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级法学英语课文翻译Unit 1 Section A1。在法学家的眼中,合同只是包含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条款.合同经常被用于达成许诺的表示,法律会予以执行或至少会以某种方式加以确认。英国法将合同定义为随着要约和承诺出现的一种协议。一方当事人做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当这些发生的时候(提供其他必要的因素,即约因和订立合同的意向存在),合同也就形成了。2.在对合同定义的探讨中一些法学家认为承诺或者协议都不能完整的描述合同的定义。法学家们声称美国合同法重述忽略了契约的本质,即等价交换是合同的本质。没有迹象表明合同应该是双方的事务,一方承诺为某些事情,另一方承诺给予相应的报酬。因此说合同是一个承
2、诺就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承诺成为一个合同之前,通常有一些行为或承诺是为了其他承诺做出的。甚至说,合同是由没有迹象表明它们是作为对其他承诺回报的一系列承诺构成的。但是如果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商品,一方给予对等的价值交换的真诚契约,这种想法是错误的.3.每一个承诺都是一种协议,由多个承诺构成的每个人的对价也是一种协议。协议意味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样的事情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它可能会产生法律义务,也可能不会产生法律义务,在这个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可执行的.4.这些学者还是对这些定义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承诺或契约所作解释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业已达成协议或承诺之后构成了
3、合同关系。事实上,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人们有时候进行交易并不是基于先前的承诺或协议。典型例子就是同时发生的买卖交易.在商场里买东西然后为所买物品支付相应对价。5。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合法的合同,但是却被人看作是由协议或承诺产生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认为在交换金钱和物品前要有先协议或一系列承诺存在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有时间受法律约束去履行他们的承诺或协议.但情况不一定就是这样.还必须认识到这也可能是很好的主张,即就法律意图而言,在买卖进行之前就有隐含的协议存在。6.承诺和协议无疑接近于合同概念的中心,但是至少有两种其他的想法也很接近中心。一种观点是诱导他人依赖于他,并促使其改变立场的人,不应该让人失望.
4、另一种观点是帮他人的忙,致使其获得利益的人,一般都应该为其所造成的困境而获得赔偿。合同义务经常被强加到一些对谁都没有承诺或同意承担责任的人身上.为了使结果与传统上对合同的定义相协调,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依赖于隐含的协议或承诺,另一种是责任被强加的并不属于真正的合同,但实质上却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侵权行为责任。7.实际上,我们可以从1973年柏林农场诉美国棉花运输联盟案中得出合同的定义。那一年美国农场棉花的价格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原因有:中国的大量需求,棉花种植地区多雨的天气,因大雨而推迟种植以及美元的贬值。当年在棉花的种植前,棉花种植者就会与棉花购买者先订立期货交易合同,在不保
5、证棉花的质量和重量的前提下等到棉花收获时每磅以固定的价格卖给棉花的需求者。然后农场会利用这个合同负担培育棉花。8。在1973年初,棉花种植者以每磅30美分与同时期棉花市场差不多的价格制定了合同。但是等到棉花成熟将要运输的时候,市场价格增至每磅80美分。许多人都拒绝去履行以较低价格制定的期货交易合同,最终导致在产棉带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大量农民败诉,同时也引起了关注。9.法律到底会履行什么样的承诺?有什么补救措施可以使失望的棉花购买者对农民实施强制执行承诺?这个案件揭露了法院在履行承诺时做出的三个基本假设.一个是“法律主要关注的是为了纠正允诺人违约的行为而对受允诺人所给予的司法救济,而不是
6、强制承诺人履约而实施的处罚。”第二个是司法救济认为遭受侵害的受允诺人可以通过尝试着把自己放在一个承诺已经履行的位置上来保护自己的期望.第三个假设是司法救济合适的形式是置换,法院判令可以要求立约人赔偿遭受侵害的受允诺人损失,而不是以命令的形式要求他按约履行承诺。10.经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可能会被定义为协议、承诺,它所产生的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法律或祖先做一些行为;他们的意图是创设法律关系,而不仅仅交换彼此的承诺,或者承诺给予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考虑任何利益的协议或承诺契约交易协议的除外。虽然交易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他们却不是真正的合同。某项以契约形式的成
7、功交易源于其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许交易特征,而不是合同法的操作。11.中国的合同法强调的是合同的功能,指出合同所要表现的形式是确立、改变或终止合同双方或多方的民事关系。合法确立的合同应该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得出合同有三个特征:(1)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所为的合法行为。至少应该有两个当事人应该参与并表达他们的真实意图。否则合同就不能确立。(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达成某种法律后果,包括确定、改变或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关系。(3)订立合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非法行为。非法确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2。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BGB(德国民法典)利用了法律行为的抽象概念,将合同看做是包含合同双方和
8、其他人为某种合法行为的意图的一种法律行为。这个意图被看作是订立合同的必备要素,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证明是双方意图的话就不能订立合同。在法国民法典中,使用的是比法律行为更为具体的合意的概念。合意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真诚的意思表示。在不能证明是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是不能成立的。Unit 1 Section B1。一般的,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基于双方真实同意,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由于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原因可能使合同变得无效。2.错误是指缔约一方或双方关于合同标的物测定的误解,它的存在,它的质量,合同的性质,缔约方的身份,或条款,等等.例如,S向T公司发出要约传送给B公
9、司中写道“将出售800000木材,送货上门,210现金净额。”通过T公司的错误,信息被传送为“两个现金净额”的要约.B不知道也没有知道的理由的接受了。常理上,S和B之间可能没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但是,通过更好的观点,B有一个可执行的合同在“两个现金净额。这个例子表明要约人要承担自己选择的传输方式的风险.(S根据这些缔约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之间的合同可能会对T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3。错误必须是事实错误而不是法律错误,这一概念具有技术意义不包含错误的价值判断,因此,假如A购买了一篇文章认为它值100事实上它只值50,合同是好的。如果卖方没有歪曲事实,那么A就要承担损失。这就是最大限度的买方自
10、慎。(让买者小心)4.Solle 诉Bucher 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例子:法官如何将一些人认为的法律上的错误解释为是事实上的错误的.在这件案子中,Butcher同意把位于贝肯汉姆的公寓以每年250的价格出租给Solle,租期为七年,缔约双方需要按照假定方式行事,公寓被大规模重建后事实上作为一个新公寓不受之后生效的租金限制立法的影响。如果受到影响,则每年最多支付140.但是Butcher已经被授权通过收取8%的维修和改进费用增加租金,如果他在租约实际被执行前向Solle发出法定通知,会让实际收取的租金上升到每年250。事实上没有这样的通知,实际上他们都一段时间错误地认为公寓不会受到(租金限制立法的
11、)影响,而事实上并非如此,Solle在大约两年之后意识到了这个错误,并寻求返还他已经超付的租金,并且要求作为法定租户七年中每年都只支付140。Butcher,提出反诉,要求公正地解除租约。5.这种错误是事实错误而非法律错误。事实上在普通法中房屋并不在租赁法的条款之中,关于质量问题的双方错误并不会使合同无效。然而,关于撤销反诉,最后证明是可以被撤销的,为了使租约继续有效,法庭给Solle提供了两种选择,要么完全放弃租约,要么在Butcher作出法定的告知义务后签订一份新的租约作为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继续对房屋行使所有权,这样就可以使修理费增加到140英镑,并使法定租金增加到每年250英镑。6。在实
12、践中,这些错误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共同错误、普通错误和单方错误。7.例如X要卖一辆车,A和Y承诺购买,但他们错误的以为X是B,换句话说,即签订合同的双方并没有相同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所说的共同错误。在这个案例中,合同双方并不受合同约束。1864年Raffles诉Wichelhaus案中,S和B签订棉花买卖合同,S同意用无敌号货轮托运给B,碰巧有两艘货轮命名为无敌号,其中一艘十月起航,另一艘十二月起航,卖方的意思表示是十二月将货物托运,而买方却以为是十月,因此证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在普通法中,合同中若出现这样的错误,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因为法庭会努力寻求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
13、,尽管合同双方是站在相反的对立面,但最终双方还是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衡平法也努力寻求合同所确立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然而,衡平法上的救济具有任意性,当合同最终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会给被告带来困难时,这种意思表示不一定会被实际执行。8。普通错误是指双方都有错误并且所犯的错误一致。在实践中,只有普通错误中包含合同标的物的存续或归属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S和B签订了一份买卖玉米的船货运输合同,双方都以为玉米还在船上,但实际上,由于玉米开始腐烂,船长已经行使权力将玉米卖出.这一案例中因为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故双方并不受合同约束,这一点在Galloway诉Galloway案中也能得到论证。一男一女分
14、居后,仍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因为男方的前妻最后证明仍然活着,这时分居行为就是无效的,因为作为分居行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并不存在.9.单方面错误,如果合同一方不应该知道或者不知道质量,主要部分或者合同的性质但是合同的对方知道,根据前者的误解就产生了一个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前者不能否定合同除非他有证据证明他被故意欺骗并且诱导进入他并不打算签订的合同。考虑这个情况,如果要约人向一个人错误的发出了要约,那么后者如果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自己不是受要约人,那么他就不能接受此要约.然而,如果受要约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是一个对象错误的要约,那么这个错误的受要约人就可以接受并订立一个可以有效的
15、合同(可强制执行).10。合同的有效性通常不受错误的影响,除非这个错误在合同中是根本的和有害的。实践中,合同中有以下错误,这个合同任然为一个有效的合同,a一方的动机错误,比如,在计算价格时的错误,b一个错误的判断,例如,错误的估计一个人执行合同的能力。c错误的将一个商品的描述理解成为在打折销售。11.根据民法有两种情况将使合同无效:a标的物的质量错误,这种错误买方看重,只要没有这种质量保障买方就不会买了.b,对于合同结论非常重要的竞争对手的身份错误。12.在GBG举行的关于合同如果有以下条款就应当废除a意思表示内容错误b意思表示行事错误Unit 1 Section C1。“准合同”这一术语,以
16、前用于描述现在法律领域的“恢复原状或“不当得利”,现在不合时宜.从字面意义,准合同并非合同。目前为止,它还是一种合同,具有欺骗性,难以理解。准合同责任不应该作为“不当得利来理解,而是作为责任的基础,这有助于我们明白不当得利的责任基础,即基于公平正义观念的责任。2.准合同观念能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才是利害攸关所在。在某些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合同,但是当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如果双方有条件订立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以此可以强加双方相应的责任.从事前的角度看,这种解释更适合发现当事人双方最初的合同目的。有趣的是,我们再次看到拒绝准合同分析的评论家通过调用合同概念的做法终结对准合同的解释。
17、例如,在解释为什么强制责任应该只在成功的事例中实施,Burrows 写道:“一个理性的人肯定愿意为成功救助他溺水的女儿或成功挽救他着火的房子支付对价”。Burrows进一步说明准合同强制责任的理论基础:如果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人们愿意为服务支付对价(尽管没有成功保证),所以在这些情形下必须有强制责任。3.在准合同分析的范围内,不难解释为什么强制责任不必要限于成功的事例.在很多服务合同,服务提供方不承诺明确的合同结果,只有某种合同行为。如果义务人履行合同责任达到了约定的承担责任的水平,那么义务人就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即使义务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某种预期的结果。相比之下,原则上,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达到
18、合同预期的行为,即使非合同预期的目的达到了,义务方也是违反了合同的.4.应该实行准合同中的强制责任的紧急情况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方提供了非合同的服务当:(a)合同的交易成本非常高;(b)如果没有提供服务,服务的接收方将会遭受很大的实际损失;(c)服务的接收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他(她)会拒绝服务;(d)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合格。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之一并且一方向另外一方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服务提供者有权从对方获得补偿,无论服务是否符合标准。5。上述四种情形说明了准合同中的责任,一是由于很高的交易成本,合同没有订立,限制责任在这种情形;二是,从事前可以预料的角度看待。正如所有的把事实
19、比作假想一样,这种方法也会出现新的问题,我们设想的哪种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有多大程度上的差别:我们可以预见身体健康的人与能为他提供服务的人订立合同?或者我们尽可能少改变事物,使得事物保持原状?权利人会在失去意识的最后时刻同意与义务人订立合同吗?最后一种情况是实践中常见的,也更能说明事情的本质.6。然而,从合同的视角来看,这种情形容易发现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很难确定市场价格,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没有足够的案例来确定市场价格。进一步说,大多数情况下,当一个人的生存环境到了他不想活下去的时候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为治疗支付任何对价。此刻,服务提供方处于服务的垄断地位,他(她)完全有可能狮子大开口。这意味着在在
20、这种情况下服务接收方支付的意愿受到他(她)实际支付能力的制约,这种情况是因人而异的.更深入地说,后有情景中,服务接收方的自由意思表示打了折扣。准合同责任和合同责任一样也是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可以假设准合同责任是法律规则的要求.7.准合同另一方面值得说明的是它不直接说明紧急情况。相反,它假设紧急情况是“巨大损失的情况(不仅仅是预期的商业机会利益)以限制赔偿责任.紧急情况额定义有很大的主观性:尽管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巨大损失与实际损失或多或少差不多,但是一般人对实际和预期利益反应差别很大.第二和第三个条件为真正的紧急情况提供了间接保证.在实践中,请求权人必须举证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成本很大,否则就会由于缺
21、乏合同的构成要件导致准合同的请求不被支持。如果在其他情况下服务接收方将会拒绝服务,第三种情况不仅确定服务接收方免责事由,同时确定权利人减少损失的义务。8.紧急情况条款于自由选择另外一个优势在于防止纠纷的不确定性,服务权利人不必要拒绝服务因为义务人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比尔克要求权利人以积极行为拒绝服务或者冒风险支付对价。因为这种精细的选择方案能更好地说明强制责任的必要性,在所有的非紧急情况中权利人对于合同外的额外服务没有必要做任何事情规避强制责任。9。准合同下被告的责任等价于原告享有的利益的价值.该价值依据所得利益的市场公正价值决定,而不是依据原告的主观要求计量。市场价格的传统计量称为“合理价格
22、”,即使在合理要求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例如,企业会计在为企业做纳税筹划的时候,就会尽力使企业少交税、多返还税款。纳税人并不因此支付会计.假定法庭没有发现合同的存在,纳税人就仅仅需要为纳税筹划服务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这并不包含会计主观所求的额外的税款返还额。10。俄克拉何马州法律规定:准合同行为损失的标准是由最近损害侵害一方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如果合同义务是支付价款,违反准合同的损害标准就是准合同义务的数量。在违反合同的法律争诉中,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被告,在有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还会出现共同被告之诉.11。在合同中,缔约双方合意约定双方的义务;准合同中不需要合意的存在,义务源于法律
23、直接规定或自然正义的观点,实际上事实需要准合同的作用。由于这些情形下不存在合同的约束,但是双方之间互相约束正如合同有一样的效力,所以称之为准合同。从社会主流的合同概念来看,准合同压根就与合同不沾边.有学者的观点认为:准合同就是为了公平正义强加给一方的义务。12.俄克拉何马州最高法院在 T&S 投资公司诉库利的案件中很明确地说明了合同和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如下所示:准合同或者建设性合同是对法律内容的延伸。默示合同基于事实而存在。在前一种情形中,合同是虚构的,仅仅是为了对特定情形的强制救济.在后一种情形中,合同是理性存在的事实。准合同没有具体的目的,默示合同中目的是明确而有法律强制力的。准合同就代表
24、着义务,默示合同双方合意约定义务。Unit 2 Section A国际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和程序1 在美国管辖离婚程序审判权是基于住宅或住所。在州法院,即使它没有被申请人的属人管辖权,但只要一个离婚案原告在当地有住所就可能会进入单方离婚判决。然而,在关于离婚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必须有对双方的属人管辖权。州法律授权离婚和财产案件以对物管辖权.2 在可分割性离婚原则下, 基于原告在法院所在国的住所或居所而产生的单方离婚判决在每个州具有充分信任(效力),而法庭有关夫妻财产权利的判决则不具有效力,除非论坛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属人管辖权。基于相同的考量,美国法院给予许多外国单方离婚诉讼以礼让,但不承
25、认和执行判决的财产方面的事项,除非法院已经具有完全的属人管辖权。A获得管辖权3 法院有几种方法可以获取对于双方的属人管辖权。通过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了该法院的属人管辖权。该法院可以基于被告在本州的住所获得属人管辖权.为了行使管辖权,法院可以在一方不在本州经常居住这一背景下大量分析解释哪里为住所地。法庭还可以基于被告出现在诉讼程序的事实或者其在答辩状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获得应诉管辖权。4 更具争议的是,当被告在法院地国被亲自送达传票,州法院便可以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接触管辖权”的典型案例是“伯纳姆诉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案”,该法院支持在孩子抚养权案件中仅基于被告出现在该州的事实而对被告行使属
26、人管辖权。在依此判例赋予法院属人管辖权之前,律师应该意识到外国司法机关可能拒绝执行这种判决,因为美国以外的国家普遍不承认“接触的管辖权”。B文书送达5 姑且不说管辖权问题,即使是在单方的离婚诉讼中,正当程序也要求被告必须被告知诉讼的机会.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在国际案件。如果一个州法院对于被告拥有长臂管辖权,州法律可以授权在审判权之外将传票直接送达。州法律将决定是否允许替代送达,但是这些方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6 由于我们习惯把离婚诉讼当作一种“反对诉讼程序”, 当被告不能被传统技术手段送达时,州法律允许某些替代性的送达方式。在霍洛夫妇一案中, 当离婚的丈夫从纽约搬到沙特阿拉伯时,法庭批准通过电子邮
27、件送达。在发现女方努力通过合理的国际送达程序和丈夫的雇主的方法以求实现送达时,尽管她失败了,但法院认为这些方法在纽约州的规则下是行不通的.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是最好的为男方提供通知的送达方式。7 对身在国外的个人进行送达受州法律以及可引用的外国法和国际法条款的约束。美国已批准海牙送达公约,并认为该公约在效力所及的60多个州的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上被强制适用-包括婚姻家庭法。该公约要求每个缔约国指定中央司法协助机关接受送达的请求文件。美国中央国际司法协助的办公室在司法部,司法协助请求则是由司法部的代表发出。8 条约内容会与州法律规定不一致,并且条约国不遵守送达的规定则送达是无效的,即使被告实际上已按照程
28、序收到通知.然而,一方未能及时对送达方式提出反对意见可能被视为放弃反对意见。如果外国被告出现在美国境内,当送达符合有关州法律的话,他也可能被送达。还要注意送达公约不授予州法院在那些没有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接触原则下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9 美国与一些国家在泛美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IACAP)框架下有条约关系,这也提供了一种通过中央机构进行文书送达的机制。如果海牙送达公约或泛美公约不可用,将需要司法协助公函.域外文书送达的司法协助公函通常是由律师起草和一名法官签署.根据要送达的国家,公函必须经过身份验证和翻译,然后提交给国务卿通过外交途径传送。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也可能通过当地法律顾问传递。需要注意
29、的是,对驻外军人的送达可能要通过军事机关。C其他国家的离婚管辖权10 外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密切联系因素,包括住宅或住所,在一些国家,还会考虑婚姻当事人的国籍。因此,在各种情况下,居住在美国的外国公民和在国外生活的美国公民可能会在国外进行离婚诉讼的辩护.在加拿大, 在诉讼开始之前如果夫妻一方在一州“经常居住至少一年,联邦离婚法案便授予州法院以管辖权。夫妻财产问题由州一级法律规定。在墨西哥,离婚管辖权是基于住所。在欧盟(EU),离婚管辖权由“布鲁塞尔IIA协议”规定,也称为布鲁塞尔重申协议或布鲁塞尔修订协议。它规定法院可以在离婚、合法分居或者确定婚姻效力诉讼中基于夫妻双方的惯常居所、共同国籍或
30、住所来行使管辖权。11 与美国的“可分割性离婚原则不同,许多国家并不区分离婚或分居问题的管辖权和解决夫妻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管辖权。从美国法院的角度来看,财产要求虽然符合一些公民所在国的审判规则,但却不是基于引起对被告的属人管辖权的事实,这会因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不被认可和执行。12 在不止一个欧盟国家可以行使离婚诉讼管辖权的情况下,布鲁塞尔IIA协议基于“未决诉讼原则”规定了“先受理法院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这条规则防止了离婚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但它却经常被批评为鼓励法院争抢管辖权。虽然布鲁塞尔IIA协议并不适用于“婚姻财产或其他从属的案件,”但欧洲法院习惯于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处理财产
31、问题。由于欧盟成员国法律对于财产和抚养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布鲁塞尔IIA协议下的管辖权竞争对于审判结果有重大影响.因此,夫妻双方和他们的律师倾向于在提起诉讼时采取策略并在法院管辖权方面占得主动。13 在欧盟内部,一些国家开始加强体系化合作,以协调在离婚和合法分居案件中选择适用法律,并优先适用夫妻分居之前的惯常居所地法律.这一体系应该有助于减少成员国的管辖权竞赛,但是,一些重要的欧盟成员国如英国,已经退出了加强合作的协议。Unit 2 Section B界定财产权和支持的权利 1 尽管财政援助的类型可能和解除婚姻上有广泛的相似之处,不同的法律制度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此问题,例如什么样的财产利益在
32、配偶之间的分配;什么是合适的目的以及配偶之间的赡养金额;在决定财政援助获取上是否考虑婚姻的过错;以及什么范围的婚姻协议可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在那些适用法律论坛讨论离婚理由以及有辅助财政事项的国家,司法权最初的问题发挥着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2、在离婚诉讼中,美国州法院通常适用自己的财产法律以及支持的问题,不考虑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能住在哪里,以及他们在什么地方获得地。对于管辖权的原因,州法院通常适用双方最后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律选择问题可能在其他事项中很重要,尤其是在继承和税收的案件中。对于各方显著资产,定义将适用于他们的婚姻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婚前和婚姻后的协议的一个重要目的。婚姻协议因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对待婚姻合同有不同的方法,所以对婚姻合同的适用以及适用范围的预测是很困难的.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新西兰,强制执行的婚姻条款一般类似于美国的规定。虽然婚姻合同考虑离婚已被视为无效,违反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共政策,但法院在婚前协议中已经给予更大的影响,在最近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外国公民。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协议必须依照不同的正式手续达成,通常需要公证人公证。公证人是经过专门培训以备鉴证各种法律文书的律师,如遗嘱,证书和特定类型的合同。许多大陆法系的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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