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26.90KB ,
资源ID:7604342      下载积分:12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760434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docx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全。系被害人冯林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吉梅。系被害人冯林之母。 被告人陈原才。2008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萍,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诉200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原才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08年

2、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全、王吉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鸿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全、王吉梅,被告人陈原才及指定辩护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指定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公诉机关二次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建议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8年被告人陈原才与王吉敏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王吉敏多次提出离婚,陈原才怀疑系其岳父王大田、姨姐王吉梅挑拨所致

3、,遂生报复的恶念。2007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原才购得“敌敌畏”农药一瓶,来到奉节县竹园镇红马水泥厂其岳父王大田家中,将“敌敌畏”农药投入王大田的药酒罐中,当晚,王大田吃饭时饮酒后中毒,后经抢救脱险。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原才在奉节县竹园镇高治乡一加油站用塑料壶购买了三十余元钱汽油,17日凌晨2时许,陈原才携带汽油壶、打火机、手电筒来到王吉梅家,从某二卧室窗户将汽油倒入卧室内,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跑。王吉梅的儿子冯林(本案死者, 男,时年15岁)被当场烧死,房屋被烧毁。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陈原才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

4、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原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其犯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陈原才赔偿因冯林死亡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以及房屋被烧毁的物质损失52350元,共计35万元。并当庭出示了户口证明及身份证等证据 被告人陈原才对起诉书指控其放火的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并非故意想烧死冯林,放火后有自首行为;是其子陈益方向王大田的药酒罐中误投的农药,自己并未投毒;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指定辩护人钟萍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原才向王大田的药酒罐中投农药的证据不足;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请求对被告人陈原才从轻处罚。庭

5、审中被告人陈原才及指定辩护人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陈原才与王吉敏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王吉敏多次提出离婚,陈原才怀疑系其岳父王大田从中挑拨,遂生报复的恶念。2007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原才购得“敌敌畏”农药一瓶,来到奉节县竹园镇红马水泥厂其岳父王大田家中,将“敌敌畏”农药投入王大田的药酒罐中,当晚,王大田吃饭时饮用该药酒后中毒,后经抢救脱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5月7日9时24分,王吉国报案称其父王大田于2007年5月3日喝了药酒后中毒,被

6、送医院抢救。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陈原才有重大作案嫌疑。(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王大田家房屋方位及内部摆设情况,现场提取了酒罐1只及酒1份。 (3)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过送检物证材料约120毫升酒进行常见毒物检验,检材中检出敌敌畏农药。 (4)被害人王大田陈述,2007年5月2日上午,女婿陈原才到他家来玩儿,未到中午便离开,午饭时他喝了自制的药酒,没有中毒现象。5月3日上午,陈原才又带外孙陈益方到他家来玩儿,也是快到中午时离开,当晚他喝了一口自制的药酒便出现中毒现象,在喝酒时发现酒面上漂浮有油状物,吃晚饭时他和妻子都吃了菜的,而且5月4日来看

7、望他的亲戚也吃了头天晚上的菜的,他妻子和亲戚均未出现 中毒现象,所以他怀疑药酒被陈原才投毒,陈原才以前和他女儿王吉敏扯皮时曾扬言要用炸药将他和妻子炸死。事发后他多次想找陈原才问清此事,但陈原才躲避不见面。2008年农历四五月份的一天,陈原才和陈的两个哥哥一起到他家,陈原才承认了向药酒里投毒的事实。(5)证人陈益方证实,那天上午10点多钟,父亲陈原才带他到奉节县竹园镇车站附近一个卖种子、农药的商店买了一瓶敌敌畏农药,后二人一起到外公王大田家,当时外公没在家,外婆见他们来了就出门拿瓜子去了,他看见父亲陈原才将敌敌畏农药倒入外公的酒罐中,然后出门把装农药的空瓶扔掉并洗了手。临近吃午饭时,他和父亲陈原

8、才就离开外公家。当天晚上,母亲王吉敏打电话说外公中毒了,父亲陈原才对他说下毒的事可能被人知道了,就给了他几元钱后跑到外地去了。第二天他到外公家,把父亲给外公的酒罐中放农药的事告诉了外婆,并带大舅母杨桂芝等人指认了买农药的商店。(6)证人赵丝碧证实,2007年5月2日上午,女婿陈原才和外孙陈益方到她家玩,未吃午饭就离开了,第二天上午,二人又到她家来,到中午时陈原才和陈益方未吃午饭就走了,当天中午丈夫王大田没有喝酒,吃晚饭时喝了酒罐里的酒后出现中毒症状,王大田在喝酒时还说酒有股味道,酒面上有油。2007年5月4日,大儿媳杨桂芝等人在她家问外孙陈益方,陈益方说王大田中毒的事是爸爸陈原才搞的,并说陈原

9、才在车站附近一家农药店买的农药,还带杨桂芝等人去那家商店看过。2007年5月5日中午,陈原才和陈原才的哥哥等人到她家说要陈原才向他们承认错误。并证实女儿王吉敏和女婿陈原才近几年关系不好,陈原才说王吉敏在外面有男人,并说要把她全家炸死。(7)证人王云峰(个体诊所医生)证实,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王大田被两个人送到他的诊所,王大田说吃晚饭喝酒时觉得酒有股怪味,后来就发生了呕吐现象,他通过观察发现王大田身上有轻微出汗、咳嗽、胸部有压迫感,且口中有大蒜味道,便诊断是服用敌敌畏等农药后的中毒症状。经过输液等治疗手段后王大田痊愈。(8)证人杨桂芝证实,听说王大田中毒的消息后与丈夫王吉权一起去看

10、望王大田,在王大田家发现王大田喝的酒面上漂浮有油状物,且闻起来有股农药味。经追问陈原才的儿子,陈的儿子说是陈原才放的毒,且带他们到竹园镇街上一卖农作物的商店,指着一种白色瓶装物,说陈原才就是在这个商店买的这种白色瓶装物,并将里面的“水”倒入王大田的药酒罐中。他们发现白色瓶装的是农药敌敌畏。(9)证人张纯富证实,2008年农历5月的一天,陈原才对他说去年放了点敌敌畏在陈原才岳父王大田的酒罐里,想请他帮助给王大田说情。他当时就答应了。他和陈原清、陈原平、陈原明到王大田家请王大田原谅陈原才,并说陈原才已经知道错了,王大田的儿子王吉国当场表态说不会打陈原才,于是他们把陈原才叫到王大田家,陈原才跪在地上

11、求王大田原谅陈原才在王大田的酒罐里放敌敌畏的事,后来王大田一家人就基本上原谅了陈原才。(10)证人陈原平证实,2007年农历5月初的一天,他弟弟陈原才把敌敌畏放进王大田的酒罐中,王大田喝了酒后中毒,陈原才就悄悄外逃了,约一年后,陈原才回来对他说把农药放到王大田的酒罐里后跑了,还对他说放农药的原因是王大田对陈原才说过陈原才的妻子王吉敏已经重新找了个男人,叫陈原才不要指望什么了。陈原才叫他帮忙从中劝解,想挽回婚姻。于是他和陈原清、陈原明、张纯富到王大田家请求王大田原谅陈原才,不要为难陈原才。王大田的儿子王吉国说不会打陈原才,他们就把陈原才叫到王大田家,陈原才跪在地上说对不起王家老小,不该行为向酒罐

12、中放敌敌畏毒岳父王大田。经过商谈,王吉国表态说这事件就算了。(11)证人邓兰平证实,她在奉节县竹园镇车站边开了一个经营农药、肥料的门市。2007年5月的一天,杨桂芝和几个人带一个男孩来她门市,叫她把小瓶装的敌敌畏农药给他们看一下,之后这些人就离开了。(12)证人王吉国证实,他到公安机关报案,他父亲王大田在2007年5月3日晚7点多钟在家里喝酒中毒,怀疑有人投毒。听母亲说当天晚上父亲王大田是喝了自己泡的药酒后中毒,以前喝这罐酒都没有问题,当天妹夫陈原才和侄儿陈益方来过父亲王大田的家。并证实因为妹夫与妹妹婚姻关系的问题,妹夫陈原才与父母发生过矛盾,陈原才还扬言要把他们全家杀死。(13)证人张盛容证

13、实,她是王大田的小儿媳妇,2007年5月4日上午11点左右,她到王大田家看见王大田躺在床上输液,中午吃饭前,陈益方突然哭闹起来,说不是他搞的,是他爸爸搞的,吃完午饭后,陈益方告诉她是陈原才买了3元5角的药。之后她和大嫂杨桂芝等人出门,由陈益方带到车站附近一家农药店,陈益方指认了陈原才买的那种农药,他们带来一看是大约二两装的农药敌敌畏。后来他们又把王大田的药酒罐交给了派出所。并证实陈原才与王吉敏夫妻关系不好后,陈原才与公公王大田一家的关系也不好了。(14)被告人陈原才供述,他认为王大田、王吉梅在挑拨他和王吉敏的夫妻关系,2007年5月3日上午,他在奉节县竹园镇车站附近一个卖种子、农药的商店花了二

14、三元钱买了一瓶敌敌畏农药,将农药悄悄倒入王大田喝的酒罐中,回家后王吉香给他打电话说王大田中毒了,叫他去一下。他害怕暴露就外出打工去了。2008年农历4月,他回家请哥哥给王大田说情,请王大田原谅他投毒的事,并撒谎说是儿子误投的农药。2008年农历5月初5,他和哥哥一起到王大田家向王大田认错,承认是他向酒罐中下毒,王大田表示只要以后不再犯错误就原谅他。(15)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王大田中毒后在一私人诊所治愈,无病历材料及伤情鉴定结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能够证明以上查明的事实。 2、被告人陈原才与妻子王吉敏感情不和,陈认为姨姐王吉梅在从中挑拨,被告人陈

15、原才欲报复王吉梅一家。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原才在奉节县竹园镇高治乡一加油站购买了三十余元钱汽油灌入一塑料壶中,17日凌晨2时许,陈原才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壶、打火机、手电筒来到王吉梅家,从二卧室窗户将汽油倒入卧室内,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跑。王吉梅的儿子冯林(本案死者, 男,时年15岁)被当场烧死,王吉梅家部分房屋被烧毁。被告人陈原才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证明2008年7月17日凌晨3时10分,冯值平报案称20

16、08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冯值全家突发大火,房屋被烧毁,冯林被烧死。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于当日凌晨3时许将陈原才抓获归案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补充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奉节县竹园镇竹园村3组冯值全家,冯值全家东侧是许登辉家,西边是张德银家,北临周天德家,南邻董安家;冯值全家房屋被烧以及卧室内发现一具尸体的情况。现场提取打火机一只、塑料壶残片等物。现场补充勘验工作记录还证明冯值全家坐南朝北,系土木结构,大门朝北开,门前是一块院坝,院坝北面有2棵树,冯值全家距离这两棵树5m,距离东侧的许登辉家10m,冯值

17、全家南侧有一条小路,土路宽80cm,冯值全家距离该条土路2.5m,土路南侧有一土坡,坡上是一片玉米田地,冯值全家距离南侧的董文安家2.2m,距离北侧的周天德家8m。(3)物证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明将1号标有“死者心血”字样的样品袋内纱布1份、2号标有“冯值全血”字样的样品袋内纱布1份、3号标有“王吉梅血”字样的样品袋内纱布1份进行DNA检验,鉴定意见为1号(死者心血)与2号(冯值全血样)、3号(王吉梅血样)符合双遗传关系,1号(死者心血)与2号(冯值全血样)的亲权指数为99.99%。(4)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将1号冯林的胃内容物约50克等检材进行常规毒化等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检材1号中未检出常见

18、安眠镇静类药物、农药及毒鼠强。(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证明根据尸检见冯林全身严重烧伤,皮肤及肌肉烧焦碳化,多处骨质断裂、缺失;气管黏膜充血,气管内见大量碳末及血性泡沫液;右肺下叶及肠管烧焦碳化,结合现场勘查等情况分析,冯林系烧死。(6)被害人王吉梅陈述,2008年7月16日晚,她和丈夫冯值全、大儿子冯林、小儿子冯奎以及到她家借宿二婶龙吉安一起吃完晚饭后先后到卧室睡觉,大儿子冯林到他的卧室睡觉,她和丈夫冯值全、小儿子冯奎到主卧室睡觉,龙吉安到客房睡觉。大约到了第二天凌晨2点多钟,听见家里有很大的响声,她和冯值全急忙到堂屋看,发现大儿子冯林睡觉的卧室已经起了大火,因为火势太大,没能冲进

19、去救冯林,冯值全出门喊救命,她将冯奎抱出大门,龙吉安也跑了出来,她又将厨房的煤气罐拖到屋后的山坡边,这时她发现大儿子冯林的卧室窗户有火苗向外窜,她用水去泼但泼不熄。最后大火将冯林的卧室、客卧室和堂屋烧毁。大儿子冯林的卧室有二张床,床上有棉絮和被盖,卧室窗户边有一张放有书和书包的书桌,窗台上也放有书,窗户是用木头做的,贴有一层白色塑料纸。客卧室窗户外晾着一件蓝白色格子的长袖衣服。并陈述妹夫陈原才和她有矛盾,陈原才和她妹妹经常吵架闹离婚,陈原才认为她在从中挑拨,扬言要害她父亲王大田一家人和她一家人。陈原才在2005年到她家来过,之后就没到来过她家。(7)被害人冯值全陈述,2008年7月16日晚,他

20、和妻子王吉梅、小儿子冯奎睡一间卧室,大儿子冯林睡一间卧室,二婶龙吉安睡一间卧室,大约第二天凌晨1点多钟,王吉梅叫醒他说有声响,他起床后发现大儿子冯林睡觉的卧室烧了起来,并看见冯林躺在卧室地上,胸部以下全被火烧着了,还不停地在挣扎,他准备冲进房间去救,但由于火太大没有冲进去,于是就跑出门外喊人救火。冯林睡的卧室有两张床,窗户下是一张书桌,上面放有冯林的书籍。并陈述陈原才与王吉敏两人闹离婚,陈原才认为是王吉梅在从中挑拨,他听王吉梅说陈原才扬言要用炸药把他家炸了。(8)证人冯值平证实,他是到公安机关来报案的,他的三哥冯值全家在2008年7月17日凌晨1点多钟着火了,侄儿冯林被烧死,他怀疑是陈原才放的

21、火,因为陈曾扬言要将冯值全一家搞死。(9)证人王吉敏证实,她与陈原才于1998年结婚,后来她认为陈原才很懒,又不出去打工赚钱,她叫陈原才回家带小孩,她在外打工,陈原才不愿意,她就要和陈原才离婚,但陈原才不同意,而且恨她娘家人,还给她发过短信,说要把她娘家人都杀了。并证实陈原才耳朵有点背,但不聋,眼睛做过白内障手术,是近视眼。(10)证人陈益方证实,在2008年7月20日前4、5天前的一个上午,他和父亲陈原才一起出门,陈原才拿着一个口袋和一个旧油壶,到一个商店买了一个小闹钟,又到加油站用旧油壶打了一壶汽油,父亲还给了他一元钱买了一包方便面。后来发现旧油壶漏油,父亲去买了一个新油壶并把汽油倒到新油

22、壶里。第二天晚上父亲陈原才就离开了家,油壶也不见了。(11)证人周丙午证实,他从2006年10月份开始经营一家加油站。2008年7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一个上身穿白色短袖衬衣,下身穿一条牛仔裤样式的灰色裤子,身材很瘦小、个头不高、戴着眼镜的男子,带一个小孩来他加油站加油,那人拿着一个尼龙口袋,加油时从尼龙口袋中拿出一个白色有点泛黄的旧胶壶,大约加了三四十元的90号汽油,十升的胶壶大约装了一半。他还看见那男子给了小孩一元钱叫那小孩去买了一包方便面吃。(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周丙午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到加油站加油的陈原才。(13)证人李和平证实,2008年7月10几号的一天上午9点多钟,一个身

23、材瘦小、个子不高、戴眼镜的男子带着一个小孩到他商店,花十元钱买了一个闹钟。(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和平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到他商店买闹钟的陈原才。(15)证人陈弟永证实,2008年7月10几号的一天上午约11点钟,一个戴眼镜且很瘦小,个子不高的男子到他商店来花了十元钱买了一个白色胶壶,胶壶上印有“工业用”标志,上面有“海蓝”二字。(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弟永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到他商店买胶壶的陈原才。(17)证人周芝顶、李春德、李绪清证实,2008年7月16日晚11点多钟,他们三人在回家的路上碰上一个人手里拿着电筒,那人很瘦、个子不高、戴一副眼镜,穿着一件西装,背着一个有两个背带的黑背

24、包。(18)证人王祥孟证实,2008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他接电话听说王吉梅家着火了,王的大儿子冯林被火烧死,于是赶到王吉梅家和消防队、警察一起将火扑灭,在送王吉梅一家到她父亲王大田家去的途中碰上了王祥明,王祥明说在凌晨3点多在路上遇到过陈原才,因怀疑是陈原才放的火,就和王祥明一起乘坐摩托车在竹园镇无山村1组的一条公路上拦住了陈原才,陈原才上身穿一件白色短袖衬衣、下身穿一条象牛仔裤一样的灰色休闲裤,戴一副眼镜,个子不高,身材很瘦弱,手里拿一个充电手电筒。他们把陈原才拉上一辆赶来的小车朝竹园镇方向开,在小地名“岔河子”碰上派出所的警车,就把陈原才交给了警察。(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祥孟从

25、一组照片中辨认出2008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和王祥明一起在奉节县竹园镇无山村一公路上抓获的陈原才。(20)证人王祥明证实,2008年7月17日凌晨得知冯值全家被烧,冯的大儿子被烧死的消息后就骑摩托车往冯家赶,在路上看到陈原才在急忙赶路,因2007年5月份陈原才给陈的岳父王大田投过毒,且平时也扬言要对王大田一家人不利,所以就怀疑冯值全家着火是陈原才放的火。到达冯值全家后就把遇见陈原才的事给王祥孟说了,准备和王祥孟一起把陈原才带到现场来。于是二人就骑摩托车去追陈原才,在一水库的公路上追到了陈原才,把陈拉上后面赶来的一辆小车,途中派出所的车就把陈原才接走了。并证实陈原才视力不好,耳朵有点背,精神

26、正常。(21)证人杨家兵证实,2008年7月14日晚上,他将王吉敏的儿子“方娃子”送到小地名“岔河子”,陈原才到后把“方娃子”接走了。(22)证人张德银、叶良菊、许科双、周天承、冯茂清均证实,2008年7月17日凌晨冯值全家着火、冯的大儿子冯林被烧死,以及参与救火的情况。冯茂清还证实,如果冯值全家大火不被及时扑灭,冯家屋旁晾晒有衣物,西侧还有干柴,冯家西边的邻居张德银家也会被引燃,张家后边的一些住户也会被大火烧到。(24)证人邹天金证实,2008年7月17日凌晨2点多钟,他正在睡觉,听见有人叫救火,出门看见冯值全家的房屋燃了起来,他去救火时火势已经很大了,房顶上有2米多高的火焰,如果不及时扑灭

27、, 住在冯值全家周围的8、9户人家都会跟着起火。(25)证人李德廷证实,他是奉节县竹园镇消防队的队长,2008年7月17日凌晨2点多钟,消防队接到群众的火警报案,他带领消防队员赶到冯值全家, 看见当时火势很大,房顶上的火焰大约有2米多高,大火正迅速向冯家房屋西侧燃烧,已经有许多村民在参与灭火,他安排消防队员用高压水管灭火,将近1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当时还刮西南风,如果不及时扑灭大火,距离冯值全家只有1、2米的董文安家被引燃的话,周围一带的7、8家房屋都会着火。(2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陈原才处扣押衬衣、长裤、塑料胶壶、尼龙口袋,以及闹钟。(2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原才对购买作案工

28、具汽油、塑料壶等物,到达作案现场的路线,倒汽油及点火的位置,逃跑路线等情况进行了指认。(28)被告人陈原才供述,近几年来,他的妻子王吉敏一直和他闹离婚,但他没同意离婚,他认为这些事都是王吉敏的三姐王吉梅在从中使坏,他就想去报复王吉梅一家,因自己身材矮小,打不过王吉梅和她丈夫,就想到用汽油去烧王吉梅家。2008年7月15日上午7点多钟,他从家里拿找了一个胶壶并用一个尼龙口袋装好,和儿子陈益方一起到竹园镇上用10元钱买了一个闹钟,给了儿子1元钱去买方便面,在一个加油站用胶壶加了15元汽油。走了100米左右,发现胶壶漏油,就在一个门市用10元钱买了一个新胶壶,将汽油倒进新胶壶中。在回家的路上将旧胶壶

29、扔进了河里。第二天晚上,等儿子睡觉后,他拿了一支电筒,将装汽油的胶壶用一个有两根背带的黑色包装好背在背上,上身穿一件西服,里面穿的白色短袖衬衣,下身穿一件象牛仔裤样式的休闲裤,沿小路走到王吉梅家屋后,因为前几年他和王吉敏没扯皮时,经常到王吉梅家去玩,所以对王吉梅家很熟悉。王吉梅夫妇的卧室在猪圈上方,卧室的窗户上不去,他就决定从另两个窗户倒汽油进去。他先到屋后的窗子处,用手指将窗户上的胶纸戳了一个洞,因为洞口小,汽油没有倒进去,他又用手指把窗户上的胶纸撕开了一条口子,从窗户里面摸了一本书,把书卷成一个槽放在口子处,将汽油倒进书槽,然后又提着剩下的汽油到屋前有一根晾有小孩格子长袖衬衣的晾衣杆的窗子

30、处,把汽油倒进窗子里。之后回到屋后窗户处,把胶壶、背包、穿的西服都放在窗下,用打火机点燃用来倒油的书扔到窗户下,见汽油燃起来后,就把打火机扔到火堆里,沿来路回家,走了一段路被后面追来的摩托车和小车拦下,被交给了派出所的警察。并供述用汽油烧王吉梅家的房子是想报复王吉梅,以前知道王吉梅夫妇睡在猪圈上方的一个卧室,放火时不知道王吉梅夫妇和他们的儿子睡在哪间卧室。(29)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所涉被烧毁房屋在价格鉴定基准日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085元。因冯值全夫妇无法提供出被烧毁物品的品牌、规格及购买物品的日期,故只对被烧毁的房屋进行了价格鉴定。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

31、定,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能够证明以上查明的事实。3、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权、王吉梅系被害人冯林父母,其被烧毁的房屋价值人民币17085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口证明、身份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房屋评估文件及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原才和被害人冯林、王大田的身份情况,以及陈原才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陈原才辩解称是其子陈益方向王大田的药酒罐中误投的农药,自己并未投毒;以及指定辩护人钟萍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原才向王大田的药酒罐中投农药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证人陈

32、益方证实看见父亲陈原才将敌敌畏农药倒入外公王大田的酒罐中;证人杨桂芝、张盛容证实听陈益方说是陈原才向王大田的酒罐中投农药,且陈益方还带他们到陈原才买农药的商店指认;证人张纯富、陈原平证实他们和陈原才一起到王大田家,陈原才当面承认是其向王大田的药酒中放的农药,请求王大田原谅;被告人陈原才亦庭前供述其向王大田的药酒中放的农药的经过。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还出示了被害人王大田的陈述、证人赵丝碧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原才将敌敌畏农药倒入王大田的洒罐中,致使王大田饮酒后中毒的事实,被告人陈原才以及指定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原才认为岳父王大田挑拨其与妻子的关系,而采用向药酒中投放农药的方法致王大田饮酒后中毒,被告人陈原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田中毒后经抢救脱险,被告人陈原才的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本院对被告人陈原才犯故意杀人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原才认为其与妻子关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