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刑事起诉书范文Those with aspirations have thousands of things on their own, and those without aspirations only feel the difficulti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标准刑事起诉书范文 标准刑事起诉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如果需要了解标准刑事起诉书正确格式的朋友可以参考以下这篇:标准刑事起诉书范文!刑事起诉书范文【1】起 诉 书云检诉起字(1998)第1号被告人褚时健,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2、,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_不明一案,1997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腐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
3、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腐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时健贪腐、巨额财产_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腐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腐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
4、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
5、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二、被告人褚时健贪腐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
6、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996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三、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_不明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_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_。经查证,也无合法_的根据。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
7、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腐公款3551016美元,褚时健还单独贪腐公款1156万美元;褚时健共计贪腐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腐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腐公款68万美元。褚时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时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腐、巨额财产不明罪。罗以军、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
8、,构成贪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时健在共同贪腐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褚时健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腐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时健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员:朱检察员:毛检察员:郑_年7月31日(院印)附:1.起诉书附表1份;2.证人名单1份;3.证
9、据目录正份;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5.主要证据复印件刑事起诉书格式【2】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字第号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_。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此致人民法院检察长(员):年月日附:(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_,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_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_X,联系电话_。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_,男,1982年6月24日生
10、,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_X。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_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事实与理由:20_年7月4日晚,梁_、李_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_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_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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