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头文件和煤安全字201111号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安全监察分局:大同市煤管局:南郊区煤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准确认定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稳固发展,按照山西煤矿监察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和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署,我矿于2011年4月1日至6月28日在整改期间对全矿井全面进行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矿井
2、概况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的一座整合矿井,根据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15号关于大同市市直、南郊区、城区、天镇县、广灵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由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和尚嘴煤矿以及原红石湾煤矿、原高山镇黄土沟村北阳坡煤矿(这两座煤矿为2008年“十关闭”矿井)和2001年已关闭的小南头碾子沟煤矿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正式接管。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 (原为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和尚嘴煤矿),1988年建井,1992年投产。现隶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3、原设计能力21万吨/年,兼并重组后设计能力提升到60万吨/年,经济类型为有限公司。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井田位于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峰子涧村,井田东距大同市约40km,距109国道4km,距韩家岭煤炭集运站37km,往北约5km与大左公路及大同至燕子山矿的铁路专用线相接,交通十分便利。兼并重组前,该煤矿于2007年1月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换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1400000731104,批准开采侏罗系大同组11、14号煤层,井田面积1.3736km2。2008年2月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该矿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晋)MK安许证字20080056Y1。2008年1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为该矿换
4、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为201402111450,矿井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批准开采14号煤层。兼并重组后,根据晋煤重组办发200915号文关于大同市市直、南郊区、城区、天镇县、广灵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体企业重组整合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和尚嘴煤矿、红石湾煤矿、高山镇黄土沟村北阳坡煤矿(为2008年“十关闭”矿)和小南头碾子沟煤矿(为2001关闭矿),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预核准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重组后,井田面积为7.4821km2,新增5.9721km2;原批准开采11、14号煤层,重组后批采2、7、8、11、12、14号
5、煤层。2010年3月9日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颁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5399,批准开采层位为2#、7#、8#、11#、12#、14#煤层,生产规模60万吨/年,新增能力39万吨/年,有效期限2010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9日。由山西省地质115勘查院编制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于2010年9月6日经大同市煤炭工业局以(同煤规字2010146号)文批复。矿井初步设计由大同市煤矿设计研究所编制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运销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2010年11月12日经大同市煤炭工业局以同煤规字2010212号文批复。初步设计安全
6、专篇由大同市煤矿设计研究所编制,于 2010年11月23日经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以晋煤监同字2010105号文批复。监理中标单位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中标单位为井建八冶。水土保持编制单位为中科院西安水保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大同市环境监测所编制。2010年12月23日经大同市煤炭工业局以同煤规字2010266号文批复开工,开工卡编号JBCZZH10011。2011年3月与大同市南郊区军事化矿山救护中队签订救护协议,我矿于2011年2月19日正式开工,目前施工项目为见煤点以上井筒的扩支:主斜井、副斜井和专用回风井的扩支,井下所需风量不大。为了照顾专用回风井的施工,我矿
7、决定使用主扇一级风机。2008年大同市煤炭工业局以同煤机字2008193号文件批复:我公司属低瓦斯矿井。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工作方法为抽出式。目前,我矿有进风井2个,总入风量为1680m3/min;专用回风井1个,总排风量为1728m3/min。我矿根据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要求,我矿于2010年5月更换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控主机型号为KJ70N。现井下有甲烷传感器5台,风速传感器2台,开停传感器4台,一氧化碳传感器2台,温度传感器1台,负压传感器1台,远程断电器2台。我矿成立了兼职
8、救护队,与南郊区煤管局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并承担我矿抢险救灾工作。我矿为改扩建矿井,在新层位准备布置新的工作面,目前新层位大巷未布置,未形成新的通风系统。原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有完善的洒水管路系统,隔爆设施齐全,对防尘设施的使用、维护实行专人负责,有效地降低了井下的粉尘浓度,确保了矿井的安全生产。我矿设计为为双回路双电源供电,一趟电源来自于段家小村变电站回路,另一趟电源来自于桃柏沟变电站回路,电压等级均为10kv,现在正在架线阶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全部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选型,且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我矿井口及工业广场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均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且备
9、有“三防”材料和具有防洪应急预案,不存在被洪水淹井的可能。井下具备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三支队伍建设的要求,我矿安排了专业探放水队伍,探放水工作由探水队统一负责,人员充足,设备齐全。并且四周关闭矿井采掘情况及老窑、老空范围的积水情况均由矿探水队和技术科详细掌握。我矿水文地质较为简单,在开拓开采过程中顶板会有小量淋水。地表沟谷不发育,雨季地面降水可能补给地下水。矿安检科负责制定矿井防治水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我矿在生产作业时不受水患影响。我矿各特殊工种及主要管理岗位确保上岗人员持证率100%。经过全矿井周密细致的进行隐患排查,我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通
10、过隐患排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通过矿井隐患排查,矿井安全现状得到了巨大改观,确保了矿井向安全、质量、标准化、高效施工的现代化企业发展,同时也为我矿员工安全施工提供了舒适的环境,保障了员工们的身心健康。二、隐患排查机构组 长:马 源副组长:韩炳德 李中文 纪文海 刘文堂 王 宽 安明山 王杰志 李 谋 李来保 梁佳玺 赵天贞成 员:常德明 刘国进 党新库 李生茂 马 强 张 义 孟 杰 潘昌术 罗正炳 杨 星 池 兵 岳土荣 师润生 郭锁柱 周福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办公室主任:张 义 内部电话:8801、8802外部电话:7501512 3202309 三、排查措施
11、根据矿委会部署,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坚持“分极负责,责任落实”原则,确保项目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我矿制定了如下制度:1、隐患排查制度:每月1、11、21号全矿展开全方位的、细致周密的隐患排查。在现场能排查的隐患,我矿要求立即予以整顿治理,现场不能排查的,在下午的隐患排查“三定”安全大检查会议中进行“三定”处理,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的由其采取措施进行落实处理,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稳步发展。2、领导下井跟班制度:为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矿制定了每班必须有矿领导下井制及职能部门上岗制,通过矿领导下
12、井制和职能部门下井制的执行,一方面实现了矿井安全生产中遇到挡手问题及时解决;另一方面实现了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时能及时组织协调排查整治。通过实行领导下井排查制度,为日常隐患排查整顿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矿井真正消除各类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3、群众举报制度:为了将隐患排查落实到实处,实现真正的全方位真实的隐患排查,矿制定了群众举报制度,号召全矿员工行动起来排查隐患,为矿井安全生产、实现员工利益最大化共同奋斗。通过实行群众举报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了隐患排查的真实性、彻底性、落实性。4、认定制度: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能准确、可靠、有序的进行,我矿制定了认定制度即重大事故隐患应急
13、预案管理办法。通过制度的确立,为矿井隐患排查工作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为矿井安全生产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5、奖励制度:为了全员主动性的参与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我矿制定了奖励制度,对于及时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积极整改甚至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四、具体排查我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定期、不定期两种方法组织进行。日常由各职能部门或生产单位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对于无能力解决的隐患上报矿调度室,由矿长及时安排解决。另外每星期五,由安全矿长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范围涉及全矿井上、井下,全员行动起来,
14、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标示检查、使用各类仪器、仪表工具等各类方法、手段,进行全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在现场能排除的隐患,我矿要求立即予以整顿治理,需矿平衡解决的,在下午的隐患排查“三定”安全大检查会议中进行“三定”处理,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的由其采取措施进行落实处理,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稳步发展。五、重大隐患排查具体内容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由生产副经理纪文海负责排查,具体排查结果如下:(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实生产能力的。我矿未生产,目前不存在超能力生产。(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我矿未生产,不存在超能力生产。(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
15、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我矿未生产,不存在此项问题。(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每季制定主要施工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检修。(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制定有井下劳动定员,故不存在超定员组织施工。结论:我矿未生产,故矿井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安全隐患。2、瓦斯超限作业由经理助理王宽负责排查,具体排查结果如下:(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矿井瓦检员12名,目前没有采掘工作面,只是在三个井筒施工,瓦斯员配备数量充足,满足要求。(二)不按规
16、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情况。矿井按规定检查瓦斯并留有记录,记录本上有井下各作业点管理人员签字、跟班矿长签字,并且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不存在漏检、假检的情况。(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我矿严格执行瓦检制度,矿井不存在井下瓦期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施工的情况。结论:矿井不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安全施工隐患。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由经理助理王宽负责排查,结果如下:矿井不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需制定防突出措施。结论:矿井不涉及此项,即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由经理助理王宽负责排查,
17、排查结果如下:(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不涉及此项内容。(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不涉及此项。(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我矿配备专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每班2人,全天24小时监控,井下有维护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严格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矿井传感器设
18、置数量充足、安设位置恰当、调校及时,瓦斯超限后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结论:我矿建立了瓦斯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由经理助理王宽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我矿目前为主、副、专用回风井施工,总进风量为1680立方米/分钟左右,风量充足,满足施工要求。(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目前为井筒施工,未出煤,不存在此项内容。(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我矿主要通风机型号,主扇型号为FBCDZNo19B,电机功率185KW2,风机工作压力617-2340pa,工作风量为1398-3102立方米/分钟
19、;另一台主扇型号为FBCDZNo19B,电机功率185KW2,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主备扇型号一致,功率相同。(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矿井未生产,不存在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情况。(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矿井正在技改,一切按标准化设计施工,通风系统全部按正规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掘进工作面采用FBD6.0/15KW2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满足掘进通风要求,故矿井不存在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情况。(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本矿未有采区工作面,故不存在矿井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一段
20、进风、一段回风的情况。(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矿井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设置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矿井未进入三标段,未进行掘进,故不存在此项内容结论: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由安全副经理韩炳德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矿技术科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清楚,不存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
21、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不明而组织生产的。(二)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矿井配备有专职探防水机构,并按规定设置防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矿井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方针。(四)擅自开采各种防爆水煤柱的。我矿未生产,矿井不存在擅自开采各种防爆水柱现象。(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矿井严格执行有关防治水管理规定,若出现透水征兆及时会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结论:矿井防治水符合规定,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7、超层越界开采权。由总工程师李中文负责,结果
22、如下:(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矿井未生产,不存在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超层越界的情况。(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矿井不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而进行开采的情况。(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矿井不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内开采的情况。(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矿井不存在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情况。结论:矿井未生产,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总工程师李中文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矿井有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二)未进行
23、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有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结论:矿井对冲击地压进行预测预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总工程师李中文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矿井编制有防止自燃发火设计并按设计组织施工。(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矿井属于低瓦斯矿井且不用放顶煤采煤法,故不涉及此项隐患。(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
24、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我矿目前未生产,未发现火区。以后发现火区一定严格建立自燃发火观测点并建立监控系统,有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取措施。(四)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我矿井未发现发火征兆,一但有自燃发火征兆一定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我矿井有专用回风巷。结论:矿井未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发现一定会采取有效措施,目前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由机电副经理刘文堂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
25、定期限仍在使用的。矿井不存在上述情况。(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本矿井不属于突出矿井,也不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井机电设备均有煤安标志,并且大型设备均有检验报告。(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井不存在上述情况。(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按规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使用专用发爆器。(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
26、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矿井未生产,目前不存在上述隐患。(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矿井属于低瓦斯矿井,未生产,目前不存在上述隐患。结论:矿井不存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情况,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由机电副经理刘文堂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一)单回路供电的。矿井正在双回路供电施工阶段。(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本矿井双回路取自不同的变电站,不存在上述情况。结论:矿井符合双回路供电系统要求,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12、新建煤矿
27、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期间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由生产副经理纪文海负责排查,结果如下:矿井不存在上述情况。结论:符合规定,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斜面 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由总经理马源负责排查,结果如下:本矿井现在正在整改,不生产,未取得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上述情况。结论:符合规定,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
28、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由总经理马源负责排查,结果如下:矿井正在技改期间,不生产,不存在上述情况。结论:符合规定,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总工程李中文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矿井属于低瓦斯矿井,并且设有专用回风井。(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矿井未布置有回采工作面,一定按壁式布置开采工作面。(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的。目前未布置采掘工作面,矿井不存在上述情况。(四)以掘代采的。正在技改,未生产,矿井不存在以掘代采的情况。(
29、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矿井不存在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的情况。(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矿井配备足够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我矿未整改矿井,不存在上述情况。(八)主提升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我矿井副井为主提升井,设有专用回风井,不存在上述情况。(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矿井井下作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了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生产的。矿井不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情况。结论:矿井不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六、排查结果通过我矿各方面力量的仔细检查,确定我矿为无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矿井。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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