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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学习资料.docx

1、第五章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学习资料一、课程主题第五章 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二、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我国当前出版社的现状,掌握我国当前出版物市场的政策法规现状。2、了解并掌握我国图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3、了解并掌握我国报刊市场管理法律制度。4、了解并掌握我国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制度。5、了解并掌握我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三、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了解我国当前出版社的现状,掌握我国当前出版物市场的政策法规现状;了解并掌握我国图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了解并掌握我国报刊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教学难点:了解并掌握我国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了解并掌握我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2、课堂讲授、难点答疑、课堂讨论发言交流等五、作业与练习1、例子:非法期刊凝聚查处案 书上第167页2、谈一谈对我国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看法六、教学过程设计理论讲授80分钟,讨论20分钟,具体见教学过程七、教学过程第五章 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第一节 我国出版管理政策法规概述一、我国出版物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版物的市场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表1 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 表现 图书出版方面、期刊出版方面、报纸出版方面、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方面表2图书出版总量规模表3期刊出版总量规模 表4报纸出版总量规模 表5音像制品出版总量规模 二、我国出版物市场管理体制(一)我

3、国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在我国,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内设机构郑州文广新局(二)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动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2003年7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的若干意见。1、推进集团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实行多媒体兼营实施“走出去”战略2、关于集团的领导体制(1)报业集团属于事业性质,以中央、省级党报和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委机关报为龙头组建。实行社委会负责制。(2)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属事业性质,以中央和省级

4、出版单位为组建,实行管委负责制。(3)发行集团属企业性质,以新华书店总店和有条件的省级新华书店为主体组建。三、我国出版业现有的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出版业行政法规有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世界六大顶级名校的图书馆1.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2.英国剑桥大学图书馆3.英国牛津大学图书馆4.美国斯坦福大学图书馆5.德国海德堡大学图书馆6.悉尼大学图书馆 第二节 出版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根据宪法,通过了出版管理条例。一、出版的基本原则1、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

5、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2、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3、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4、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出版管理的机构(一)机构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6、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职责和职权P103三、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一)出版单位的设立1、设立出版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2.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应当载明的事项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

7、地址;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3、审批程序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出版单位的中止和终止(四)出版单位的义务1、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2、出版单位不得向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3、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4、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四、出版物内容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2、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

9、定。(二)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五、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制度(一)出版物印刷与复制制度1.从事出版物印刷与复制业务单位的资质取得程序2.出版单位的义务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的义务(二)出版发行制度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

10、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刊物。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1、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2、非法进口的;3、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4、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5、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6、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六、出版物的进口制度(一)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了应当具备设立出版的单位条件外,还包括:1、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

11、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2、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3、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程序(三)内容管理七、对出版物的保障与奖励制度P110八、法律责任(一)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具有相关资质主体违法从事出版业务的法律责任(三)不具有相关资质主体从事出版业务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图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一、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在我国,图书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另外,设立图书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

12、、结构、布局的规划。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的材料(三)审批程序(四)注册登记二、图书的出版经营管理制度(一)一般原则任何图书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二)特殊规定三、图书出版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管辖原则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二)监督管理制度1、审读制度2、质量保障管理制度3、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4、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5、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四、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一)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13、的,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下达警示通知书2、通报批评3、责令公开检讨4、责令改正5、核减中国标准书号数量6、责令停止印制7、责令收回图书8、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图书出版单位整改(二)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社、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图书鉴别方法一、直接检验法 检验版本记录 检验书号 检验定价 检验装帧与印刷质量 检验图像 外版书 二、间接核对法: 一是从经营正版书的书店取得同版本的正版书核对;二是与出版社联系,请对方提供正版

14、样书核对;三是电话、文函联系核对。 三、关注非法出版活动的一般规律:(一)非法出版物的品种对象往往是畅销书与读者面广的教学辅导读物等。(二)边远省区出版单位常常是被假冒的对象。(三)销售(批发)折扣高的常常是非法出版物的嫌疑对象。(四)粗制滥造,任意拼凑和表面精美,内容打法规的擦边球的通常是值得怀疑的对象。(五)掌握并熟悉图书知识与出版发行印刷法规政策;掌握出版社基本情况资料;关注报刊相关“声明”等。(六)从外在表象和阅读部分内文的篇、章、句,以初步认定是否属违禁出版物?以便确定是否送省局作出鉴定。(七)有些出版单位设置了专门的“打盗”机构和专人;有的在其出版物中设置了专用防伪标识。如商务印书

15、馆的字典辞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都有防伪水印扉页。(八)盗版书大都通过扫描制版或重排,为了尽快上市不顾内容质量,只粗略校对甚至不校对,因此差错多,错字漏字现象突出。(九)印刷质量好,装帧也不错,版本和品种不同,但装帧和版面设计、用纸、篇幅、开本、厚度等相同或相似,定价不同,但售价相同而便宜。都是非法出版物、盗版书的象征。如2005年以来市场上出现的“10元本”。(十)由于出版社编辑素质不一,某些正版书出现不规范的版本记录和其他问题的也不少见,因此尽量能与出版社联系核实为妥。第四节 报刊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一、报纸出版管理制度(一)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和终止1、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

16、位应当具备的条件2、申请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须提交的材料3、审批程序4、注册登记5、变更手续(二)报纸内容管理制度1、基本原则(1)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3)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2、具体规定(三)报纸出版监督管理制度1、监督管辖原则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2、监督管理制度(1)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2)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3)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4)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四)违反报纸出版管

17、理规定的法律责任1.报纸出版单位的法律责任(1)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法律责任(2)报纸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的,新闻出版部门使其情节轻重,可采取行政措施(3)报纸出版单位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处罚(4)由新闻出版松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5)违反规定第37条,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处理2.非法设立或从事报纸出版业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二、期刊出版管理制度(一)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2、申请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3、审批程序4、注册登记5、变更程序(二)期刊内容管理制度1.基本原则期

18、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致内容。2.具体规定(三)期刊出版监督管理制度1、原则 属地原则2、监督管理制度(1)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2)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3)期刊年度核验制度(4)期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四)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1.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律责任2.非法设立或从事报纸出版业务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节、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9、。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实施,我国音像制品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主要内容音像制品管理原则音像制品主管机关音像制品的出版音像制品的内容管理音像制品的复制音像制品的进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法律责任一、音像制品管理原则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二、影像制品的主管机关三、音像制品的出版(一)音像出版单位1)音像

20、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书应当载明内容3)设立程序4)音像出版单位的义务(二)音像制作单位1)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书应载明内容2)设立程序3)变更程序4)音像制作单位的义务四、音像制品的内容管理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音像制品的复制(一)音像复制单位设立的条件(二)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三)设立程序

21、(四)变更程序(五)音像复制单位的义务六、音像制品的进口七、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设立条件(二)设立程序(三)变更程序(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的义务八、法律责任1、出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3、具有相关资质主体违法从事音像制品业务的法律责任4、不具有相关资质主体违法从事音像制品业务的法律责任第六节 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为了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22、资料:电子出版和数字出版电子出版物 “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新闻出版总署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数字出版指以互联网为流通渠道,以数字内容为流通介质,以网上支付为主要交易手段的出版和发行方式。其中由著作权人、数字出版商

23、、技术提供商、网络传播者及读者构成了数字出版产业链的主体。(中国教育报2005年4月30日第4版却咏梅)数字出版或数字化出版,是指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进行的一种出版形式。(周荣庭网络出版,科学出版社,2004;谢新洲数字出版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主要内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制度电子出版物进口管理制度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管理制度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委托复制管理制度电子出版物年度核验制度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一、

2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1)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2)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3)审批程序4)注册登记(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变更(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终止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制度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2、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报批3、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4、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6.电子出版物

25、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7.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相关规定。8.电子出版物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9.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规定。10.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1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1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三、电子出版物进口管理制度四、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管理制度五、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委托复制管理制度六、电子出版物年度检验制度七、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法律责任(二)非法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等业务的主体的法律责任例子:非法期刊凝聚查处案书上第167页问题谈一谈对我国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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