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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实施细则.docx

1、银行分行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实施细则银行分行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行为,加强个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XX银办发20095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最高额担保是指借款人以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质)押物设立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担保额度和期间内,为贷款人向借款人连续发放的若干笔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质押担保两种方式。,种_第三条 最高额担保项下发放的个人贷款,贷款条件按照相应贷款品种

2、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最高额担保项下个人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人须符合相应贷款品种规定的条件;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授权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分行所辖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第二章 最高额担保抵(质)押物条件第六条 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名下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房产房龄不得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但要适当降低最高担保额度。第七条 抵押房产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人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

3、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三)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以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五)不得接受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用于抵押。(六)不得接受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七)不得接受市六区及所辖县(市)中心城镇以外的区域的办公用房(写字楼)用于抵押。第八

4、条 抵押房产应由市分行确定的个人信贷合作机构准入名单内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也可由具有押品价值评估资格的内部人员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及相关规定参照市分行个人房地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XX银甬办2007309号)执行。抵押房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抵押房产变现能力及变现难易程度。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交易或评估不超过二年的,可在最近一次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抵押房产价值。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交易或评估超过二年或者贷款人或借款人要求进行评估的,应当重新评估。抵押物为商用房的,必须进行内部评估。交易或评估相隔不超过一年的,原则上按孰低原则确定抵押房产

5、价值。第九条 设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质物,应符合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XX银甬办200882号)所规定的条件。第三章 最高额担保额度与担保期间第十条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以商用房、商住两用房抵押的,最高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60%;采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质物价值按照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应成数。以多个抵(质)物担保的,担保额度分别计算并加总后得出最高担保额度。最高担保额度在最高额担保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增。第十一条 最高额担保期间为最高额担保项下贷款发放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采用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贷款

6、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采用质押担保的,最高额担保期间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自动转存的本行本外币存款除外)。以多个质物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的质物确定最高额担保期间。最高额质押担保项下全部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最高额质押担保期间到期日。第十二条 对于已在我行设定一般抵(质)押并办理个人贷款的,经借款人申请,可将一般抵(质)押转换为最高额抵(质)押,并将原贷款余额纳入最高额抵(质)押项下。第四章 最高额担保的调查与审查审批第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抵押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抵押人的居住证明。(三)抵押人及配偶(如有)同意提供抵押担

7、保的书面文件或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四)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其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有效质物证明。(三)质物为共有财产的,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其在最高额质押合同上签字确认;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需提供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其在最高额质押合同上签字确认。(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调查人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和抵押物的权属、状态、价值、变现的难易程度等情况予

8、以双人实地调查核实,重点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抵押物价值的合理性。调查要点包括:(一)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及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提供相关书面文件。(二)抵押物是否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三)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已设定抵押、被查封等情况。(四)抵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抵押物现状存在明显出入。(五)抵押物地址及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审查审批人须对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审查调查人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审查要点包括:(一)抵押物是否合法、充足和有效。(二)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抵押物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四)抵押房产价值是否合理,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五)最高抵押担保额度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七条 借款人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贷款人须按照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质物进行调查与审验。调查人须对质物证明进行核验,核实质物状态,确认质物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挂失、未被依法止付、未失效、未用于其他担保,重点核实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复核人须对质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及

10、冻结止付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验,并核验最高额质押担保额度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第十八条 以非联机冻结支付类质物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要进行双人上门核保。调查人要核查是否已按规定与质物证明签发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携质物查询冻结止付通知书,到质物凭证签发机构,当面核验质物的真实性,由签发机构对质押进行冻结止付后,取回盖有签发机构预留印鉴的书面质押止付通知书。审查审批人须对最高额质押担保的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审查调查人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审查要点包括:(一)出质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二)质物是否合规,质物凭证签发机构是否与我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三)止付冻结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落

11、实双人上门核保和冻结止付手续;(四)质物价值是否合理,最高质押担保额度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额。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最高额质押担保并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受理与审批由系统自动完成,相关规定按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条 经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后,贷款经办行应与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或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设立最高额抵(质)押权。第五章 最高额担保项下的贷款第二十一条 最高额担保项下贷款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最高额担保项下的剩余可贷额度。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自(商)用车贷款,其最高贷款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相关贷款品种管理办法规定

12、的最高贷款成数(贷款金额/购房或购车总价)对应的贷款金额。最高额担保项下剩余可贷额度最高担保额度-最高额担保项下非循环贷款余额-循环额度如最高额担保项下循环额度已到期,则:最高额担保项下剩余可贷额度最高担保额度-最高额担保项下全部贷款余额第二十二条 最高额担保项下的单笔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按照相应贷款品种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最高额担保项下有多笔贷款的,多笔贷款的每月还款日可约定为同一日。借款人在单笔提款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日期可在约定还款日基础上延期10个自然日。第二十四条 首次申请最高额担保项下贷款的借款人,要按照相应贷款品种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贷款人对贷款申请要按照相应

13、贷款品种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第二十五条 对已设定最高额担保,申请最高额担保项下第二笔(含)以上贷款的,借款人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身份证明。(二)原最高额担保合同。 (三)按相关贷款品种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借款人原提供的资料仍有效,则可不要求借款人重复提供,但距借款人上一次贷款超过两年的,要重新提供收入证明。第二十六条 对已设定最高额担保,申请最高额担保项下第二笔(含)以上贷款的,除须按照相应贷款品种规定进行调查和审查外,还须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贷款发放日是否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二)抵押物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按规定进行了

14、重新评估,评估价格是否合理;以外币存单(折)或人寿保险单提供质押的,是否重新计算了质物价值。(三)借款人还款记录是否良好,在最高额担保项下其他贷款有无不良记录。(四)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供收入证明。第二十七条 经审批和签批同意的,贷款经办行签约人要签署相应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与最高额担保合同建立对应关系。第二十八条 最高额担保项下贷款的作业监督、贷款发放、档案管理和贷后管理按相关贷款品种规定执行。最高额担保项下有多笔贷款的,相关资料要纳入该借款人的最高额抵(质)押贷款档案中统一管理。第六章 最高额担保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在最高额担保期间内须每年对抵(质)押物进行一次价

15、值认定。如当地房地产市场发生大幅波动,贷款人应按规定及时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对经评估或认定,抵(质)押物价值减少的,要依据合同约定降低最高担保额度;对最高额担保项下所有贷款余额已高于重新核定的最高担保额度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抵(质)押物。借款人未及时补足担保的,贷款人要依据合同约定宣布最高额担保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第三十条 贷款人在贷后管理和检查XX作中,如发现抵押物状况或权属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影响我行最高额担保债权情况的,要依据合同约定宣布最高额担保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第三十一条 采用质押担保的,贷款人要按照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监督质物是否完成有效冻结止付,对价值变化类质物进行监测,并根据系统风险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合同到期或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提前到期,且担保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的,贷款人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解除质物冻结,并将所保管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交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办妥交接手续。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最高额担保项下个人贷款根据对应贷款品种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算。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资产管理系统(PCM2003)相关功能投产之日起执行。中国银行市分行个人最高额担保贷款和循环贷款管理实施细则(XX银甬2006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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