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
2、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第四条 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 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
3、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信用记录指标具
4、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管理指标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第七条 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新成立的检测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诚信综合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八条 检测机构管理指标信息包括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一)检测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以下简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评价结果录入。(二)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信息从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5、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录入。录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自动推送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第九条 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一)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检测机构自行录入。(二)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第十条 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
6、日前有效。第十一条 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检测机构对综合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向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对动态监管信息有异议的,向录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检测机构对良好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区内机构的异议申请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区外机构的异议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检测机构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
7、台提出异议申请,由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招标时,检测机构的信誉实力分按诚信综合评价分乘以10%记入投标总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誉实力分最低的检测机构认定。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
8、9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附件1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管理指标(满分70分)一、管理指标计分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情况分别进行量化计分。(一)检测能力: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办公条件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二)试验室管理:检测机构总部管控能力(包括对异地试验室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检测信息系统的管理情况。(三)日常行为:检测业务承揽情况,检测合同签订情况,检测工作执行
9、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检测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二、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半年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及日常行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检测机构相应得分,满分为42分(详见附表1)。三、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及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并评定检测机构相应得分,满分为28分(详见附表2)。四、检测机构有异地试验室的,该项得分为检测机构总部得分和异地试验室得分的平均分。五、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指标评价得分直接评定为0分。(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10、证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增项的。(二)超出资质有效期或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五)未使用试验数据自动采集软件管理或未安装视频监控的。表1检测机构综合考核评分表检测机构名称:序号核查内容分值得分评分标准备注1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电子证书人员数量符合检测业务的。10每项检测业务不少于3人,不满足1项扣5分,扣完为止。2配齐符合检测业务的检测仪器设备,且通过年度检定校准的。10
11、缺少仪器设备、使用不合格或未及时进行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缺少1台扣5分,扣完为止。3检测场所满足检测规范要求。10存在相互干扰、环境条件不满足或安全措施不当的,存在1项扣5分,扣完为止。4按照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5资质范围及有效时间满足要求。5检测机构与人员履约情况良好,检测人员持电子证书上岗的。5聘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无电子证书人员主持检测的,每次每人扣5分。6样品有唯一性标识、样品编号及检测报告按检测项目进行年度流水编号的。10样品缺少唯一性标识、样品编号及报告不按项目流水编号的,存在1项扣2分,扣完为止。7未发生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修改的。5不符合规定原因修改,发生1次扣5分。8对要
12、求留置的已检样品按程序有效管理,标志、放置规范,留置期限满足要求的。6未分类的,缺少标识的,留置期限不足的,存在1项扣2分,扣完为止。9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及处理形式正确、及时的。4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知会相应委托单位和监督机构,未及时报告的,每发生1次扣2分,扣完为止。10建立检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试验数据自动采集软件管理的检测数据并及时上传的。5限于目前要求一定需要上传的检测项目需接入自动采集系统并记录采集曲线的,有一项遗漏扣5分。11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及保存期满足要求的。4未按要求在规定区域安装视频的,视频运转不正常不及时报修的,视频文件未按规定保留半年的,存在1项扣2分,扣完为止。12检测
13、收样员按检测要求核验委托单及样品,确认无误并签收。6样品二维码信息异常或样品不满足检测要求也签收,存在1项扣2分,扣完为止。13检测报告执行的标准、结论准确,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6检测依据或检测结论错误,遗漏检测人员或授权人签字,未盖检测专用章,无二维码防伪标识的,存在1项扣2分,扣完为止。14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制定检测方案及按照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的;跨辖区检测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4未制定检测方案、未按照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的,或不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存在1项扣2分,扣完为止。15原始检测记录信息齐全,真实,操作规范。6不及时记录,方法错误;检查记录信息不齐全,不真实,操作不规
14、范的;存在1项扣2分,扣完为止。16档案资料管理有序。4不按规定及时归档检测资料的,发生1次扣2分,扣完为止。17合计得分d1d218D1=42( 实得分d2应得分d1)19补充说明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有异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 D1=(D10+D1i)/(1+n)D10 机构总部得分;D1i 异地试验室得分;n 异地试验室数量。表2检测机构动态监管评分表检测机构名称: 序号监管内容评分标准监管情况分值得分备注1检测人员聘用的检测人员符合条件。是 否5主持检测的人员有检测试验人员电子证书。是 否52仪器设备按规定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校准。是 否5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是 否
15、53环境设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是 否5不存在相互影响。是 否54检测样品二维码显示的信息无异常。是 否5有唯一性标识。是 否5按检测项目进行年度流水编号。是 否55视频监控按文件要求在规定区域安装视频。是 否5视频运转正常且按规定保留半年。是 否56采集系统力学性能检测项目/静载试验按要求接入自动采集系统并记录采集曲线。是 否57样品留置按标识分类留置。是 否5留置期限满足标准规范要求。是 否58检测记录按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做好记录。是 否5记录信息真实、准确、齐全。是 否59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按项目进行年度流水编号。是 否5检测结果异常及时报告。是 否510检测数据力学性能检测/静载试验检测数据
16、自动采集。是 否5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未发生修改。是 否511合计得分d1d212D2=28( 实得分d2应得分d1)13补充说明监管人员: 时间:有异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得分计算公式: D2=(D20+D2i)/(1+n)D20 机构总部得分;D2i 异地试验室得分;n 异地试验室数量。附件2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信用记录指标得分:基础分为20分,满分30分。一、良好行为信息(一)检测机构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检测工作先进单位或AAA级信用机构得分。 获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检测行业先进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AAA级信用机构的,每项得3分
17、,有效期为36个月。 获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每项得2分,有效期为24个月。 获评设区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先进单位的,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二)检测机构编写检测标准得分。 主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每个得2分,有效期为24个月。 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每个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三)检测机构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得分。 主持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每项得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参加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四)检测机构获
18、得检测类发明专利得分。 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每项得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作为参加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或取得检测类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五)检测机构参加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活动且第一次验证结果为“满意”的,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六)检测机构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并获得名次或奖励的得分如下,有效期为12个月。 集体第一名或个人一等奖,每项得2分。 集体第二名或个人二等奖,每项得1分。 集体第三名或个人三等奖,每项得0.5分。二、不良行为信息(一)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
19、业行为规范,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扣分。 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受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二)检测机构参加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活动扣分。 能力验证最终结果为“不满意”的,每项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取得检测资质无故不参加相应项目能力验证的,每项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三)检测质量投诉扣分。检测机构受到正式书面投诉且被查实属于检测机构责任的,每发生1次
20、,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四)检测机构因提供或录入诚信一体化平台的良好行为信息不属实且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五)因其他情况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的,酌情扣分。三、相关解释(一)信用记录指标信息有效期是指以检测机构得到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的时间点为起点推算的时间。(二)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以获得最高级别、得分最高的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以处罚程度最重、扣分最多的处罚项为准,不重复扣分。(三)先进单位以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证书或牌匾为依据。(四)标准编写以标准发布署名为依据。(五)科技创新成果以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登记证书为依据。(六)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依据。(七)能力验证结果以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通报文件为依据。(八)技能大赛名次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文件为依据。(九)通报批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为依据。(十)行政处罚以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不含简易行政处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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