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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docx

1、公安基础知识第五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1、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2、内容: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3、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4、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内涵(一)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

2、结合,是在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三)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全方位的结合。三、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一)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 (二)建立健全一体化的治安社会防控系统使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工作转化为全体社会公民的责任,尽可能多的依靠发动全社会力量去解决。(三)建立健全保安科技装备使用机制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形成群众参与和技术装备共同构成的安全防控报警与快速反应网,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四)建立健全警察公共关系途径渠道四、专门机关与

3、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创新途径(一)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群众工作理念(二)建立开门评警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为民考评的绩效考评体系。(三)掌握“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三懂”,指的是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四会”、指的是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四)完善开放型的公安工作社会监督大格局1、完善社区民警和窗口单位民警向辖区群众和服务对象述职制度。2、整合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3、构建检法机关司法建议、新闻媒体监督、“政法民声热线”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4、畅通群众投诉、信访举报等渠道。

4、5、全方位、多角度征求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6、积极落实事务办理工作责任机制、群众意见研判机制、监督成果运用机制和群众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把公安工作置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一、公安政策的概念1、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目标而制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行为准则。 2、公安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二、公安政策的作用1、指导作用:指明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 2、规范作用: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3、调整作用(1)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 (2)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

5、用。(3)对公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二、五项基本的公安政策(一)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1、含义:(1)严肃:就是执法必严;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2)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2、关系:(1)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2)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3、认真贯彻(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就是不枉不纵。(2)其具体应用就是坚持稳(准备)、准(准确)、狠(严厉打击),在稳准狠中,“准”是关键。(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1、含义(1)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

6、内从重处刑。(2)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2、注意(1)对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 (3)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三)宽严相济政策1、含义:(1)宽:宽大、宽缓和宽待,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非犯罪化,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监禁化,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非司法化,轻微案件,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非司法化,是对轻

7、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2)“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严,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3)“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2、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陋现象。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加大

8、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打”相结合。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治安行政措施,对那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稳定的,该劳教的坚决予以劳教。(2)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把好案件源头。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定立案标准,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推行刑事调解。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当宽则宽

9、。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触犯轻最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政策1、基本要求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禁止侮辱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五)尊重保障人权政策1、刑诉第二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2、刑诉在完善侦查程序的同时,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定,完善了辩护、证据、侦查监督等制度。(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指导治安管理处

10、罚的一项基本政策1、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2、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3、基本要求(1)以教为主,寓教于法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第一节 公安刑事司法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职权1、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2、具体工作:侦查、拘留、执行逮捕(无权批准和决定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4)对侦查

11、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1、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2、依靠群众实施扭送3、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12、,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该接受监督的原则。(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原则。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象:犯罪嫌疑人 (二)程序 1、实施人员:侦查人员(不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时间:(1)不得超过12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3

13、、地点:(1)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不需要拘留、逮捕: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3)现场:经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4、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1)应当如实回答。(2)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应当制作讯问笔录:(1)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2)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3)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三)讯问中的特殊程序1、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1)

14、由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2)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3)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4、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二、讯问证人、被害人(一)对象:证人、被害人(二)程序 1、实施:侦查人员,2人以上 2、地点:(1)现场讯问:出示工作证件。(2)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

15、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讯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讯问通知书。(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3、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5、讯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无教师)到场。6、制作讯问笔录。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一)现场勘验 1、对象: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 2、方式:拍照、绘图、录像、文字记载3、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4、实施人员:(1)侦查人员;(2)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

16、下进行现场勘验 5、程序: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二)物证检验 1、侦查人员进行;2、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三)尸体检验 1、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2、批准: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强制检查的对象只针对犯罪嫌疑人4、特殊情况: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贞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5、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五)辨认 1、辨认主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证人 2、辨认对象: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

17、或犯罪嫌疑人。 3、程序: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4、辨认笔录:应当制作为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六)侦查实验1、定义: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行为。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3、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4、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四、搜查(一)对象: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二)程序: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2、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

18、于2人 3、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三)搜查结果 1、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2、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字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该在笔录上注明。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对象:与案件有关的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文件 2、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

19、件持有人查点清楚4、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另一份附卷备查。 5、保管、封存:(1)对象: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但是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2)程序: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3)开具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6、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封查、扣押,予以退还。7、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20、不得使用、调换或毁损。六、查询、冻结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七、鉴定1、对象: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2、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4、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八、技术侦查措施1、含

21、义:经过严格批准,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借助于现代技术和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2、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3、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4、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务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九、通缉 1、对象:(1)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2)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2、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刑事强制措

22、施一、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的人身自由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5、逮捕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6、公民扭送一、拘传目的是为了讯问(一)对象: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适用情形:1、根据案件情况应以拘传的;2、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三)程序: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3、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4、时间:(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23、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5、拘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二、取保候审1、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执行:公安机关(一)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

24、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二)申请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三)方式 1、财产保;2、人保: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3、两种方式不能够同时对同一个人采用 (四)保证人 1、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五)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25、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遵守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2、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相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3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七)违反上述规定的后果 1、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

26、证金。2、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八)期限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三、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执行(一)对象 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27、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三)被监视居住场所 1、犯罪嫌疑人的住处;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可以折抵刑期);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

28、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可以折抵刑期) 4、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四)监视居住的方法 1、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五)期限 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不得超过6个月。四、刑事拘留(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目击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29、、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二)刑事拘留的程序 1、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2、执行: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3、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4、24小时内必须讯问。5、24小时内制作拘留证通知书通知家属原因和住处,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6、认为需要逮捕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第七种情形的可延长至30日。7、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五、逮捕 批准逮

30、捕:检察院;决定逮捕:检察院、法院;执行逮捕:公安机关(一)条件 1、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完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

31、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二)程序1、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2、检察院不批准逮捕:(1)检察院不批且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重新提起。(2)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书。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3)公安的复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3、批准逮捕:(1)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2)执行:2人,出示逮捕证。(3)逮

32、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捕人送看守所羁押。(4)两个24小时:讯问与通知被逮捕人家属(除无法通知外)。(5)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查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公民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一、公安行政执法概述(一)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1、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1)从行政的角度理解,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权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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