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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国土函156号.docx

1、巴南国土函156号巴南国土函2009156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九年九月二日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了统一全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合理确定补偿安置费,规范征地行为,经区征地领导小组研究,就征地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征收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征收村集体土地应支付土地综合补偿费,标准为:一类地区44000元/亩,二类地区4300

2、0元/亩,三类地区42000元/亩。村集体土地必须是拥有权证或土地详查图件资料载明或历史形成有资料和人员证实属村集体的土地。征收土地勘界时由村、社长指认确界的村集体土地按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规定只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二、人员安置(一)原户籍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连续就读研究生的安置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可以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二)款人员进行安置。(二)零星征地合作社农转非人员确定方法1按各户被征耕地(非耕地折半计算)面积分摊批文农转非名额,整数部分为应转非人数(如计算名额大于该户农业人口数,以户籍人数为准)。2.零星征地中按面积计算不足转非1人的处理

3、不足转非1人的,由镇街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分摊转非名额小数部分多少依次确定农转非人员,直至达到应转非人数为止。对部分社员户按被征地多少排序后,仍未转非的,按不足整转非名额乘以28000元/人预领安置补助费,并在以后征地农转非安置补助费中扣除。三、农房补偿(一)抢搭抢建的不予补偿。(二)实际丈量面积小于权证面积或批准可建面积或规定可建面积的农房补偿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补偿。(三)超出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农房补偿未上证但与主体房屋一次性修建的帽梯和阳台,按合法面积计算;超出权证面积但属最初一次性修建的主体房屋,可参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计算补偿;其余非抢搭抢建且不属于生产生活配套的房屋,

4、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20元/给予拆除工时补助。(四)具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无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房补偿具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无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具有建房资格的,其房屋补偿由征地办公室按以下原则确认:1最初一次性修建的主体房屋:有规划许可证的,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计算有证房屋补偿;无规划许可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应建建筑面积(未载明的,按规划可批面积)计算有证房补偿;超出规划许可证和应建建筑面积、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20元/给予拆除工时补助。2.一次性修建的主体房屋未超过规划控制面积,其主体房屋以外的无证生产、生活用房(为本户生活配套的厨房、卫

5、生间、圈舍、工具房等)在40以内的(且总建筑规模未超过规划控制面积),按65元/补偿。其余房屋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20元/给予拆除工时补助。(五)具有农房建房资格无建房手续的农房补偿具有农房建房资格,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其未超过规划控制面积的房屋,按有证房的80%予以补偿;其余的只能按20元/给予拆除工时补助。(六)有证无房的处理原具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在征收土地公告生效日期已垮塌(含公告后新修复),他处另有农房的,不予认可;他处无农房的,只给宅基地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补偿。(七)原享受过征地住房安置人员的农房补偿和安置原享受过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其他合法产权房屋被征

6、地拆迁时,其房屋只能按规定标准而不予上浮50%补偿,也不再安置住房。(八)城镇居民拥有农村产权房屋征地拆迁时,不给予住房安置的,原房按规定标准价上浮50%补偿。(九)残值收购费拆迁户搬家后自愿将原房交给征地实施部门拆除的,其合法面积按20元/给予残值收购费。(十)原房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或搬家后自愿交房给征地部门收购拆除的,拆房奖励按其合法面积乘以20元/计发。(十一)征地公告前离婚分户的,房屋补偿面积按原房户合并计算规划控制面积。四、住房安置(一)住房货币安置简装修费和奖励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300/m2的简装修费,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300/

7、m2的奖励。(二)城镇居民的农村产权农房被拆迁的,住房安置人数的确定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3款、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中的住房安置人员为产权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并须符合55号令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三)享受增购住房的,应安置面积超过最大设计户型的办理凡是增购住房的,只能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增间不增套。(四)按综合造价购买住房的人员是否计发过渡费按综合造价购买住房的人员不计发过渡费。(五)丧偶且无子女再婚或未再婚的住房安置丧偶且无子女再婚按初婚对待,丧偶且无子女未再婚按未结过婚对待。(六)轮换工顶替人员的住房安置1轮换工顶替人员因在轮换单位失业、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

8、在地且长期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父母处并在他处无住房的,按30m2与父母合并住房安置(如选择统建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但其配偶和子女不予安置。2轮换工顶替人员因在轮换单位失业、户口未迁回但长期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父母处并在他处无住房的,按15m2与父母合并住房安置(如选择统建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但其配偶和子女不予安置。(七)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属征地拆迁范围外农业人员的安置初婚或再婚满三年且经审查未享受过征地住房安置,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户口在巴南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可按建安造价的50%增购1个自然间;户口在巴南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承诺今后户籍地征地时不再享受住房安置

9、的,可按在籍农业人口与户主合并安置住房;户口在巴南区范围外的不予安置。(八)初婚的认定初婚是指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如住房安置对象为初婚,其城镇配偶为再婚,须在征地公告之日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居住三年以上方能安置。(九)过去零星征地时因已婚未育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申购自然间进行了住房安置,现征地时已出生或结婚迁入人员的住房安置问题过去零星征地时因已婚未育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申购自然间进行了住房安置,现征地时已出生或结婚迁入为城镇户口的,不再予以住房安置;现征地时已出生或结婚迁入属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按现行规定应安置面积减去过去已享受自然间面积给予货币安置。(十)外社农业人员征地房屋拆迁

10、的住房安置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被征地拆迁的外社农业人员,经审查他处无农房且未享受过征地住房安置,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户口在巴南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承诺今后户籍地征地时不再享受住房安置的,可按在籍农业人口予以安置住房;户口在巴南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房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住房安置。(十一)零星征地中征地转非(世居人员)确无农房的住房安置1城镇规划区内因零星征地全户农转非(世居人员)确无农房的,可安置住房。非世居户不予住房安置。2城镇规划区同一业主征地范围内因前后零星征地农户部分人员农转非(世居人员)确无农房的转非人员可住房安置,未转非人员经本人申请并承诺放

11、弃申请建农房,国土所、村、社证实,可以给予合并以户为单位安置住房。非世居户不予住房安置。(十二)可享受征地住房安置的城镇人员的范围界定适用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3款、第(二)项第2款的城镇人员限指重庆市辖区内的城镇人员。(十三)他处无住房的认定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2、3、4款和第(二)项第2款中他处无住房是指在重庆市辖区内未享受过福利住房的情况。(十四)回乡大中专学生的住房安置1.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4款中固定工作是指征地公告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2.符合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

12、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4款的回乡大中专学生,除本人享受30住房安置外,其配偶、子女不享受住房安置,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结过婚或已婚未育的,不给予申购自然间住房安置。(十五)房屋拆迁户的补充认定与拆房户原为一户口本,征地前已按户籍管理制度正常分户,但房屋产权证未分户,且他处无农房的本社农业人员,按分户予以人员和住房安置。五、青苗、构附着物补偿(一)青苗费坡度系数修正面积青苗补偿按批准征地的面积(扣除林地和建设用地)上浮15%,作为坡度系数修正面积,计付给被征地合作社。(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偿内容及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只限指:历史

13、形成或经交通部门批准建设的碎石泥结路面及其以上的乡村公益公路,以及提灌站、变压器、1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蓄水池。属构筑物的,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附表5的标准上浮50%计算补偿,其余由征地部门根据相关情况确定补偿。(三)坟墓搬迁补助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附表5的标准执行,对搬迁到公墓去的,另给予800元/座的搬迁补助费。(四)鱼塘被部分征收的补偿红线内部分按规定补偿,红线外部分按丈量面积一次性补偿1年青苗费。(五)宅基地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户数以户口本为准,有独立户口

14、本、无独立房产证但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的可单独计算为1户(离婚分户的须分户1年以上),一户多宅的只计算1次;人数以实际安置人数为准。六、企业拆迁补偿(一)超高厂房面积计算框架结构厂房高度在4米以上5.5米以下,按提高50%计算,5.5米(含)以上按两层计算。(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三)企业拆迁建(构)筑物的补偿及搬迁1.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企业,有证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附表3的标准上浮100%计算;构筑物的重置价格按附表5的标准上浮50%计算;也可采取评估补偿。具有购货发票、全部通电不跳闸的不可移动生

15、产设备,按折旧后净值的20%给予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设备净值由评估公司评估,其历史形成的无证建构筑物按本处理意见六条(三)款第2条执行。另停工补助按工人1个月工资(前三月平均数)计发。2.企业没有合法建房手续,但经镇、村、社共同同意修建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经营证件的,房屋补偿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附表3的标准计算补偿,构筑物按附表5标准计算补偿。设备搬迁及停工补助按前款规定办理。3.企业没有合法建房手续,但经镇、村、社共同同意修建,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经营证件的,其房屋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

16、安置实施细则附表3标准的20%计发拆除工时补助费。设备自行搬迁,不予补助。(四)企业土地补偿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企业,其合法建设用地按57000元/亩给予补偿(土地属于社集体所有的,扣减相应面积村、社和个人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扣减相应面积村集体土地综合补偿费和村级、个人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七、农村住宅改变用途的拆迁补偿农村住宅用于经营和生产的,房屋按农房标准补偿,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合法手续的,个体户按1000元/户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小型加工企业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八、养殖专业户拆迁补偿(一)搬迁补助1.养鸡在1000

17、-3000只/户的按2000元/户给予搬迁补助;在3000只/户以上的按3000元/户给予搬迁补助。2.养猪或羊在50头/户以上的,按30元/头给予搬迁补助。3.养奶牛的,按500元/头给予搬迁补助。4.户外从事生产经营、单独申请安装的单列电表,220V的按1000元/表、380V的按2000元/表给予补助(需出示电力部门有效合法依据)。5.鱼池增氧机按1000元/个给予搬迁补助。(二)养殖用房补偿1.取得鸽协证、实际养鸽在60羽/户以上且能放飞回棚的,鸽棚小于10m2的据实按有证房补偿,大于10m2的按10m2/户有证房计算补偿。2.取得农业部门养殖证并达到前述养殖规模的,其相应养殖用房按有

18、证农房标准补偿,室内附属设施不再单独补偿。3.未取得养殖证但实际达到前述养殖规模的,其相应养殖用房按有证农房标准的50%补偿,室内附属设施不再单独补偿。九、城镇人员拥有农房继承权或夫妻离婚将农房财产给予城镇配偶的,在实施征地时,只对合法拆迁房上浮50%补偿,不予住房安置。十、征地住房统建安置户,在过渡期间因初婚、出生新增的人员,从结婚、出生之月起计发过渡费。十一、其他(一)未安置入住的所有征地项目,其过渡费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年限从拆迁时间起计算。(二)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的林地是指国有林地。(三)农转非、社保手续资料在所在镇街的安排下,由被征地村委会在征地办、公安、社保部门指导下收集,交公安、社保、国土、征地办等单位审核办理。(四)征地委托协议书由区征地办、区国土分局与征地业主签订,在协议书上明确各自职责(其样本格式由征地办另行拟定)。(五)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由征地业主在征地范围内按规划提供,用地成本按直接成本计算(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总费用除以征收土地总面积计价)。十二、本意见由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之前实施补偿的征地项目,按原实施的相关规定办理。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补偿 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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