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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docx

1、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院新生入学,必须持有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属系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专业、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

2、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经确诊患有国家招生规定明文禁止录取范围中的疾病和不适应教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三)因创新创业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三年;(四)因应征入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

3、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出具经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等。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同时应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招生办公室和系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报学生处。入伍新生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

4、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的两周时间内,凭应缴费用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属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五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六条 详见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和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转学管理办法。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5、:(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认为有必要休学者。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但计入最长学习年限。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上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4.因病休学学生,应当回家疗养,不能在学院食宿。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5.休学学生的户口

6、不迁出学院。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第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学证明书申请复学,由所属系批准,并报备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二)因伤病休学者,应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诊断证明书,经所属系复查合格,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复核,方可复学。(三)休学期间,如受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行政(刑事)以上处罚的,取消复学资格;(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到学院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

7、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四章 退学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以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各系提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第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

8、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生退学,学院将颁发肄业证书。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的,须在一个学期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了各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1.必修课程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及格者;2.没有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

9、者;3.体育课和军训课不及格者;4.操行评定不及格者和处分未解除者。第十七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1次,补考及格者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1年以上、2年以内,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第十八条 对于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于学习困难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三年的学习时间。延长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第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

10、校学习达到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二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更正或更改学生学籍信息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其严肃性,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及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学生的姓名、

11、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学籍关键信息,必须与招生录取信息一致。在籍学生一般不予办理变更个人信息的手续。第二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信息、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与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相一致,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必须进入相关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并核对新生学籍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层次等。第三条新生核对学籍信息时,确有招生录取信息与真实身份资料不符者,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填写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其身份,如:准考证、高考报名资料等(学生本人可向招生部门复印并加盖招生办公章)。第四条 由于特殊原

12、因申请变更学籍关键信息资料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更改申请,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新、旧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等。若属身份证号自然升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即可。第五条 学生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由变更信息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 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经院领导批准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生效。一经生效,不得再次更改。未通过审批的,仍以原信息为准。第七

13、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同时申请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二)身份证号码更改涉及出生年份更改;(三)未能提供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出示的材料;(四)学生毕业证已发放,回校要求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的。第八条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放入毕业档案袋内,另两份随同学籍表、成绩单交存学校档案室。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中若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学号姓名年级专业准考证号电话申请原因及承诺由于 _ 原因,导致信息与录取信息不符,本人提出变更申请。变更项目原项目信息项目变更后信息本人已明确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更正、更改学籍身份信息相关规定,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如下相关资料真实有效,由此变更信息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附相关资料(请在内打)(身份证号自然升位的学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更正或更改学生学籍关键信息的,必须提供合法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文件的原件):公安部门证明原件户口本复印件新、旧身份证复印件高考报名资料其它:申请人:年 月 日教务处审核意见: 审核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处理结果:经办人: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放入毕业档案袋内,另两份交存学校。未通过审批的仍以原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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