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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法.docx

1、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篇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内容摘要:尽管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关键词: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

2、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众所周知,20XX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认,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3、,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将在评述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问题

4、发表一孔之见。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与失既然要迈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对第一步走了多远、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订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凸显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伦理实体,具有深刻的伦理性。在婚姻道德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法律作为道德评价的重要载体之一,负有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使命。婚姻法(修正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增加了导向性、宣言性的规定,倡导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

5、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人本主义,张扬人文关怀的精神,强化对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之人的保护。如第一次在中国法律的层面上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使反对家庭暴力从此有法可依;再如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救济手段。尽管这些规定并无特别的性别指向,但立法显然是针对我国大多数妇女以及儿童、老人在社会与家庭中仍处于弱势,易受损害的现实状况制定的,是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与老人为目的的。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体现了婚姻法的时代性与适用性。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

6、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跨入新世纪之后我国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增加与完善了一些必不可少的制度及规定。如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作为保障各种结婚法定条件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完善了结婚制度。再如根据我国目前夫妻财产的状况,对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对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首次在婚姻法中确认夫妻个人财产,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内容及效力作出规定。又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便于法院操作适用。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以强化婚姻法的强制性,保障婚姻法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尽管

7、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体系性缺失,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缺失之一是作为调整婚姻家庭等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而设立有关亲属的一般性规定,是统一我国亲属法制的客观需要。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缺失之三是未设立监护制度,使监护与亲权不分。由于历史的原因,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体

8、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重复。二是有些规定未能达到与时俱进,缺少新意。结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法,对结婚条件未作任何修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生育观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的变化,法律要有所应对,及时作出回应。如目前不婚同居者增加,事实婚姻也未因法律的不承认而有所减少,换言之,未经法律认可的婚姻家庭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修订后的婚姻法十分遗憾地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我们应当看到,婚姻本身是具有事实先行性的,无论法律承认与否,各种业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婚姻法

9、不能完全漠视婚姻实体的现实存在和其衍生的各种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应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已任。有鉴于此,现代一些国家和地区或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或制定同居关系法以保护在这些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中的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21。对此,我们也应当改变观念,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三是已有的制度中存在的内容失之过简、法条疏而不密、规定过于抽象、篇二: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对策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对策学校: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系别:工商管理系班级:普高10法律事务班姓名:热嘿拉.哈布萨克学号:指导

10、老师:纪晶日期:20XX年4月11日目录一关于身份权的特性与亲属权?(1)1.1身份权的特征及身份法律关系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2)1.2对亲属权作为身份权的特性的实际分析?(2)1.3具有身份权双重属性的尚未确定为法定权利的亲属合法权益?(4)二关于生育权的保护?(4)三关于婚后若干所得的归属?(5)四关于婚姻无效诉权.?(5)4.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5)4.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5)4.3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逾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5)五关于夫妻及离

11、婚时的居住权?(5)5.1国内外夫妻或家庭住房制度评价?(6)5.2完善夫妻离婚后居住权问题的立法构想?(6)六关于姘居者的共同侵权责任?(6)七小结?(6)参考文献?(7)结束语?(8)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对策摘要:婚姻法修订后,仍存在不少漏洞,有关部门和一些学者作了很多解释,但有一些解释偏离了法律本意。应当承认新婚姻法在一些方面的规定确实很模糊,实施过程中已遇到一些难题。对此,全国人大法委修改婚姻法的报告中已经写明:“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入实质性阶段,但还有一些亲属法的基本问题没有理清。本文对今后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如何予以弥补进行一些理论探讨。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若干方面仍存在缺

12、陷。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增加关于近亲属名誉权,近亲属亲情保持权,近亲属称谓权,亲属悼念权与遗体瞻仰权,亲属遗体保护权,亲属延续后代权等亲属权的规定;完善关于生育权的规定;确立婚后共同所得和家庭生活必须的个人所得归夫妻共有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建立兼顾身份和产权的婚姻住房制度;并应当明确姘居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关键词:亲属权生育权所得财产归属居住权一,关于身份权的特性与亲属权目前,学界对身份权的理论问题探讨的很少,以致亲属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所应有的许多实体性权利得不到法律的确认,收到侵害时得不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诸如亲属称谓权,亲情保持权,亲属名誉权,遗体悼念权等。司法解释只好以

13、保护死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加以保护。(一)身份权的特征及身份法律关系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身份权本质上是法律以确认当事人之间某种特有的身份关系标志的方式,确定和表明当事人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中具有某种特殊的人身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的权利。身份权本产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定两个各自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人身上所有的某种特定的关系。身体的确定以有第三人存在为必要,要有与其他人的不同社会关系的对比或公认。身份权必有一个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的关系和他们与社会其他不特定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同时存在。与人格权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主体的对世权不同,身份权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相对权的属牲,同时又直接有对不特定人绝对权的属牲

14、。1身份权人一方死亡,身份权人相互间的相对权消灭,但客观上生存一方与死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对其他人的绝对效力并不必然消灭,除非生存方在死者后改变了原来的身份,如再婚。只有全面把握身份权的双重属性,才能科学地x示死者的亲属因与死者的身份在一方死亡后仍然存在的,在社会中具有相对于其他人所特有的利益,而不能再像我国有的民法学者那样以死者的权利来解释司法实践中死者亲属的身份权利来源。(二)对亲属权作为身份权的特性的实际分析身份权的各种法律特征,具体到亲属身份权而言,其作为民事权利兼具的相对权与绝对权的双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一对男女在社会中确定为夫妻身份,仅有这对男女之间自己相互认同为夫妻或双方内心以夫妻

15、共同生活,尚不能真正产生夫妻身份权。如果没有社会或其他人的认可,这对男女之间的关系,只可能构成一种不法同居的关系,随时可能糟他人合法介入或被否认。显然,其对世人的特有的身份效力,必须得到其他人的认同,才能实际产生。身份权是以某种特殊的称谓来做标志的,亲属权x不能例外,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所说:“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在茫茫的人海中,每一种亲属称谓,都使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得以明确,其本身就体现着一种特殊的内涵和特殊的利益。身份权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其

16、他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其价值和特殊意义也就在于此。(三)具有身份权双重属性的尚未确定为法定权利的亲属合法权益1.近亲属亲情保持权亲属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亲情关系。当第三人非法致身份权人一方死亡时,基于这种亲情关系,生存的亲属一方因此身份权可以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抚慰金。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民法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也从侧面规定了亲属的这身份权。今年民法典对亲属之间的亲情保特权应当子以明确规定。不权在亲属一方死时,而且在亲属保特权受到的时候,如第三人致使亲属成为植物人,吵架亲属离家出走,亲属都可以根据亲情损害赔偿。2.近亲属名誉权2亲属之间事实上还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共享名誉

17、。因而亲属身份权还应该包括亲属名誉权。当其他人在第三人故意严重损害亲属名誉时,不仅直接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间接受害人也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这样,我们的法律对公民的亲属身份权的保护才是全面的。在司法中曾经发生过为了报复儿子而故意害侮辱诽谤其老母亲的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关条精神也已经明确规定,故意产种损害赔偿。3近亲属称谓权害由于亲属身份主要以其相互之间的称谓作为标志,所以,笔者认为亲属之间当然享有亲属称谓权。故意以口头或其他形式虚假使用他人某种亲属称谓辱骂他人的,构成对他人亲属称谓权的侵犯。严格说来,保护死者的姓名不被冒用,并非保护死者的姓名权。但冒用死者的姓名,必然在客观上形成

18、一种虚假的亲属称谓,这然是对死者近亲属称谓权。冒用名人的姓名,还及到死者的名誉不正当利用。在死者近无亲属存在的情况下,冒用死到社会利时,应当检察机关提起诉讼。4.亲属遗体保护权亲属遗体保护权是一种保护死亡亲属遗体骨完好,不被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亲属之间希望死亡亲属遗体遗骨美好无缺的情感,其尸本上是一种特殊亲属利益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有无或的死者亲属同意,是确认合法利用尸体为还是非法利用尸体的根体标志。确定偿标准时必须首先考虑这一必要因素。因此,侵权行为的利用,其代价必须高于正常合法的利用他人尸体的费用。否则就等于放x或支非法利用他人尸体的行为。依照我国有关法规,尸体包括死胎,均可

19、进行有有限制,符合社会公德与民俗的合法利用。由于尸体与死亡公民生前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对尸体的利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5.亲属延续后代权在法理上,延续后代权是人的一种不言而x的基本人权和亲属身份权,因而它是一种实体性的亲属权,是亲属关系产生的前提之一。延续后代权的实现,通3篇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通则/亲属/婚姻家庭内容提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亲属)编中,通则一章是总揽全编的关键所在。在通则一章中要重申和强化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

20、则;从总体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体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同时增设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填补立法空白。遵照立法部门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于20XX年4月28日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自20XX年1月起,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起动,婚姻家庭法律将回归民法,成为它的一编。对婚姻法(修正案)再一次进行修订,就是实现第二步到位。修订婚姻法(修正案)的指导思想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时代精神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通则一章是总揽全编

21、的关键所在。它遵循宪法关于保护婚姻、家庭、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精神,规范了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关系,它是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姻家庭立法宗旨的体现。我们在设计这一章时,一方面保留了婚姻法(修正案)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作了新的补充,从而扩大了通则一章的内容。通则共分十条,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保留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禁止性条款,强化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通则中所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是贯彻全编的指导思想。在通则中不仅要重申这五项基本原则,以坚持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而且还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全面保留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两项禁止性的条款,从而强化一夫一妻制原则和保护妇女、儿

22、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婚姻法(修正案)在禁止重婚的同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补充规定有其针对性,是符合民意的。改革开放以来,婚外性关系不断增多,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特点有三:从数量上看,有日益蔓延的趋势;从形式看,从隐蔽走向公开;从主体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其危害性有三:冲击了家庭,损害了公民的权益;挑战了一夫一妻制和计划生育国策;引发了腐败和恶性案件。对此群众反映强烈,要求在法律上采取措施。据调查,同意这一规定的占被调查者的94.2%。为了遏制这种丑恶行为,捍卫一夫一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3、制,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所以,在通则一章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必要的。2、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老人犯罪甚至未成年人犯罪,令人忧虑。国际社会所说的家庭暴力概念比较宽泛,它包括3个内容:即肉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和我国刑法所说的虐待在概念上还有某些不同。对这个问题,专家们还在探讨之中。但不论如何界定其范围,施暴者的行为都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侵害,都是为法律所不容的。至于家庭暴力如何处理,这涉及到刑法、行政法规、民法等多个领域。家庭暴力触犯了什么法律,则按什

24、么法律处理,而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只能规定民事责任。但婚姻家庭法(编)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一部分,从这个层次上表明“禁止家庭暴力”是很必要的。同时,调查显示,同意补充这一规定的,占被调查者的96%,补充这一规定,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弘扬尊重妇女、敬老爱幼等家庭美德,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有重要的意义。二、从总体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体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姻法(修正案)中,不仅重申和强化了几项基本原则,还增加了一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

25、姻家庭关系”。实践证明,补充这一规定,意义重大而深远,因此,在通则一章中应予继续保留。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人的人格完善和道德修养是从家庭起步的。婚姻法(修正案)增加的这一条,从总体上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它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古今中外,人们的婚姻家庭问题既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又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因为婚姻家庭问题不是纯粹的“私事”,而是带有社会意义的大事,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在婚姻家庭中,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婚姻家庭法律的主要特色之一,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法律上的

26、每项规定,也是道德要求。补充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必然要求。实行婚姻自由,这意味着结婚要以互爱为前提。爱情就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基础,这种性爱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进步。婚姻既然是爱情的结合,男女结婚后,应当忠于爱情、珍惜爱情、更新爱情。爱情又是一种动态的感情,它不是静止的,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如果爱情已经消失或转移,双方不再相爱,那么离婚就是最明智的选择,所以法律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保障离婚自(转载自:博旭范文网: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由。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婚姻制度,迄今为止,一夫一妻制是男女之间最文明和最佳的结合方

27、式,因此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按照这个原则,任何公开的、隐蔽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都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从国际方面看,不少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都有类似规定。补充这一规定,也得到了群众的拥护,据调查,同意者占被调查者的99.4%。夫妻间发生了不忠实的行为如何处理?应视情节之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可进行道德谴责;情节轻微则可考虑给予政纪、党纪等处分;情节较重的(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令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情节最严重的(如重婚)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婚姻家庭问题,需要运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婚姻家庭中,道德和法律是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有时又是互相转化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通则中保留婚姻法(修正案)补充的这一规定,对于抵制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会起积极的引导作用,这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种体现。三、增设亲属制度一般规定,填补立法空白亲属,是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法律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均为亲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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