“祖胡进宝于顺治年间得银七两,卖与李日繁为仆。至康熙三十六年,李日繁念其效力多年,令胡进宝同子胡士英及女婿李佩等纳价赎身,将两家男女一同开户,给回身契。后李日繁病故,伊子李生华因两家身契虽然给出,丁档内家人字样尚存,不时凌逼不由自明。乾隆二十二年曾在锦州副都统前具呈,蒙委催长赵七十二查办。不料不为查办,反行羁禁。”(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第124包。)此案历时六十余年,经过三代人,充分说明开户人的人身地位仍然低下。雍正五年(1727)定开户人不准擢用。据载:“顺治、康熙年间开户人等子孙,念伊祖父曾经出力,仍准挑补马甲;雍正年间开户者不准”;

29、(注:高录卷94,页16下。)乾隆六年(1741)重申这一法令。后来根据汉军和勋旧佐领以及一些驻防地方正户人较少的实际情况,才准许开户人挑补马甲,但仍规定:必须尽先让正户人挑补,如不敷数,方及于开户人。(注:高录卷137,页7上。)限制很严,甚至不准。其挑选为绿营兵。(注:旗务档第1卷,董象纬折奏:“挑官学生与绿营兵,俱要正户之人。”)乾隆元年(1736)二月福彭奏称:“实系旗奴开户者,止许由旗下别途进身,一概停其考试”。(注:旗务档第1卷。)同年又定:“另记档案人将来补授骁骑校等微职,不可用至大员”,(注:高录卷16,页16下。)则知低人一等的开户人,哪有什么别途可走?至于考试,一直到乾隆末

30、才“经部复准后,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考出仕。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注:清续文献通考(光绪31年坚匏庵铸印本)卷31,页2上。)乾隆二十一年(1756)宣布另记档案、开户人等出旗为民,规定开户人等,“凡在文武官署任者,不准实授;现任者,遇旗员有缺,停其升补。所借各项官银,仍坐扣完结,不准复借,其现在当差者,停其调遣,俟缺裁汰;养赡孀妇之教育兵,亦停其拨补”。(注:会典则例卷172,页15下16下。)此类繁文缛节,不一而足。3.另记档案人介于正户与户下人之间,是人数较多的中层旗人。其不如正户人之处,据载,乾隆中“署笔帖式五十五,久从定边将军兆惠立功,因系另记档案之人,著加恩作为另户,准

31、其实授笔帖式”。(注:高录卷596,页6上一7上。)另记档案人大致可分良民另记档案人和开户另记档案人两类。前者比后者较优。如平郡王福彭所奏:“民人过继与另户旗人为子,较之开户人等,自宜稍为区别,仍应听其考试。”(注:旗务档第1卷,乾隆元年折。)开户另记档案人以及户籍不清者都无权参加考试。良民另记档案人的由挑甲和捐纳等进身者,当无例外。据恒亲王弘晊奏:“养子之子,祖父虽经出兵,而实无格外行走以及并未出兵者,止准其本身与另户一体擢用。”(注:旗务档第1卷。)此等人的擢用又有一定限制,以此和正户区别开来。开户另记档案人的身份地位又如何呢?从其出身看,应与开户人的待遇相仿,但事实并不尽然。以“家选兵”一项而言,系指雍正九年挑选的二千奴仆从征者。后来凯旋并不按原定“开为另户”,而以“另记档案”(注:上谕八旗雍正九年,页3;高录卷16,页16下。)对待。他们的待遇,以绥远城参驻的家选兵为例,其“粮饷照右卫酌减:前锋、领催月支三两,马甲二两,俱给五分口粮。今家选兵尽归绿营,所遗缺,系由京师满营内遣往,应照右卫例,各添饷粮一两”。(注:高录卷608,页8。)这批家选兵,当上前锋、领催、马甲,原非开户人于同时期内所能挑补;后来又让他们归入绿营为兵,亦非开户人所能办到。值得注意的一点:即其饷粮已被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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