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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docx

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自己整理的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相关文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抵押部分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抵押权抵押测试点1:抵押合同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订立抵押合同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抵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021年案例分析)【相关链接】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动性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测试

2、地点2:抵押品1.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机构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综合前提原则(1)城市房地产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2)农村集体土地乡镇企业和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

3、押。3.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围,排除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测试点3:抵押权的设立1.注册生效(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在建建筑物。【说明】房地产抵押必须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不申请抵押登记的,仅抵押权不成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2021年案例分析)2.登记对抗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在建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

4、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浮动抵押(一)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抵押现有和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就动产优先受偿。(2)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即使浮动抵押已经登记,也不得针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测试点4:抵押担保的范围1.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相关链接1】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

5、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相关链接3】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以登记为准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3.新增房地产(1)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房地产需要拍卖时,土地上的新增房屋可以依法与抵押财产一并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就新增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土地上新增建筑物应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但是,抵押权人无权就新增建筑物的价款优先受偿。(2008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

6、析题)4.物质代位求偿权保证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先取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有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满的,也可以交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2008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保证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质权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有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满的,也可以交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5.水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抵押按当事人约定实现,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的债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

7、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相关链接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果实应首先从收取果实的费用中扣除。【相关链接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缴收取孳息的费用。6.从事物中如果抵押在设定抵押之前是抵押物的附属物,抵押的效力延及抵押物的附属物。但是,当抵押物及其附属物分别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如抵押物的附属物。【相关链接】动产质押的效力及其从属性。但从物不随同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的,质押的效力不如从物。7.附上(1)如果担保物的所有人是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产品的所有人,抵押权的效力应延及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产品。(2)如果第三方和担保

8、物的所有人是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产品的共有人,抵押权的效力延及抵押人享有的份额。(三)因抵押财产的查封、混合或者处理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赔偿。测试地点5:抵押品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交存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测试地点6:抵押品租赁1.先租房再房贷抵押财产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影响(2)抵押财产在抵押权成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对抗

9、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时,抵押人未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对承租人因出租抵押财产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书面通知承租人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抵押权实现所造成的损失。(2021年案例分析)【相关链接1】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承租人只在房屋租赁中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的租赁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相关链接2】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承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要求确认

10、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测试点7: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物拍卖价格的清算顺序(1)实现抵押的成本;(二)主债权利息;(3)主债权。2.土地租赁优先于抵押贷款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首先依法支付,剩余价款抵押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2021年案例分析)3.个性(1)主债权未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即部分清偿债权,不具有部分消灭抵押权的效力。(2)主债权分割或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所占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3)主债务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若干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第三人提供抵押,债权人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允许

11、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4)抵押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测试点8:产权重合1.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1)房地产按登记顺序清偿;同顺序,按债权比例清偿。(2021年案例分析)(2)动产(1)该抵押已按照登记令登记;同样顺序,按债权比例清偿;(2)已登记抵押先于未登记抵押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说明1】排序较低的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排序较高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获得补偿。(2021年案例分析)【说明2】第一顺序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当提存,留待清

12、偿第二顺序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抵押物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先来的抵押权的,后来的抵押权消灭,有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2.抵押顺序变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约定变更抵押顺序和有担保债权的数额,但未经其他抵押人书面同意,抵押顺序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人造成不利影响。测试站点9:金额抵押1.抵押的概念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期间内将继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当事人同意重整的(二)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抵押权成立之日起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3.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的确定期限、范围和金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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