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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docx

1、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ICS13.220.20C80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15332013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2013-11-21发布2013-12-21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3/T1533201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平面布局.14.1一般规定.14.2防火间距.24.3消防车道.25结构防火.25.1粮食仓库.25.2临时储粮场所.36消防设施.36.1消防给水.36.2消防设施、器材配备.37火灾危险源控制.37.1电气防火.37.2火源控制.47.3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控制.48职责要求.48

2、.1粮食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48.2消防监督职责.5DB23/T15332013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怀东、刘伟、曹顺学、昌新文、陈星、杨旭坤、杨海丽、杜长海、王乃巨、吴久英、王国富、李焕喜、丁大年、安耀辉、刘杰、刘庆利、麻志伟、王树君、徐淼鑫。DB23/T15332013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储存场所的术语及定义、总平面布局、结构防火和消防设施以及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消防安全管

3、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320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2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粮食储存场所粮食仓库及临时储粮场所。3.2粮食仓库粮食立筒仓、浅圆仓、平房仓等丙类仓库建筑。3.3临时储粮场所席茓囤、露天堆垛和简易罩棚等

4、用于储存粮食的临时场所(一般不超过3年)。4总平面布局4.1一般规定4.1.1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且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水平距离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其杆高的1.5倍。4.1.2粮食储存场所内应明确划分生产、储存、生活分区。粮食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与库房贴临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DB23/T153320134.1.3粮食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每栋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三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每栋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4.1.4临时储

5、粮场所应明确划分储存区域,分组、分区布置。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宜大于5000t,每区的总储量不应大于20000t。4.1.5席茓囤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7m。露天堆垛和简易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宜大于5m,当采用钢网挡粮时堆粮高度不宜大于7m。4.1.6存在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存在飞火、烧荒等火灾危险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清晰的警示牌。4.2防火间距4.2.1粮食仓库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4.2.2临时储粮场所内部及与相邻建构物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防火间距,临时储粮场所应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与既有建构物的防火间距。4.2.3临时储粮场所区与区

6、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对于简易罩棚,当采用钢网挡粮时,不同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16m;席茓囤每组不应大于2排,每排不宜超过20个,囤与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4.3消防车道4.3.1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粮食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4.3.2临时储粮场所总储量大于5000t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总储量为1000t5000t时可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总储量小于1000t时可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4.3.3简易罩棚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可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4.3.4供消防车取水的

7、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4.3.5库区交通道路与消防车道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中心线距离粮食堆垛外边界不应小于5m。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保持畅通。5结构防火5.1粮食仓库5.1.1粮食仓库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丙2类仓库火灾危险性的设防标准。5.1.2粮食立筒仓、浅圆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承重及围护结构时,其耐火等级可视为二级。5.1.3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5.1.4粮食平房仓金属压型彩板屋顶的保温材料应采用

8、不燃或难燃材料。5.1.5粮食仓库的仓顶、仓壁内不应采用裸露的可燃保温材料。5.1.6粮食平房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1000。5.1.7粮食仓库内设置的通至粮面的爬梯宜采用钢梯。DB23/T153320135.2临时储粮场所5.2.1席茓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钢丝网或其他难燃或阻燃材料遮盖。5.2.2简易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其遮阳和遮雨、雪材料应采用难燃或阻燃材料。5.2.3既有采用易燃材料围封构建的席茓囤、露天堆垛应进行改造。6消防设施6.1消防给水

9、6.1.1粮食仓库、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6.1.2粮食立筒仓、浅圆仓、平房仓应按丙类仓库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粮食仓库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6.1.3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用水应尽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临时储粮场总储量大于10000t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其有效容量不小于400m3;总储量不大于10000t且不能设置消防水池时,可根据临时储粮总储量设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小于15L/s。利用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应增设消防水池。6.1.4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

10、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6.1.5设有市政给水管道且粮食总储量超过100000t的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消防水鹤。6.1.6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6.1.7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设置等消防给水要求应符合GB50016、GB50039的有关规定。6.2消防设施、器材配备6.2.1粮食储存场所应按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6.2.2远离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粮食储存场所应配置消防车,每台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宜小于4t并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装备。机动消防泵的储油量不小于3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

11、应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6.2.3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灭火设施器材。临时储粮场所应按粮食储量每5000t配备1具推车式灭火器,且配备数量不应少于2具,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低于MFT/ABC35。6.2.4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电话,利用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发现火情或异常情况。6.2.5消防器材的分布应合理、方便取用,并采取防雨、防冻、防晒等措施。7火灾危险源控制7.1电气防火7.1.1粮食储存场所的电气设施应符合国家电气设计、安装、验收标准。7.1.2粮食仓库内除照明外不应安装其他动力电线路或设备,引入库内的电线应穿金属管保护。动力线路、电气开关应设在

12、库外,并有防雨设施。7.1.3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严禁在库内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DB23/T153320137.1.4电气开关、熔断器应符合安全规定,严禁采用铜、铝、铁丝代替熔丝(片),电闸箱、配电柜和电器设备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7.1.5使用粮仓机械时,其电源应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橡套电缆不应损坏或有接头,电气开关及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佩带金属防护罩。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防破损措施。7.1.6机动车进入库区时,应在排气管尾端安装防火帽。拖拉机、汽车等发生故障进行修理时,应拖离储粮区,并距粮食储存场所30m以外。严

13、禁在粮食储存场所进行修理或加油。7.1.7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管理。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7.1.8电气设备安全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7.1.9粮食储存场所应按GB50057的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7.2火源控制7.2.1粮食储存场所应实行严格的火源管理,进入库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7.2.2粮食储存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7.2.3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按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动火证,

1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7.2.4库区内的烟囱应采取设置阻火网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7.2.5严禁在粮食储存场所周围100m范围内焚烧杂草和秸秆等易燃、可燃物。7.2.6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严禁在库区内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7.3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控制7.3.1易燃、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限量储存。7.3.2易燃、可燃材料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粮食仓库和临时储粮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

15、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7.3.3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7.3.4因储粮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药剂时,药剂应盛放在不燃材料器皿内,药剂投入不宜过于集中,严禁药剂与水接触,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留有足够空间并加强通风。操作人员不应穿带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7.3.5临时储粮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8职责要求8.1粮食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8.1.1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建立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符合储存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8.1.2应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

16、建设。专、兼职消防队实行昼夜24h值班制度,每班每台消防车至少应配备1名司机及3名专、兼职消防队员。专、兼职消防员应经常开展灭火业务训练和预案演练。8.1.3应对职工、临时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DB23/T153320138.1.4应加强对消防车、消防水池、水泵、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装备器材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严禁损坏、挪用、圈占、埋压。8.1.5应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在粮食收购、烘干、入库期间和遇有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现场巡逻看护。8.1.6发现火灾隐患时,应指定人员、限定时间、采取措施予以消除。8.1.7粮食储存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8.1.8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粮食储存场所,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8.2消防监督职责8.2.1粮食收购旺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辖区粮食储存场所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预案并组织灭火演练。8.2.2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有义务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群众不得在粮食储存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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