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37 ,大小:46.53KB ,
资源ID:745365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745365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刑法分则课件12.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刑法分则课件12.docx

1、刑法分则课件12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 徐岱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导读: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共包括92条,共计103个罪名。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对象,我国立法机构通过规制本章犯罪,对于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干扰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加以犯罪化,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本章重点阐述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其他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犯罪客体要件 二、犯罪客观要件 三、犯罪主体要件 四、犯罪主观要件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3、经济秩序罪根据其所侵犯具体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八种: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管理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

4、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般是指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细分为如下九条,即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认定 学界对于本罪性质存在一定争论,有学者主张本罪为情节犯,即数额犯的一种。而情节犯从理论上一般认为不应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区分,而只根据其情节严重与否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也有学者根据本罪的具体情况提出本罪存在既遂和未遂等不同阶段。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即只要行为人从事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一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更为重要的是,本条规定与本节

6、第141条之后各罪之间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但如果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7、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要件 (1)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由于法条明文规定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本罪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 问题是,

8、仅生产了假药而没有销售的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故实施了上述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

9、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

10、罪构成 1 犯罪客体要件 国家针对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食品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 2 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 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 3 犯罪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 犯罪主观要件 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本罪在司法实践当中认定的难点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认定, 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

11、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可以将本罪理解为行为犯。同时在本罪条文当中还规定了两种加重结果,即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及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44条、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12、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第三节 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文物罪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八、走私淫秽物品

13、罪 九、走私废物罪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武器、弹药禁止进出口的监管制度。 客观要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司法认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但委托人在货物、物品中夹带了武器、弹药,而行为人并不知道,对其只能以走私

14、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是走私罪中的一种,与其他走私罪的区别就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

15、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 1 犯罪客体要件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2 犯罪客观要件 违反海关监管法规,以欺骗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4 犯罪主观要件 只能包括故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司法认定 对于本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故意心态,以及其所走私具体物品的价值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限额。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本罪,(1)走

16、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五、妨害清算罪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17、财务会计报告罪 七、虚假破产罪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行为人需要

1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理解为是一种制约关系,即对于特定利益的制约关系。非制约性关系,如友情、亲情等不能被理解为是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再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一部分,存在几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 如为他人谋取利益与索贿以及受贿之间的具体关系。我们认为,从刑法条文的句法结构以及我们对于本法的一般理解看,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与索贿和受贿相连接是较为合理的一种解释。 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其应该被解释为一种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满足数额较大这一要求,从这

19、个意义上来讲,本罪是一种结果犯。 此外,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也被视为满足成立本罪的客观要件,回扣与手续费的名目并不重要。 所谓“ 数额较大” 是指受贿数额在5 000 元至2 万元以上; 所谓“ 数额巨大” 是指受贿数额在10 万元以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相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严格将收受回扣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

20、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1、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要件:国家的利益 客观要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法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 观要件:过失。 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2、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变造货币罪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高利转贷罪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六、擅自发行股

23、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二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二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二十二、违规运用资金罪 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二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二十七、逃汇罪 二十八、骗购外汇罪 二十九、洗钱罪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运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的犯罪

24、构成伪造货币罪的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因此从立法论上讲,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论处,而不管行为人伪造货币数量的多寡及是否实际进入流通领域。但在司法实践中,伪造货币数量的多少即犯罪数额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伪造货币的目的通常是在社会上销售或使用,因此,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自己伪造的货币,属于吸收犯,只定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伪造货币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于伪造货币集

25、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主观要件:故意。 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之间的罪数关系,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之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

26、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则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持有、使用假币罪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 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

27、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28、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29、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司法实践,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故意。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

30、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具体包括: (1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 (2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 )伪造信用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 万元以上的; (2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 张以上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五、信用证诈骗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 七、有价证券诈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