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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bel 协议.docx

1、siebel 协议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本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Siebel Systems, Inc.,其主营业所位于2207 Bridgepointe Parkway, San Mateo, CA 94404(“Siebel”) ;联想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其主营业所位于香港(鱼则)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德宏大厦20 楼(“客户”) 。本协议的条款适用于每项程序许可(定义见下文第1.11条)和Siebel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服务(定义见下文第1.12条) 。客户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在下文第1.7条所定义的订单上签字而发出本协议项下的订购单。如果客户所发的任何其他购买订

2、单或者Siebel的接受单或发票中载有不同或外加的条款,则应以本协议及任何订单所载的条款和条件为准。任何订单的条款和条件应吸纳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且其效力高于本协议中与之抵触的任何条款和条件。1 定义1.1 “关联公司”指:(1)客户或其母公司的所有业务单位和部门;(2)由客户控制的、控制客户的或与客户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只有在此种控制存在期间,该实体才被视为“关联公司”。客户同意,一经要求,即对某一实体是否具有关联公司地位加以确认。1.2 “辅助程序”指在一份或多份订单或者文献资料中载明并随程序一起交付的第三方软件。1.3 每项程序许可的“开始日期”指某一订购程序首次交付给客户的日期。 1

3、.4 “文献资料”指由Siebel编制并就订购程序普遍提供的当时最新的联机帮助、指南和手册。文献资料应包括Siebel随更新版本提供的任何经过更新的文献资料。1.5 “生效日期”指本协议末尾所载的生效日期。1.6 “维修服务”指本协议附件B所列的服务(可按第4.1条允许的方式修改) 。1.7 “订单”指客户用以订购程序许可和相关服务并由双方签署的文件。第一份订单作为附件A附于本协议。后续订单基本上采用附件A的格式。 每份订单上均应提及本协议的生效日期。1.8 “订购程序”指在订单上载明并由Siebel交付的软件目标代码。1.9 “预生产程序”指下列任何软件程序:(i) Siebel尚未普遍许可

4、进行商业使用的; (ii) 未在Siebel的营销材料中列为可以普遍提供的;(iii) 被Siebel指定为“”、“”或“预生产”程序或版本的。预生产程序不包括订购程序。如果某一软件程序属于预生产程序,则Siebel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1.10 “程序”指 (i) 订购程序和 (ii) 更新版本。程序不包括辅助程序。1.11 “程序许可”指向客户授予的由用户使用某一程序的每项许可。1.12 “服务”指Siebel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一切服务,其中包括维修服务。1.13 “Siebel材料” 指Siebel在履行维修服务以外的服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材料。1.14 “受支持平台”指在文献资料中

5、明确列出的由Siebel提供支持的硬件和软件平台(如数据库服务器系统、应用服务器系统和客户系统)。1.15 “培训材料”指就客户订购并由Siebel按本协议交付的任何培训课程所提供的任何培训材料。1.16 “更新版本”指:(a)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程序的后续版本:(i)增加新的特色、功能和(或)改进的性能,(ii)在新的或其他数据库、操作系统或者客户或服务器平台上操作,或 (iii) 增加新的外语功能;(b) 纠错、修补、变通、替代和维修版本;(c) 小数点后面的数字有所更新的版本,包括通过变更十进制小数点后面一位数来表示的新版本(如版本从3.0变为3.1) ;(d) 新的主要版本,而不论版本

6、名称或号码为何,但包括 (i) 通过变更十进制小数点前面一位数来表示的新版本(例如版本从5.0变为6.0)和(或)(ii) 通过增添年份标示或者变更现有年份标示(如1999年版变为2000年版)的新版本;但是,更新版本不包括一般仅在另外收费的情况下向其客户(其中包括购买维修服务的客户)提供的新的或者单独的产品。1.17 “用户”指由客户(通过口令或其他用户标识)指名或指定并授权其使用程序的个人,而不论该人在任何一个时间是否在积极使用程序。为了反映人员变更,必要时客户可以替代经授权的用户,但条件是经授权使用程序的个人数量在任何时候均不超过经授权的用户的最高数量。可以使用或访问程序的用户,其最高数

7、量在订单中载明。用户可以包括客户的雇员或第三方,但条件是,该第三方在使用程序时受到如下限制:(i) 仅按客户配置和部署的方式使用;(ii) 仅将程序用于交由该第三方或者通过该第三方经营的客户业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安装、管理或实现程序。客户同意负责确保其雇员和上述任何第三方的使用符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尽管有上述规定,用户中不得包括受Siebel的直接竞争对手雇用、代理其行事、接受其指示或者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个人。一经客户要求,Siebel应对某一实体是否属其直接竞争对手加以确认。2 程序许可2.1 许可的授予。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Siebel向客户授予以下全球性、非独占性和永久性的

8、权利,仅仅为了其自己的内部业务经营目的:A. 使用。(i) 按照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使用程序和辅助程序;(ii) 仅按文献资料的条款将文献资料用于支持客户使用程序的目的;(iii) 仅将技术性培训材料用于支持参加Siebel培训班的用户;(iv) 仅将属于开发工具的程序(即Siebel工具程序)用于依照文献资料建立客户特有的目标,与程序一起使用;(v) 仅为安装或运行程序的目的使用Siebel材料;(vi) 自行或者让第三方(如系统集成者)为客户安装、集成和实现程序及辅助程序;B. 复制。(i) 在支持最高数量的指定用户而合理需要的限度内复制在服务器系统上运行的程序;(ii) 以指定用户的最高数量

9、为限复制在用户个人计算机上运行的程序和辅助程序,但是,只要用户在任何一个时间只运行该程序的一份拷贝,则客户可以就上述每一程序多作一份拷贝,以供每个指定用户在一台个人计算机上使用;(iii) 仅为存档、紧急备份或灾后恢复目的另外制作合理数量的程序和辅助程序拷贝;(iv) 在为支持其用户而合理需要的限度内复制文献资料。2.2 许可限制。第2.1条所授予的权利应受以下限制:(i) 客户仅可将辅助程序与程序结合在一起使用,并且只可用于安装和(或)运行程序的目的;客户不得将辅助程序用作独立应用程序;(ii) 客户不得对程序或辅助程序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或者试图以其他方式推导其源代码,但是,如果

10、适用法律有此规定,则一经客户提出要求,Siebel应提供为使客户取得程序与其他软件之间的互操作性所需的资料,而只收取象征性的管理费;(iii) 除非Siebel事先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否则,客户不得为商业性分时使用、出租、外购或供服务社使用的目的对程序或辅助程序进行分许可或者加以使用,或培训指定用户以外的人;(iv) 客户不得将属于开发工具的程序用于通常的应用开发目的; (v) 就程序、辅助程序和文献资料的一切拷贝而言,客户只能按照Siebel原先交付的版本制作准确无误的拷贝,客户应确保每份拷贝均像原件一样载有一切所有权、商标、版权及有限权利标记,而且,上述所有拷贝均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11、2.3 权利的保留。Siebel保留未在本协议中明确授予客户的一切权利。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普遍性的同时,客户承认并同意:(i) 除本协议具体规定的以外,Siebel及其供应商保留对于程序、辅助程序、文献资料、Siebel材料和培训材料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而且,客户承认和同意,除本协议具体规定的以外,其未取得对于上述各项的任何权利,不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ii) 程序的任何配置或部署均不影响或减少Siebel对于程序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iii) 如果客户建议增加任何新的特色、功能或性能,而Siebel后来将其纳入程序,则客户特此向Siebel授予全球性、非独占性、永久性和免收提成费的

12、权利和许可,对上述建议予以采用并将其纳入程序。客户承认,含有上述新的特色、功能或性能的程序应属于Siebel的独家财产,而且上述所有建议均不存在按照第9.1条规定原本会给Siebel施加的任何保密限制。2.4 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授予的任何权利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此项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试图作出的上述任何转让均属无效。但是,如属下列情形之一,则不需要上述同意:(i) 任何一方将本协议转让给一家关联公司,或者因兼并、收购或者其全部或实质上的全部资产的出售而转让本协议,除非该关联公司或继续存在的实体是另一方的直接竞争对手;(i

13、i) Siebel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收取款项的权利。客户可以:(i) 按照本第2.4条规定将任何程序许可转让给任何其他关联公司,而无须支付任何迁移或转让费用或者经过Siebel同意;(ii) 将任何程序转至当时作为受支持平台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客户计算机上,而无须支付任何迁移或转让费用或者经过Siebel同意,亦无须向Siebel发出通知。此外,客户可以因某一独立子公司的出售而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该子公司,但条件是:(i) 仅将程序继续用于该子公司的内部业务经营目的;(ii) 该独立子公司的业务中不含下述这样一个第三者的业务,该第三者系Siebel的直接竞争对手,或者由其业务包含

14、某一属于Siebel的直接竞争对手的业务的公司所拥有或控制。2.5 验证。经Siebel书面要求,但不超过每年一次,客户应向Siebel提交一份经客户授权代表签字的文件,其中列明:(i) 按国别统计的用户数量;(ii) 其在上面运行或业已安装Siebel程序的系统的位置和类型。客户应负责采用合理手段,监控其遵守本协议条款的情况,但条件是,Siebel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以协助客户收集用户信息。上述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Siebel在本协议项下收到的一切订单的复印件。Siebel保留权利审查客户使用程序的情况。审查不超过每年一次,费用由Siebel承担。Siebel至少应提前三十(30)天对任何

15、审查作出安排。上述任何审查应于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客户的设施中进行,而且对客户的业务活动不得有不合理的妨碍。如果上述审查表明客户向Siebel少付了费用,则客户应立即按照此前就上述程序所商定的价格向Siebel付费。2.6 程序的评估。如果客户欲对Siebel普遍提供的任何程序进行评估,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Siebel提出请求。如果Siebel同意进行上述评估,则其应在提及本协议的一封书信中确认评估的期限和其他条款。为评估目的而提供的任何程序应适用本协议项下适用于“预生产程序”的条款,但是,客户使用该等程序的权利应受第2.1条规定的条款约束,而且仅可用于评估该程序的目的。3 源代码的保管 客户有权成

16、为Siebel和Data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Inc.签订的主优先保管协议的受益人。一经客户要求,即向客户提供该协议文本。当客户按照主优先保管协议签署一份接受单时,该协议将因在此提及而纳入本协议。4 服务4.1 程序维修服务。客户同意在有关订单所载明的期限内,就按本协议许可的每项程序购买维修服务。Siebel保留权利,通过行使合理的自由裁量权,不时修订其标准的维修服务政策,但无论如何,上述修订不应导致支持水平比附件B所述的支持水平有所降低,也不应导致关于提供更新版本的义务有所减少。Siebel应提前六十(60)天将附件B所述维修服务标准的任何实质性变更书面通知客

17、户。4.2 其他服务。在能够提供的情况下,Siebel将按订购该等服务之时所实行的Siebel服务价目表提供服务(应按上文第4.1条规定提供的维修服务除外)。经要求,即提供现行的Siebel服务价目表。4.3 使用第三方购买服务。客户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从Siebel购买服务,但条件是,上述所有服务均按本协议条款提供。5 期限与终止5.1 期限。本协议项下所授予的每项程序许可均于有关的开始日期开始生效,并且永远保持有效,除非该项程序许可或本协议按照第5.2或5.3条的规定被终止。5.2 由客户随其意愿终止。经书面通知Siebel,客户可随时终止任何程序许可。5.3 因实质性违约而由任何一方终止。

18、如果某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而且在收到详细说明此项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能纠正该违约行为,则另一方可经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但是,客户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方可终止维修服务,即Siebel实质性地违反附件B的条款,并且在从客户收到详细说明此项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天内未能纠正该违约行为,或者以诚信的态度开始纠正该违约行为。在终止维修服务的情况下,客户只负责支付截止到终止之日的维修服务费用,而对于此前预付但尚未用完的服务费,客户有权按比例收取退款。5.4 终止的后果。本协议或任何程序许可的终止,既不限制任何一方寻求其所能得到的其他补救措施(包括禁止令救济),亦不免除客户支付

19、其在任何订单项下累积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所欠的一切费用的义务。双方在第2.2条、第2.3条、第5条、第6.1条、第7条、第8条和第9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5.5 终止时对程序和保密资料的处理。如果本协议项下授予的某项程序许可终止,则客户应:(i) 停止使用相应的程序、文献资料和相关的Siebel保密资料;(ii) 在终止后三十(30)天内向Siebel证明,客户已将程序、文献资料、相关的Siebel保密资料及其所有拷贝(无论是否经过修改或者并入其他材料)销毁或者交还给Siebel。本协议一经终止,每一方均应在终止后三十(30)天内向另一方证明,其已将另一方的所有保密资料及其所

20、有拷贝(无论是否经过修改或者并入其他材料)销毁或者交还给另一方。只要 (i) 客户已尽最大努力按照本5.5条的规定销毁或者交还所有材料,而且 (ii) 客户并非有意保留上述材料,则在客户发现出于无意而留下的材料的情况下,其不应被视为违反本5.5条的规定,但条件是,客户应在发现后立即销毁或者交还该等材料。6 保证和补救措施6.1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如果第三方提出针对客户的诉讼请求,声称程序直接侵犯了任何专利、版权或商标或者盗用了任何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诉讼请求”),则Siebel将就知识产权诉讼请求为客户进行辩护,并支付由于此项知识产权诉讼请求而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判决由客户支付的或者在Sie

21、bel签署的书面和解协议中商定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和支出(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但条件是:(i) 客户应在其收到关于某一潜在诉讼请求的通知后六十(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Siebel;(ii) Siebel可以单独控制对该项诉讼请求的辩护以及所有相关的和解谈判;(iii) 经Siebel要求,并由Siebel承担费用,客户向Siebel提供为履行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协助、资料和授权。尽管有上述规定,但Siebel对基于以下原因的侵权诉讼请求不承担任何责任:(a) 使用已被取代或更改的程序版本,如果使用的是Siebel向客户提供的未经更改的现行程序版本的话,侵权本来是可以避免的;(b)对

22、某一程序作出修改;(c) 并非按照文献资料和本协议使用程序。 如果由于存在某一知识产权诉讼请求或者此种诉讼请求的威胁,(i) 程序被某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判为侵权,或者根据Siebel的合理判断,可能会被该等法院判为侵权,或者 (ii) 客户收到法院禁止客户使用程序的有效命令,或者根据Siebel的合理判断,客户可能会收到此种命令,则Siebel应依据自己的合理判断,由其自己承担费用,在以下各项中选择其一:(a) 更换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侵权,但所更换的程序应含有实质上类似的功能;(b) 为客户获得一项继续使用程序的许可;(c) 如果Siebel无法获得不侵权的程序或者使用许可,则其可就该侵权程序

23、终止程序许可,并在客户退回后返还其就这些程序所付的许可费以及与这些程序直接相关的任何服务的费用。对于任何侵权诉讼请求,Siebel的全部责任以及客户所能得到的排他性补救措施,均已在本6.1条中作出规定。6.2 有限保证和否认责任的声明A. 程序保证。Siebel保证,从开始日期起一(1)年内,客户已得到程序许可的每一程序,凡在受支持平台上运行时,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会发挥文献资料中所述的功能。B. 介质保证。Siebel保证,从开始日期起九十(90)天内,Siebel用以向客户交付程序的磁带、软盘或其他介质,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瑕疵。C. 服务保证。Siebel保证,从其按

24、照本协议提供任何服务(包括维修服务)之时起九十(90)天内,该等服务将按专业和精细周到的方式提供。D. 防病毒和失效代码保证。Siebel保证,其将运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检查计算机病毒。Siebel进一步保证,Siebel所交付的程序不含有旨在破坏、损害、消除、停用或以电子方式收回程序、其他软件、数据或者使之失效的任何病毒、计算机软件代码、例行程序或设计(文献资料所规定的除外)。E. 2000年保证。Siebel保证,Siebel所提供的程序能够基本上以2000年1月1日之前的相同方式和相同功能,处理、记录、储存和显示含有1999年12月31日之后的四位数年份的数据。Siebel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

25、务,使得第三方产品或服务能与程序一起运行。凡因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软件、硬件或系统(包括任何作为基础的数据库引擎、操作系统和有关的驱动程序)不能正确设立或处理与日期有关的数据,或者不能按照与程序设立或处理此种数据的方法相一致的方式设立或处理此种数据,从而导致程序未能正确设立或处理与日期有关的数据的,则不构成Siebel对此项保证的违反。客户必须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将违反此项保证的任何情况通知Siebel。F. 文献资料保证。Siebel保证,文献资料适合用于一个具备足够的知识、培训和经验之人为操作程序而合理需要的目的。G. 辅助程序保证。客户应受益于向辅助程序的最终用户提供的任何第三方保

26、证、服务协议和侵权赔偿承诺,但条件是,客户因此项保证、赔偿承诺、服务协议或其他权利遭到违反而享有的唯一补救措施应是针对给予该等权利的第三方的,而不是针对Siebel的。经客户要求,在不违反任何阻止Siebel协助客户与这些第三方进行联系的保密协议或义务的前提下,Siebel将提供此种协助。如果某一辅助程序导致程序在受支持平台上运行时未能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发挥文献资料中所述的功能,则Siebel应尽商业方面的合理努力,按照附件B向客户提供替代方法或修正。上述替代方法或修正由Siebel选择,其中包括以功能基本相同的代用辅助程序取代该辅助程序,而不另外收费。H. 否认责任的声明。Siebel不保证:

27、(i) 程序符合客户的要求;(ii) 程序可与客户选用但非由Siebel提供的其他硬件、软件、系统或数据(Siebel以书面形式在文献资料中明确指定的除外)结合在一起运行;(iii) 程序的运行不会中断或没有差错;(iv) 所有程序差错均会得到纠正。但是,如果客户已付清了迄今为止的维修服务费,Siebel则有义务提供维修服务。即使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预生产程序、Siebel材料、培训材料和客户在2.3条项下获得的许可是按“原样”经销的,而且客户也认知,预生产程序不适合于普通用途。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以外,Siebel对任何产品或服务均不承担与2000年有关的任何责任。I. 保证的确定性。在法律允许

28、的范围内,凡是未在本协议中明示提及的保证、条件、承诺或陈述,不论是明示的、默示的、法定的、附带的还是其他性质的,均在此明示排除。6.3 排他性补救措施。客户须以书面形式向Siebel报告有关保证期内发生的任何违反第6.2A、6.2B、6.2C、6.2D和6.2E条所载保证的情况。对于违反上述保证的情况,客户所享有的排他性补救措施和Siebel的全部责任如下:A. 程序保证。尽其商业方面的合理努力,对导致违反此项保证的重现性程序差错予以纠正或者提供替代方法。如果Siebel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要考虑到差错的严重程度及其对客户的影响)使程序如所保证的那样运行,则客户有权将程序退给Siebel,并收

29、回其就程序许可以及与程序许可直接相关的任何服务而向Siebel支付的费用。B. 介质保证。更换有瑕疵的介质。C. 服务保证。重新提供服务。如果Siebel无法像保证的那样提供服务,则客户有权收回其就不合格的服务向Siebel支付的费用。D. 防病毒保证。立即以不含病毒或失效代码的拷贝更换客户手中受到影响的所有程序拷贝。如果Siebel故意违反第6.2D条所载的保证,则客户还另外有权就其经过证实的直接损害获得赔偿,但这要适用第7条所规定的责任限制。E. 2000年保证。尽其商业方面的合理努力,对导致违反此项保证的重现性程序差错予以纠正或者提供替代方法。如果Siebel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要考虑到

30、差错的严重程度及其对客户的影响)使程序如所保证的那样运行,则客户有权将程序退给Siebel,并收回其就程序许可以及与程序许可直接相关的任何服务而向Siebel支付的费用。如果某一辅助程序或其他第三方产品不符合关于2000年保证的要求,Siebel应尽商业方面的合理努力,向客户提供关于上述产品或其卖主的有关信息资料,但条件是,客户因任何辅助程序或其他第三方产品不符合关于2000年保证的要求而享有的唯一补救措施应是针对出售上述产品的第三方卖主的,而不是针对Siebel的。F. 文献资料保证。Siebel应尽商业方面的合理努力修改文献资料,以纠正导致违反此项保证的缺陷。6.4 普通赔偿。每一方(“赔

31、偿人”)应就直接由其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不动产或有形动产损害所引起的一切损害赔偿,为另一方及其雇员、高级职员、董事和代理人(“受偿人”)进行辩护,并向受偿人作出赔偿,但条件是:(i) 赔偿人收到本条项下的受偿人及时发出的关于索赔的书面通知;(ii) 赔偿人有权控制对该索赔的辩护以及任何有关的和解谈判;(iii) 经赔偿人要求,并由赔偿人承担费用,受偿人向赔偿人提供为履行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协助、资料和授权。7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Siebel、其供应商或客户不对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失、名誉损失或损害、客户流失、管理时间流失、数据损失、储蓄

32、损失或基于第三方权利请求的任何索赔或者任何间接、附带、特别或结果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是在合同诉讼中还是在侵权诉讼中,即使另一方已被告知有上述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但例外的是,如果客户XX而制作程序的拷贝,则Siebel有权追偿与此种拷贝有关的任何许可费的全部金额。除了Siebel在6.1条项下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请求的责任、其在第6.4条项下的义务或因违反其在第9.1条项下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外,在任何情况下,Siebel及其供应商在本协议项下对已证实的直接损害的责任累计不应超过客户在本协议项下支付的费用金额。如果上述损害与特定的程序或服务有关,则上述责任应以就引致该责任的有关程序或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为限。除了其在第6.4条项下的义务或者违反其在第2.1、2.2、8和9.1条项下的义务的情况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损害赔偿责任累计不应超过客户在本协议项下所付的费用金额。8 支付条款8.1 发票。除非订单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款项应自Siebel的发票日期起的三十(30)天内支付。Siebel将在向客户交付服务之后就该等服务向客户开具发票,但订单另有规定的除外。8.2 许可费。作为本协议中授予的许可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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