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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doc.docx

1、方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doc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刀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 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屮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 步枪及了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了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 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 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 案自首。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冇关已满14 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 答

2、:(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 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 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 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 意的过失。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 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茅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 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 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

3、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 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 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 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 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 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 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 舅父拉钢材,因于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卜钢材,被告 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

4、车扌|下。22 n晩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 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广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 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 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 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 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 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

5、2日凌晨,张某 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 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 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 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 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 H至18 H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屮心支行 门I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 近工地有值

6、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 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 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 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 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 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 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 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 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 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 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 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6.岳某夫妇有

7、个儿子,今年12岁。-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 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 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 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 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 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 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 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

8、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7.李四夫妻共冇存款5万元,李四冇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屮 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 月口,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 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7答:(1)遗嘱有效。(2) 5万元作如下分割: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25万元遗产中,0. 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

9、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应为胎儿保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8. 2002年3月13 F1,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 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吋,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 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 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岀,售货员再去 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

10、的沙 发每人少交了 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 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 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卬、乙二人Z间的买卖行为是屈于什么样的民事 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 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 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 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 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 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 1880元的价格卖出

11、,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 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 1000元,这是 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 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 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 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 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 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 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 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 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 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 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

12、失的一 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 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 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 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 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 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 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牛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 清洗后灌入口来水即向牛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牛猪异常,经 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屮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

13、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 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冇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 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 同约定的质量条款。(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 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 因。(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 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 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 输途中发生问题。10。某帀商场举办冇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 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

14、持券人。同时贺某 与其他儿位教师乂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岀差,只将 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述丁款。奖开, 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某;个人出资部 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右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冋奖金9000元,贺某冋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 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 未占冇奖券,应归自己享冇。贺某茯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 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 么?(2)个人部分中

15、奖的奖金应归谁所冇?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 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 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 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 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 得撤销。(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 项。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 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

16、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 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 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 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内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 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 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 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 刘乙、李内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木案应该如何处理?11答:

17、(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 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 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 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 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 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 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 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 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 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 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 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UJ(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 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 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 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 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 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 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 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 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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