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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修订工资集体协商.docx

1、集体合同修订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参考文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本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本合同中约定的

2、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尊重和支持工会履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条 工会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

3、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二章 劳动报酬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

4、资管理制度。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综合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 第七条 推进技术工人工资集体协商,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提高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水平,促进技术工人工资较快增长。本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增长幅度应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 第八条 工会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企业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具体协商的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产生、协商程序、协商内容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

5、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企业的工资发放日为-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职工发放工资。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依法代扣下列款项:(一)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

6、费;(四)依法由企业代扣的其他款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第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第十三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协

7、商确定计件单价。协商确定的计件单价折算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折算标准。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企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

8、少休息1日。企业的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周-和周-。企业确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并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加班加点。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

9、十四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大范围安排职工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同意。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拒绝执行。第十七条 本企业-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制,企业应加强劳动定额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的劳动定额标准。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法定节假日制度。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指: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等。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按

10、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经集体协商,本企业职工的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企业职工依法或经企业批准参加社会活动和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正常出勤处理。第二十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职工因工伤残、死亡

11、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丧葬、抚恤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的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提取(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为不超过14%),用于提高和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专款专用,在安排使用时应听取工会意见。经股东会讨论同意,企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专项用于职工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搞好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并负责做好督促和检查。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工作计划情况,每年安排所有职工(或者-%的职工)进行疗休养,具体委托工会组织实施,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

12、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企业给予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如未成年子女等)疾病治疗费用等项目报销的福利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规章制度确定。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有关规定,对从事高温、高空及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体

13、检,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进行定期治疗和疗养。企业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体检。第二十八条 每年夏暑季节,企业负责实施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要的清凉饮料等,每年6至9月按省市人力社保部门有关文件向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在冬季,企业负责实施防寒保暖措施。工会协助做好该项工作。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4、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条 工会支持企业的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15、工作。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企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第三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16、、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三十五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给予下列保护:(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四)不得安排其从

17、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第三十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

18、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第四十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提取(说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比例为不超过8%),专款专用,工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和检查。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企业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一条 工会应积极协

19、助企业开展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鼓励职工一工多技、岗位成才、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企业鼓励职工个人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市各种学历、技能培训。职工所学专业与其从事岗位密切相关、对提高其工作能力有直接帮助的,经企业批准,可凭最终的毕业(结业、等级、资格等)证书及学费发票,报销费用不低于-%。对于参加了相关培训并且能力得到切实提高、达到相应技术水平、被聘用的职工,企业将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方面给予适当鼓励,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个人潜能,促进企业整体劳动效率的提高。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

20、定,企业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职工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具备以下条款:(一)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职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21、(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与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与职工各执一份。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企业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第四十七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违

22、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当地上级工会报告,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企业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23、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本企业辅助性岗位是-。 企业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企业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企业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见本合同附件。 企业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企业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九章 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制定职工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和考核奖惩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和职工代表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及时依据客观

24、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第五十条 企业鼓励职工继承和发扬企业的优良传统,工会与企业一起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推荐参加各类评选。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可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考核惩戒、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25、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职工的处理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职工本人的申述,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二条 工会应积极配合企业教育和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做好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工作。第十章 裁员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26、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五十四条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五十五条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27、;(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人力社保部门的意见;(五)由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好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五十六条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认真听取。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十一章 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

28、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四)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九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因签订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29、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第六十条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应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当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第十四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 第十五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企业应当自本

30、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文本。职工一方应当将本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六十四条本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成员由-组成,组长由-担任。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企业或职工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若发现违反本合同行为的,可以向双方首席代表提出。双方协商后,应在-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第六十六条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本合同履行情况。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以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企业与工会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查五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企业方(企业盖章): 职工方(工会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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